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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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 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所谓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
2、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也就是说在侵权行为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
3、、财产权利或者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的都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针对的主要是绝对权,例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换言之,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是绝对权的保护。其次,对他人特定合法利益的侵害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造成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行为;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因此,在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无过错原则也是我国侵权法的规则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法律加以明确的
4、规定。(3)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的不得侵害的义务。(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限于有形的损害,例如物质损害,人身损害等等,也包括各种无形的损害,例如精神方面的损害、名誉方面的损害,等等。因此,侵权责任的形式也不限于损害赔偿,另外还包括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另外,对他人权利的妨碍,也可以解释为损害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的形式又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影响。(5)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也是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二
5、、侵权责任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从性质上来说,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种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违反前一种义务会构成侵权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另一方面,有侵权
6、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定规定。例如,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法律都有详细规定。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又是一种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的承担加以变更和处分。(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由于侵权行为大都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害,行为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对行为后果负责,同时,金钱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替代方式,弥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因此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是,金钱损害赔偿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充分保护民
7、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鱼、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三、侵权行为分类一般侵权,被确定不属于任何一雷特诉侵权纠纷时,可以认定为特殊侵权纠纷。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列举:1、道路交通事故侵权,2、工作侵权,3、工伤侵权,4、医疗侵权5、产品侵权,6、动物侵权,7、物件侵权,8、环境污染侵权,9、危险作业侵权,10、触电事故侵权,11、铁路事故侵权,12、航空侵权,13、水上侵权,1
8、4、校园侵权,15、被监护人侵权,16、港澳军人侵权,17、安全保障侵权,18、无意识侵权,19、网络侵权20、共同侵权,21、见义勇为侵权,22、名义侵权,23、姓名侵权24、名称侵权,25、肖像侵权,26、荣誉侵权,27、知识侵权第一部分:一般侵权一、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 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
9、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2)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
10、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
11、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
12、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二、一般责任减免:1、不可抗力导致损害。2、受害人故意或者过错导致致害。3、第三人导致损害。4、正当防卫造成损害。5、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案例:一案情:原告赵某、被告马某均在某大学工作,马某系赵某的上级。2004年5月31日上午,赵某到校内保卫处户籍办公室交办公室考勤表,在办公室与马某相遇。当日下午,赵某找到马某,称自己的耳朵在上午被马某用A4纸打坏了,因此双方发生纠纷。(1)赵某陈述为:马某用一沓A4纸(约30张)击打我右耳,当时耳朵就嗡嗡响,但看没有出血,对方又是我领导,也没有说什么。(
13、2)马某陈述为:我拿6张责任书去修改,国道狭窄,我们两个面对面过,我就用6张A4纸比划了一下,开个玩笑,算是打招呼。(3)证人张甲,王乙(本校职工)证明:当时马某拿5、6张A4纸向赵某头部比划了一下,没有碰到耳部,当时赵某没有反映就离开了。(4)证人沈丙(赵某之妻的哥哥):我们同马某交涉过,马某打赵某的事情学校好多人都知道。(5)沈丙和马某的三次谈话录音,但录音效果不佳。2004年5月31日下午,马某带赵某到医院就诊,但当天没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书。同年6月27日,赵某银因耳伤在医院住院治疗,检查显示:赵某双耳外观无畸形,耳道无红肿,无明显充血、无穿孔;右耳錘钻关节脱位。医院诊断为“听骨链脱位”。
14、同年12月3日,经过鉴定,赵某的伤情为10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纠纷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一审诉讼中,马某要求赵某对耳部伤情是否由外力所致作鉴定,鉴定费用由马某预付,赵某不同意鉴定。赵某起诉:2004年5月31日,马某用一沓A4纸打我的耳部,我当时感到耳鸣,但未理对方,我回家后发现自己听不见了。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933.08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4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90元,通讯费300元,误工费1658.1元,鉴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7765.2元,精神损失费200000。马某辩称:我没有打赵某,他的病情与我无关。结果与分析:马
15、某是否应该进行赔偿?赔偿标准符合不符合情理?公民的生命健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应该对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纵观本案,仅仅有证据证实马某用A4纸张碰过赵某的头部,但赵某耳部并无外伤,故无法认定赵某所称马某用纸张击打其头部一事;从证人证言来看,两人在事情之前并无争吵和纠纷,事后,赵某对A4纸碰其头部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伤害后果均无预见的情况发生的偶发事件。至于事后,除去赵某陈述之外,其证人沈立君为赵某妻弟,并且代表赵某进行协商,不能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沈某的证言不能作为立案根据。当马某提出申请鉴定,并表示愿意先付费用的情况下,赵某拒绝鉴定,因此所导致的后果应
16、该自行负担。由此,看见赵某的耳部受伤是否为马某击打所致,并不清楚。故不能认定“马某用A4纸击打赵某耳部”的事实,要求马某承担赔偿也不能得到支持。但考虑到双方为同事关系,并且马某经济条件好于赵某,以诚信为本,体恤贫弱。辅助残疾之中华传统美德,判定,马某赔付各项费用共计一万八百四十元。第二部分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
17、的构成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 避险意图避险 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18、。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
19、,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
20、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避险可行性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避险限度紧急避险
21、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紧急避险的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
22、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3、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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