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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773409
  • 上传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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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再保险 合同 主要 种类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六章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v第一节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成数分保合同v第二节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 v第三节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v第四节第四节 一揽子分保合同一揽子分保合同v第五节第五节 转分保合同转分保合同v第六节第六节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v第七节第七节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成数分保合同 v一、成数分保合同的定义一、成数分保合同的定义v 成数分保合同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自动生效的再保险协议。这种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分保方式,故属于比例再保险。二、

    2、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二、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v 1.缔约双方的名称。v 2合同开始日期。v 3.执行条款。v 4临时分保和超赔分保条款。v 5保险费和分保手续费条款。v 6纯益手续费条款。v 7赔款条款。v 8账务条款。v 9货币条款。v10保费准备金条款。v11未了责任转移条款。v12除外条款。v13终止条款。v14仲裁条款。三、成数分保合同的优缺点三、成数分保合同的优缺点v(一)对分出公司而言v成数分保合同的保费和赔款均按缔约方各自承担的比例计算,所以对分出公司来讲,这种合同的突出优点是帐务计算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其不足之处是:v 1对质量好的小额业务,本来没有必要安排分保,但因属于承

    3、保范围,仍有义务予以分保,因而要支出较多的保险费;而对某些质量较差的业务,也不能减少自留额。v 2如遇保险金额巨大的风险,难以放入合同,故不能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日的,除非另行安排临时分保或超赔保障。v (二)对再保险人而言v 成数分保合同的限额一般不会太高,所以业务成绩往往比较稳定;其经营结果不管是盈余还是亏损,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利害关系完全一致,所以,接受成数分保合同比较放心。四、成数分保合同的运用四、成数分保合同的运用v成数分保合同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或方面:v1经验不足、业务技术力量欠佳的新公司、小公司v 2试办性的新险种或新业务;v 3保额较低、并且均衡的业务;v 4成绩比较稳定的业

    4、务;v 5需要互惠交换的业务。v某公司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成数分保合同的中文本 v公司公司v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成数分保合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成数分保合同v立合同人立合同人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分出人以下简称分出人)v 与与公司公司v (以下简称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v 经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经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v第一条v第一条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文、英文各一式: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共同签字,各执一份为凭。v分出人 公司v 年 月 日于北京v接受人 公司v 年 月 日于第二节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v一、溢额分保合同的概念一、溢额分保合同的概念v溢额,

    5、顾名思义,即充满后流出的盈余部分。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分出公司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金额,所以,溢额又称为分出额或分保额。如果以合同方式安排再保险,该合同就称为溢额分保合同。v溢额分保合同也是以保额为基础确定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分保关系,故属于比例再保险。v溢额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与成数分保合同大体相当,主要区别在分保业务条款一项,也就是说,在溢额分保合同中,只有当被保风险的保额超过分出公司的自留额时,才依照合同的约定比例,将溢额自动分给再保险人。所以,溢额分保合同虽属于比例再保险,但分出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有时并非完全一致。二、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二、溢额分保合同的

    6、特点v1以保额的一定金额作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v2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在溢额分保合同中,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叫做合同容量,亦称最高责任额或合同限额。分出公司根据被保风险的性质、种类、特点和质量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自留额。自留额是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通常用“线”来表示,每根“线”的最高责任应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相等。v3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额的大小而变动,因此,分出人和接受人的经营结果有时并不一致。三、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三、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v(一)对原保险人而言v1原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险种、质量和业务性质以及自身的财力,选定最佳自留额,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不必办理分保。v2

    7、溢额分保合同对巨额风险的分散有较大的弹性。因为溢额分保合同限额若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组织安排第二溢额分保合同或第三溢额分保合同等。v除上述优点外,溢额分保合同的不足之处是账务计算比较复杂,费时费力,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财会人员,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自留额以内的小额业务损失,分出公司的累积赔款额就会较高。v (二)对再保险人而言v凡属溢额分保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业务,根据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自留额以上的溢额部分必须分出,因此,再保险人不必担心分出人对不良风险的逆选择;另外,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自留额部分、溢额分保合同就会出现盈余,反之,倘若巨额赔款较多,再保险人自然就会亏损。四

    8、、溢额分保合同的运用四、溢额分保合同的运用v对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来说,溢额分保合同虽然都有些不足之处,然而,鉴于这种合同分保方式的优点比较突出,所以历久不衰,迄今已成为比例再保险中最为流行的再保险方式。这种分保机制更适用于保额高低悬殊较大,质量优劣参差不齐的业务,比如火险业务中的工业火险等。第三节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v一、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定义一、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定义v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方式组织在一起,以合同方式予以安排的再保险。其中以成数分保合同作为自留额,然后再以成数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组成溢额分保合

    9、同的最高限额。二、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二、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 v1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自留成分和最高责任濒,保额超过限额时,则按另订的溢额合同予以分保。v假如某分出公司组织了一个豪华游艇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成数合同的最高责任额为20万英镑,其中自留40,即8万英镑,分出60,即12万英镑,溢额分保合同为四根线,即80万英镑,这样,该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总容量为100万英镑。现有保额不等的六条游艇,它们在成数和溢额分保合同中的分配情况如表 v2分出公司先组织一个溢额分保合同,其中自留部分再按另订的成数分保合同处理。v譬如,个五根线的溢额分保合

    10、同的自留额为100万美元,分出公司认为自留额偏高,于是决定再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其中自留30,分出70,这样在该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则由原来的100万美元减为30万美元。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运用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运用v 在什么情况下组织安排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并无固定的模式,可根据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性质来决定,不过,往往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比如,原保险人对某种业务若组织一个成数分保合同,可能支付较多的分保费;若组织一个溢额分保合同,因保费和责任的比例悬殊较大而不具备条件;如果采取临时分保的方式予以安排,因逐笔洽分,手续繁多,费时费力。为此,可采

    11、用这种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来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弥补两种合同各自的不足之处。v然而,这种混合分保方式亦有缺点,主要是计算程序较多,需要精细核算,账务复杂。第四节第四节 一揽子分保合同一揽子分保合同v一、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定义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定义v合同再保险的通常惯例是仅限于集种业务,即某一险种,如汽车险成数分保合同、航空险溢额分保合同、寿险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等。原保险人若根据需要,将若干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安排在一起进行再保险,这种合同叫做一揽子分保合同。二、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v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经营的稳定性较强。比如,我国某保险公司1991年将火险、汽车险、航空险、船

    12、舶险和洪水险等多种险别组织了一个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承保范围系我国各省、市和地区(台湾、香港和澳门除外),该业务年度虽然由于安徽等地的特大洪水对合同成绩有所影响,但其他险别的业务可以弥补一些,故不致于由此而导致该合同出现亏损。所以有人把这种合同说成是“东方不亮西方亮,涝了南方吃北方的旱游保收的合同再保险方式”;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合同不规范,有时难免混杂些劣绩业务,所以承保时必须十分小心,严加审核;另外帐务管理也比较复杂,费用开支较大。三、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应用三、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应用v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单的承保内容也有所变化,如一揽子保单既包括进出口运输保险,也包括原材科加工期间的普通财产保

    13、险等。原保险人采用何种再保险方式,自然要考虑保险单的承保内容,这就构成了采用一揽子分保合的基础。v一揽子分保合同多采用成数分保的安排方式。这种合同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曾红火数年,其后日趋减少,目前除美国和欧洲某些国家应用外,其他再保险市场则比较少见。第五节第五节 转分保合同转分保合同v一、转分保合同的定义一、转分保合同的定义v转分保合同简称转分合同或转分。分保接受人参加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的承担责任,通过合同分保方式,将一部或全部责任转分给其他再保险人,这种再保险人的分保合同称为转分保合同或深层分保。v转分保合同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向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安排的再保险合同,至少是对再

    14、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分出转分业务的公司叫做转分人;接受公司称为转分接受人;转分人收取的费用叫做转分手续费。二、转分保合同的应用转分保合同的应用v转分保合同是再保险人的分保,通常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原条件转分保一定的比例,即成数合同的转分方式;另一种是通过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方式保障其自留部分的责任。但成数分保合同方式多于后者。通过这种转分保,转分人可以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同时还可以收取少量的转分手续费。转分手续费按转分保费的某一百分比率计算,通常定为2.5%。再保险业务每转分一次,转分公司就要收取一次转分保手续费,而转分保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所以,转分业务转手的次数愈多,支出的转分手续费

    15、也就越多,最终接受转分保业务的公司得到的转分保费自然就越少。v转分保接受人参加这种合同,一般都较慎重,因为极易招致责任累积。例如A公司安排了一个航空险分保合同,B公司和C公司都接受了一定成分,而B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又将本公司承接的所有航空险分保业务组织了一个转分合同,如果A、C公司在该转分合同中参加成分,肯定会出现责任累积现象。v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均属于转分保性质。由于在手续费方面“层层刮皮”,且易责任累积,所以转分保合同往往被人冷落,除非业务质量非常好或与转分人有特殊业务关系外,保险人通常都尽量回避此类合同。第六节第六节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v一、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概念一、

    16、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概念v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它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保合同有两个限额:一是起赔点,又可叫做免赔额,实际上相当于成数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中的自留成分和自留额;二是接受人的最高责任额,均以赔款来表示。这种合同是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起赔点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至合同规定的最高责任额。v在实际分保交往中,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v(一)险位超赔分保v险位超赔分保又称一般超赔保障,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

    17、分保责任额。v(二)事故超赔分保v事故超赔分保亦称巨灾超赔保障,它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保险人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运用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运用v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对大小公司均较适用。运用险位超赔分保,可以保障一般小额业务的损失,从而控制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和扩大承保能力。这种超赔方式比较适用于火险及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险等。事故超赔分保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分保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成数或溢额为基础的分保方式。三、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责任恢复三、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责任恢复v超赔分保的责任额赔付后就要相应地减少,但分出公司为了使原

    18、来的责任额能够继续得到充分的保障,往往在超赔合同文本中订有责任恢复条款。v关于责任恢复的次数,责任随和意外险等的超额赔款分保一般没有次数限制,但巨灾超赔分保因有时损失惨重,所以往往规定责任只能恢复一次。四、成数分保和超额赔款的混合运用四、成数分保和超额赔款的混合运用v有些分出公司为了保证成数分保合同的稳定性,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后,可以为双方另行安排一个超过自负责任以后的超额赔款保障,这对分出人和接受人有时都有益处。v 某公司安排了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自留成分和分出成分均为50,分保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分别为30和20,年终结算结果保费收入为100万美元,应支付分保手续费30万美元。发生赔款多次,

    19、其中一次赔付40万美元,其余各次都在10万美元以下,总计赔额90万美元,结果该合同亏损20万美元,亏损率为20,双方各自亏损10万美元。v假如分出人事先为双方安排了一个超过10万美元以后50万美元的超赔保障,保障保费按成数分保合同保费收入的5计算,那么上述成数分保合同的结果则如下:v保费收入:100万美元v分保手续费:30万美元v超赔保障保费:5万美元v支付赔款:90万美元v超赔摊回赔款:30万美元v合同盈余:5万美元v纯益手续费:l万美元v合同纯益:4万美元v由此不难看出,该合同由于发生了一次40万美元的大赔款,所以购买超赔保障的结果使双方都得到了实惠。五、超额赔款分保合同预付保费五、超额赔

    20、款分保合同预付保费v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分保费一般较低,而且层数越高,分保费越少,因为小额赔款出现的次数相对而言要多些,这样,高层超赔摊付的机率自然就会少些。至于如何计算保费,多数分出公司采用按当年赔款成本(超额赔款部分的赔付率)调整保费的方法。六、超额赔款分保合同最后净损失条款六、超额赔款分保合同最后净损失条款 v原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至最后,索赔全部解决,应付的赔款及应付的费用均已履行给付或数额已最终确定,应收回的余额或应追偿的款项均已收取或追回,或其数字己确定,保险界将这些收支相抵的最终赔款称为“最后赔款净额”,又称为“最后净损失”。v分出公司通常规定一个最低预付保费额,然后再按当

    21、年的实际保费收入予以调整。v最低预付保费实际上被视为超赔合同的最低保费,除非另有规定。通常惯例是实际保费高于最低预付保费时,分出公司补其差额,少于最低预付保费时,再保险人也不再退还,即多补少不退。v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最后净损失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项:v1原保险人的确定赔款金额;v2应扣除事项,已在赔款内扣除,或追偿所得也从赔款内冲抵;v3若另有再保险,由此摊回的赔款亦从上述2项的赔款内扣除;v4理赔费用可列入上述1项内计算,但为上述2项追偿所支付的费用,则先从该项所得内扣除;v5最后赔款净额,其后若有追偿、摊付时,可视实际情况仍可再行调整。v所谓损失,是指分出人所承保的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

    22、,致使其对被保险人的赔款或给付的数额。第七节第七节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v一、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概念一、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概念v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又称超额赔付率分保合同或超赔率分保合同,它是按某一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分出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累积赔款金额与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为基础来计算保险人的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这种分保合同只有在分出公司的赔款较多,遭受损失较大,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再保险人才负责对超过部分的补偿,直至规定的赔付率或限定的金额。二、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运用二、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运用v超额赔付率分保合同多适用于小额损失集中、累积比较严重且在短期内又难以缓解

    23、的业务,比如汽车车身险等。汽车损失金额虽然不大,但发生次数较多,对此若安排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必须将起赔点定得相当低,这样势必付出较多的分保费。如果要使这些小额损失的业务在一年内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同期所收的保险费,或不超过保险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即使分出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经营在年内无利可得,也不致于影响过大,最简便的方法就是采用超额赔付率分保合同。v超额赔付率分保合同也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样,通常规定对再保险人缴纳最低预付保费,最后再根据保费量予以相应调整;个别分出公司可能只约定一个固定金额作为超额赔付率分保合同的全年保险费,而与分出公司年净保验收入和赔款均无关。不过这种方法较少见,一般仅为新公司或小公司所采用。思考题v1成数分保合同的定义是什么?v2成数分保合同的优缺点是什么?v3如何运用成数分保合同?v4简述溢额分保合同的概念。v5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有哪些?v6.从不同角度阐述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v7溢额分保合同流行的原因是什么?v8什么叫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v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v10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定义是什么?v1I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有哪些?v12简述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应用。v13转分保合同的定义是什么?v14概述转分保的应用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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