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政策》课件第八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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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政策 互联网 金融 法律 政策 课件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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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互联网证券【学习导航】识记:互联网证券的概念和特点、互联网证券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国外互联网证券的营运模式、我国互联网证券的营运模式、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的定性、机器人投顾的概念、机器人投顾在美国法律上的定性、我国机器人投顾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前景、互联网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基础资产的概念、互联网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场外配资和场内配资的区分、配资的监管、高频交易的特点、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的交易对象、网络证券欺诈的防范。【学习导航】领会:互联网证券的历史发展和意义、互联网券商的盈利来源、互联网证券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有关网络证券交易平台的相关法规和自律性规范、国外机器人投顾发展概况、我国机器人投顾
2、发展概况、机器人投顾运作基本原理、互联网资产证券化基本流程、配资的基本法律关系、“幌骗”行为、“塞单”行为。应用:了解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的交易对象,了解从事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对互联网证券中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措施和对互联网证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把握、互联网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以及主要的资产证券化的种类。第一节互联网证券概述一、互联网证券的概念和特点(一)互联网证券的概念互联网证券,又称网络证券,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证券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证券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新型业务模式。(1)互联网证券的内容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
3、。(2)互联网证券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其与证券互联网化应有所区别,证券互联网化是互联网证券中的活动之一。(3)互联网证券的核心是证券,需要遵守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4)互联网证券是互联网金融的元素之一。(二)互联网证券的特点(1)互联网证券是一种全新的产业模式。(2)互联网证券具有成本低、交易方便快捷、效率高的特点。(3)潜在客户群体庞大。(4)风险加大。二、互联网证券的法律关系(一)互联网证券法律关系概述(1)互联网证券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2)互联网证券的内容,是指互联网证券中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互联网证券的客体
4、,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二)互联网证券法律关系的特殊性(1)法律监管关系的特殊性。(2)证券交易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化。(3)互联网技术带来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三、互联网证券的历史发展及意义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41997年)。这一阶段的互联网证券的特点是服务器系统容量低、安全性差、服务模式单一,投资者只能利用网络简单浏览股票信息和行情。第二阶段:起步阶段(19981999年)。此阶段,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券商提供互联网证券交易服务,互联网证券交易开始普及。这一阶段的投资者除了可以用网络浏览行情,还可以用浏览器进行股票交易
5、,同时财经网站开始兴起。第三阶段:发展阶段(20002011年)。此阶段我国互联网证券进程基本停留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交易和交易后的资金收付环节。第四阶段:行业变革阶段(2012年至今)。消费群体、利好政策、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经营模式创新,可谓是推动互联网证券变革与发展的“四大原动力”,证券领域中的网络证券交易平台、互联网基金、机器人投顾、互联网类资产证券化等,正是这些动力交互影响的产物。第二节互联网证券的模式与案例一、国外互联网证券的模式(一)纯网络经纪券商以美国E-trade和韩国Kiwnom为代表的纯网络经纪券商基本不依靠线下营业部,以互联网平台作为开展业务的主要渠道,以收取低廉的佣金并提供适
6、当的服务来吸引投资者,通过广告以及外延收购的方式不断扩张业务规模,再通过客户规模进行变现,收入主要包括佣金收入和利息收入。(二)电商系券商这类券商的主要代表是日本的乐天证券,依托集团互联网流量优势,为互联网券商进行导流,客户规模可实现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与集团旗下其他金融和商业协同服务,服务综合渗透力强,以服务中小客户为主。但电商系券商投资和研发实力较弱,更多定位于电商附加功能,收入以佣金为主,并且佣金水平较低。(三)“O2O+资产管理”类券商这类券商以美国的嘉信理财为代表,以O2O模式扩张业务规模,并利用线下网点优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此类券商的盈利模式逐渐向资产管理业务转移,资
7、产管理收入占比高于利息收入和佣金收入。(四)网络特色券商这类券商在特定客户群和业务领域强化交易、技术等专业化、综合化、便捷化优势,以面向特定客户人群、服务中低端客户为主,兼有专业高端客户,佣金水平低。代表证券公司如美国Loyal3、Light Speed、Motif Investing、Personal Capital等。(五)全能型券商这类券商在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及研究咨询等方面能力突出,具有强大的、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队伍,主要服务于中高端零售和机构客户,佣金率高。以美国美林证券和日本的SBI为代表。二、我国互联网证券的模式(一)大券商的自主开发平台模式1.综合性平台规模较大的证券
8、公司具备人才、资本、技术、体系、客户存量等方面的优势,更多倾向于打造自身主导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国泰君安君弘金融商城华泰证券涨乐财富通2.投资顾问平台中山证券“互联网财富管理合伙人”主要由投资顾问及其团队组成,投资者除了可以在中山证券多个网络平台和合作网站办理开户、融资业务,享受超低佣金,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互联网上接受实时一对一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在平台上直接购买相关服务产品。(二)券商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实现流量导入的合作分成模式以BAT为首的互联网企业积极的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布局,券商作为重要的一环,合作路径也正在逐步推进。通过互联网导流的券商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三)与技
9、术运营商合作以同花顺、大智慧为代表的技术系统提供商,交易软件和数据处理能力是其最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技术运营商技术实力强,产品多为自主研发,经过长期迭代升级,积累了更多用户偏好方面的数据和经验;产品线丰富,覆盖网站、PC软件和手机APP;依靠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客户,品牌形象深入人心;最重要的是,技术运营平台在开展同领域业务时,拥有更高的流量转化率。(四)着力移动端APP手机发展催生客户对移动证券的需求。从2006年开始,部分大券商如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开始推出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移动证券业务,最初的业务仅为实时行情、金融资讯与在线交易三大板块。(五)O2O实现线上线下的联动O2O模式即
10、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开设的互联网金融直营线下体验店模式。目前已有海通证券、方正证券、中信证券等对O2O模式进行了探索。第三节互联网证券的法律与政策评述一、互联网证券阶段一:网络券商搭建平台(一)网络券商基本经营模式1.国外网络券商的经营模式美国嘉信理财、E-trade;日本SBI、乐天集团、Monex2.我国网络券商的发展模式第一类:券商+BAT佣金宝。第二类:财经门户网站与多家券商合作同花顺。第三类:财经门户网站收购券商东方财富。第四类:自建网络平台。(二)网络证券交易平台网络证券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证券公司接入第三方客户端(非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等服务的一
11、种新的服务模式。交易平台是相对于传统的证券交易平台而言的,网络券商的营销模式的转变是推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的最大动力。互联网金融大时代背景下的网络券商对旧有业务的营销模式开始了创新,如线上开户、线上交易、股票合买等。券商都有自己的交易平台,有的是自己建立的,有的是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三)有关网络证券交易平台的相关法规和自律性规范2015年6月的股灾,HOMS系统被叫停,波及第三方交易平台,部分券商被叫停使用第三方软件下单,引起了争议。第三方交易平台已逐渐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在从事证券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包括: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
12、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证券交易开户协议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2016年6月,上海证监局为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发布了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互联网证券阶段二:智能化方向机器人投顾(一)机器人投顾概述1.机器人投顾的定义及发展概况机器人投资顾问(robo-advisor,又称智能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机器人投顾)和区块链技术、第三方支付等均是金融科技内容的组成部分。机器人投顾由于具备了低成本、自动化、个性化的特征,面世后迅速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也吸引了嘉信
13、理财、高盛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加入。我国机器人投顾行业刚刚兴起,其产品主要分为三类:独立的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传统金融机构的智能化升级产品,互联网财富管理应用。2.机器人投顾基本原理简述机器人投顾的基础理论是现代投资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基于一系列假设,通过均值方差分析方法和投资组合有效边界模型来对各种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的证券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假设投资者厌恶风险,依据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提供符合投资者个性化目标的期望收益率和风险的证券组合。(二)美国机器人投顾的定性及法律关系1.美国机器人投顾的定性机器人投顾并非像其名称所表现的那样,仅仅是投资顾问而已,在
14、一定程度上,机器人投顾担当了类似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理财师等多种角色。但是这种角色的担当并非机器人投顾可以完全独立完成,就现有机器人投顾发展的水平看来,尽管机器人投顾在投资组合、资产配置上表现优异,但是从地位上来说,其只是金融机构为顾客提供理财服务的辅助工具,而并非主导。2.美国机器人投顾的法律关系机器人投顾本身作为一种软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这种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机器人投顾公司与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受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调整。对机器人投顾的法律关系要从“三个维度”和“两个范围”去把握。“三个维度”是指从其三个主要功能出发,即提供资讯功能、提供建议功能和
15、资产管理功能,从这三个功能维度去把握和深度挖掘机器人投顾与“两个范围”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个范围是机器人投顾与利益相关的主体范围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机器人投顾的应用对原有证券业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改变。第二个范围是客体范围,作为法律关系上客体的机器人投顾与其作用的同为客体(股票、基金和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三)中国机器人投顾法律关系及政策1.现状分析我国机器人投顾业务并未纳入证券法和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结合国外发展的经验和机器人投顾的功能在“基因”上和证券行业有着天然的联系来看,未来被券商所用是大势所趋。故而,机器人投顾被纳入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之内,只是时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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