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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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光山县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 (以下简称公司条例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光山县城关镇司马光西路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公司由 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 东 姓 名(名称):
2、梁庭富朱自平 住所:光山县城关镇光山县城关镇 身 份 证明 编 号:413025195205280018 413025197906010079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实际出资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梁庭富40 80% 40 货币2010 年 5 月 朱自平10 20% 10 货币2011 年 8 月 货币年月 合计50 100% 50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
3、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4、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份, 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 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意。 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 在同等的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 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各 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5、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 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征求同意。 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合理价格收构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 定的利润率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
6、存续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2、选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
7、、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议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年两次, 分 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 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出资金额相等时, 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 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8、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 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 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 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 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 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 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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