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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政策》课件第五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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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政策 互联网 金融 法律 政策 课件 第五
    资源描述:

    1、第五章股权众筹【学习导航】识记:股权众筹、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融资平台、凭证式股权众筹模式、会籍式股权众筹模式、天使式股权众筹模式、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无担保的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关系主体、股权众筹融资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股权众筹的意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股权众筹的特点、股权众筹的历史发展。领会:股权融资平台与融资者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方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股权众筹的主要运营模式及流程、股权众筹中不能触碰的法律红色警戒线和可能受到的法律约束、股权众筹可能的发展前景。应用:用股权众筹法律关系的原理

    2、分析现实中的案例(主要分析案例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与内容,厘清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可以举一反三地对相关股权众筹案例和事项作出判断,发现潜在问题,防范风险。第一节股权众筹概述一、股权众筹的定义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模式的一种。从法律层面来看,股权众筹是投资者从融资者处购买一定比例的项目公司的股份,使两者成为共同股东,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是出于单纯的资本增加的目的而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注资。股权众筹的收益可能很高,但风险也大。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股权众筹是指股份制企业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希望获得未来收益。二、股权众筹的分类(

    3、一)以融资方式为划分标准1.凭证式股权众筹模式买卖标的为凭证,投资者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上购买筹资者展示的投资项目的凭证即股份,购买后享有该项目事先约定的某些权利,如“优先采购权”“免费培训权”等,后期也可获得与持股比例一致的利润分红以及享受股利分配政策。2.会籍式股权众筹模式投资者多为志同道合、志趣相投、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他们可能因为某种灵感、梦想聚到一起,每个人通过贡献自己部分资金、渠道等方式形成一个共用的资源池。3.天使式股权众筹模式以创业型企业为投资对象,此类众筹适合中小企业创业项目,特别是高科技创意项目。(二)以是否有担保为划分标准1.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模式指投资人在进行股权投资

    4、的过程中,第三方公司不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2.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模式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三、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一)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关系主体1.融资者也称发起人或筹资者,是指在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初创团队。2.投资者通常为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3.股权众筹平台是连接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媒介,它主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把融资者的项目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供投资者选择,以促成投融资双方的对接。4.第三方托管机构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会指定专门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第三方托管机构主要履行资金托管的职能。(二)股权众

    5、筹融资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股权众筹融资中线上阶段的资金运营过程:1.要约2.承诺3.提供居间服务4.资金托管其后,融资由线上转为线下,此阶段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一般股权众筹投资者入股企业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投资者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成商事法律关系,其中以领投人为普通合伙人,跟投人为有限合伙人;二是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领投人和跟投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领投人负责代持。第二步,领投人作为代表与融资者签订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投资者或者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入股,或者以股份代持的形式入股融资公司。(三)股权众筹融资法律关系的内容1.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投融资双方的投资协议成立

    6、,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投资者成为融资者公司的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同时须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融资者有获得融资资金的权利,同时须向投资者出让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2.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股权众筹平台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居间人,接受融资者的委托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信息,并向委托人(融资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且为投融资双方订立合同提供服务,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融资者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享受居间服务的权利;居间人则负有提供居间服务、活动费用自理的义务,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3.第三方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在股权众筹融资中,投资者和股权众筹

    7、平台共同作为委托人与托管人(受托人)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合同,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所负的义务就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对资金进行保管,当项目融资失败时,银行将款项归还给投资者,当项目成功时,平台分期把款项转给融资者。4.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首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为例,在这种方式中,投资者之间签订合伙协议,以领投人为普通合伙人,跟投人为有限合伙人,跟投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领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对于投资者之间使用股份代持方式的,由领投人负责代持。最后,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投资者之间一般是平等的股东关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四、股权

    8、众筹的意义(一)弱化信息不对称(二)节约交易成本(三)丰富投融资渠道,引发创业浪潮(四)获得更多附加值,实现资源的最佳匹配(五)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五、股权众筹的特点(一)模式创新性(二)金融普惠性(三)传播公共性六、股权众筹的历史发展(一)国外股权众筹的产生与发展2005年,Equity Net成功上线,成为美国第一个涉及股权众筹业务的网站。Kickstarter于2009年4月28日上线。2011年,Angel List作为美国股权众筹的鼻祖,开创了联合投资(即“领投+跟投”)的创新模式,成为众多后来者纷纷模仿的对象。2012年4月,奥巴马签署了2012年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

    9、允许小企业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拓宽了以往对于实物形式回馈的限制。(二)国内股权众筹的产生及发展中国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是“大家投”。自2013年出现了第一个股权众筹案例后,股权众筹发展速度迅猛,目前己经出现了一百多家股权众筹平台,较为成功的股权众筹平台有“原始会”“大家投”“天使客”“资本汇”“人人投”等。2014年10月27日,九家众筹平台在深圳联合发起“中国(深圳)第一届股权众筹大会暨股权众筹行业联盟成立仪式”,此举标志着股权众筹行业规范化运作的开始。截至2015年7月底,我国共有股权众筹平台113家,去除5家待上线平台与3家无法进行统计的平台外,全国股权众筹平台项目成交数量为1

    10、 335个,交易额达到54.76亿元。第二节股权众筹的模式与案例一、国内五大知名股权众筹模式名称名称投资方式及限制投资方式及限制简介简介天使汇领投+跟投(线下);对投资者有资格要求成立于2011年11月,中国最著名、成功案例最多的股权众筹平台;有风险揭示书大家投领投+跟投(线上);对领投人有资格要求;领投人投资额应高于融资额的5%,跟投人投资额应高于融资额的2%2012年12月上线,号称中国首个“众筹模式”,天使投资与创业项目私募股权投融资对接平台;没有风险揭示书创投圈合投(线下);对投资者有资格要求2011年6月成立,截至2015年2月28日,创投圈还没有股权众筹的线上平台,线上项目均需要经

    11、过约谈,最终线下投资;没有风险揭示书人人投合投(线上);对投资者没有资格要求2014年2月成立,号称中国第一个拿到ICP许可证的互联网众筹平台,主要针对实体店铺进行投资;无风险揭示书爱合投领投+跟投(线上);对投资者有资格要求2013年9月成立;有风险揭示书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二、大家投运营模式及流程(一)大家投平台流程图(二)大家投平台众筹业务流程1.用户注册2.项目审核(1)审核项目信息是否完整;(2)审核项目方团队人员的基本情况;(3)审核项目的商业模式和赢利模式、创新之处以及市场可行性;(4)审核项目计划融资额度、目标融资期限、资金使用计划。3.项目市场化估值(1)投资人向项目方询价。(

    12、2)投资者进行认筹。4.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签署投资条款5.实施投资6.投后管理及服务(三)大家投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优势(1)标准的数据化的商业计划书,投资者直接在平台上浏览项目的商业计划书。(2)项目融资者可以自主召集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参加项目路演会。(3)极大地降低了中国大众投资人的投资门槛,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到创新项目投资中,从而开创我国全民天使的新时代。(4)企业可以获得众多投资者的投资,从这些投资者中获得资金之外的其他资源,如人脉资源、创意想法、技术、潜在客户等,从而有效降低创业失败的风险。(四)大家投平台对融资项目的基本要求(1)在技术上或商业模式上,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并且具有

    13、较大的发展潜力或较强的获利能力。(2)项目并未引入A轮风险投资,目标融资金额在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五)大家投平台领投人的职责(1)与项目方接触,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与分析、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对项目进行估值、参与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2)向项目其他投资人提供分析与调查报告,报告中披露分析与调查结论,从而提高项目融资的成功率。(3)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负责协调跟投人与项目方的关系。(六)跟投人的投资规则(1)用户在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即可成为跟投人。(2)对单个项目的跟投额度不能低于项目计划融资金额的2.5%。(3)即使跟投人对项目进行了询价、认筹,项目方也有权拒绝跟投人的跟投。(七)种

    14、子项目与初创期项目的区别区别项区别项种子期项目种子期项目初创期项目初创期项目展示平台平台启动版区域展示平台初创版区域展示计划融资100万元项目估值方式荷兰式询价领投人估值,平台负责审核融资机会一年一次一年两次(每次融资的间隔必须长于半年)投资金额单笔投资10 000元;1 000元起投,每笔投资为1 000元的整数倍单笔投资项目计划融资金额的2.5%;单笔最低30 000元起投项目投资人数200人50人三、国外股权众筹平台Angel List运营模式介绍(一)Angel List平台的基本规则1.准入规则2.信息披露规则3.退出规则4.收费规则(二)平台配套增值服务1.人员招募服务2.孵化器融

    15、资服务3.投资基金服务4.企业估值服务(三)成功原因借鉴1.采用领投人的集合投资模式2.积极运用社交网络提升自己的影响力3.实行一站式服务体系4.创立了多种投资模式,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第三节股权众筹的法律与政策评述一、“股权众筹第一案”简介及反思1.从投资方与融资方博弈角度首先,投资人在对目标企业投资之前,一定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审查,包括公司规模、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等,并留意是否与合同表述一致。其次,筹资方在筹资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平台的收益情况,更应当着重衡量平台的资质、信誉、实力、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最后,在投资前做好预防及风控。2.从股权众筹

    16、平台角度首先,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事物,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地规范和引导,尤其是模糊地带需要专业人士厘清。其次,厘清投资者、融资者以及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关系。二、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归纳及总结(一)不能突破的红色警戒线(1)刑法第160条、第174条第1款、第176条、第179条、第192条、第224条、第225条规定;(2)证券法第10条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规定。

    17、(二)可能会受到的法律约束(1)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2)证监会2014年8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三)当前促进股权众筹发展的政策及法律(1)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3)2015年4月,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4)广州市政府于2015年1月颁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四)股权众筹可能的发展前景股权众筹市场丰富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涵,是“另类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和微型金融(Micro Finance)的组成部分。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背景下,发展股权众筹市场是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股权众筹公募化可以突破200人红线。只有证券法修订通过,股权众筹才能真正在我国实现合法化。1.股权众筹的基本类型有哪些?2.股权众筹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哪几种?3.简述股权众筹不能触碰的法律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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