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物权法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CPA经济法-物权法课件.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CPA 经济法 物权法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概述1 1、物的种类、物的种类2 2、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3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 4、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物的的归属归属和和利用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律。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物权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注意:如果注意:如果物权法物权法与与担保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冲突,以,以物权法物权法为准。为准。二、物的概念与种类二、物
2、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上的物权法上的物物指指有体物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有如下特征:有如下特征:有体性有体性可支配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在人的身体之外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物原物与孳息物仅限动产仅限动产种类种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
3、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有权客体客体的有(的有()A.A.月球表面月球表面B.B.药品药品C.C.土地土地D.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答案】BCD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1.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
4、)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2.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 1)二者在)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物理上互相独立;(2 2)二者在经)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 A物脱离物脱离B B物物,不损害,不损害A A物的独立用途,则物的独立用途,则A A物为主物;物为主物;B B物脱离物脱离A A物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丧失其本来的
5、用途,则B B物为从物。物为从物。判断他们的主从物关系:判断他们的主从物关系:A.A.房屋与窗户、房屋与窗户、B.B.鞋子与袜子鞋子与袜子、C.C.茶杯和杯盖茶杯和杯盖【案例答案】【案例答案】(1 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 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主物、从物关系;(3 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3.原物、孳息的理解原物、孳息的理解 孳息是
6、孳息是独立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尚未分离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孳息。的不属于孳息。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是(法意义上孳息的是()A.A.母牛腹中的小牛母牛腹中的小牛B.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C.母鸡生的鸡蛋母鸡生的鸡蛋D.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每月
7、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CD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特定的物享有享有直接支直接支配配和和排他排他的权利。的权利。有以下特点:有以下特点:支配性支配性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排他性排他性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绝对性绝对性对抗所有人对抗所有人四、物权的分类四、物权的分类1.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担保物权(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括抵押
8、权、质权和留置权)。2.2.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权则属于他物权。3.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独立物权从物权“完全物权”,对自己之物(所有权)“限制物权”,对他人之物以使用为目的(建设用地使用
9、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抵押、质权、留置权)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引入案例:物权法定原则甲方(是乙的叔叔)和乙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侄子将房子卖给了丙优先购买权,侄子将房子卖给了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请问谁可以取?请问谁可以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假定对甲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谁来赔偿损吗?假定对甲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谁来赔偿损失了?失了?1.叔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叔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定物
10、权种类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定物权种类,自己创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自己创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2.合同有效,丙依法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合同有效,丙依法取得房子的所有权。3.甲乙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但是对丙并没有约束力,甲甲乙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但是对丙并没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内部承担责任和丙无关,对甲造成的损失可以找乙乙之间内部承担责任和丙无关,对甲造成的损失可以找乙进行赔偿。进行赔偿。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物权的种类种类和和内容内容,由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
11、则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动产不动产有差异动产不动产有差异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不承认的物权。(的物权。(自己创设自己创设的物权是无效的的物权是无效的)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内容相异的内容(与物权法的内容的内容(与物权法的内容要一致。)要一致。)内涵内涵效力效力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内涵内涵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交付占
12、有交付占有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父有优先购买权(非法定物权种类)优先购买权(非法定物权种类),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创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创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设了一种排他效力物权。甲、乙约定:甲就一块手表为甲、乙约定:甲就一块手表为乙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乙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质权是否成立了?)甲处。(质权是否成立了?)公示的效力公示的效力物权移转效力物权移转效力物权需要公示,物权是绝对权,某人享有某房子的所有权,物权需要公示,物权是绝对权,某人享有某房子的所有权,其他人都不可以侵犯,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是相对权
13、,对其他人都不可以侵犯,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只限定特定的人(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人权,只限定特定的人(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公信效力公信效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实际存在瑕疵,为保,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必要的必要条件。条件。公示生效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14、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公示对抗主义公示对抗主义非经法定公示不得对抗非经法定公示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
15、屋。,要求丙返还房屋。分析本案中:分析本案中:1.1.谁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谁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3 3如何区分丙是否善意,构成条件需要满足那些?如何区分丙是否善意,构成条件需要满足那些?在本案中:在本案中:(1 1)丙依法善意支付对价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过)丙依法善意支付对价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户手续;(2 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任。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3 3)构成善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6、构成善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1.合同交易时善意合同交易时善意2.2.对价取得(按照市场价格取得)对价取得(按照市场价格取得)3.3.办理了过户登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记手续。第二节 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取得取得变更变更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消灭消灭原始取得:依法建造、合法生产、先占、善原始取得:依法建造、合法生产、先占、善意取得、依法收取孳息意取得、依法收取孳息继受取得:从前手取得继受取得:从前手取得绝对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相对消灭1.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非
17、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继受而来。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解释解释1 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是否源自其前手。【解释解释2 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无主动产”(A A抛弃了一块手表,
18、抛弃了一块手表,BCBC同时发现了这块手表,同时发现了这块手表,B B下手快,先拿下手快,先拿到了这块手表。)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到了这块手表。)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无主动产的所有权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如果是如果是A A遗失了一块手表了?遗失了一块手表了?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行为(房屋买卖,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所有权,继房屋买卖,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受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事实
19、行为事实行为合法建造合法建造(建成之日起(建成之日起取得合法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取得合法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拆除房屋、拆除房屋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继承、受遗赠继承、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 开始时发生效力)开始时发生效力)公法行为公法行为判决(判决(判决生效日,处判决生效日,处分的时候才需要登记分的时候才需要登记)、裁定、征收决)、裁定、征收决定定不需要公示就不需要公示就可以取得可以取得【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
20、依法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事实行为案例:事实行为甲公司于甲公司于4月月1日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4月月10日支日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付了土地出让金,4月月20日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日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4月月25日进行公告,日进行公告,6月月5日建成大楼,日建成大楼,7月月1日大楼进行日大楼进行了登记产权。了登记产权。问:甲公司何时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问:甲公司何时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假定甲后面于假定甲后面于7月月10日专卖给日专卖给A,A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签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签订了转
21、让合同,订了转让合同,7月月20日进行变更产权登记,问日进行变更产权登记,问A什么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时候取得所有权?在本案中:在本案中:(1 1)该栋大楼的所有权取得,为事实行为。)该栋大楼的所有权取得,为事实行为。建成之日起取得合法权建成之日起取得合法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利,即使不登记也有所有权,6 6月月5 5日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日取得该栋大楼的所有权。(2 2)A A为继受取得,产权登记生效,所有权的取得为为继受取得,产权登记生效,所有权的取得为7 7月月2020日。日。案例:法律规定案例:法律规定A死亡,死亡,B从从A哪里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假定哪里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2、,假定A于于4月月1日死亡,问日死亡,问B什么时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什么时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取得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取得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如果如果B想将房屋转卖,是否需一定要进行登记?想将房屋转卖,是否需一定要进行登记?在本案中:在本案中:(1 1)B B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继承之日起就取得了房屋的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继承之日起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所有权,也就是4 4月月1 1日当天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日当天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 2)B B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不需要一定进行登记的,但是如果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不需要一定进行登记的,但是如果B B想将想将房屋转卖,必须进行
23、登记,登记两次,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屋转卖,必须进行登记,登记两次,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转卖的时候才能将房屋从自己名下转到买房者名下。然后转卖的时候才能将房屋从自己名下转到买房者名下。案例:公法行为案例:公法行为A于于B是合法夫妻,夫妻用有一套住房,房屋名字为夫是合法夫妻,夫妻用有一套住房,房屋名字为夫妻两人名字,现在妻两人名字,现在AB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到法院进行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到法院进行离婚判决,法院于离婚判决,法院于4月月1日进行判决,并且判决生效,将日进行判决,并且判决生效,将房屋判决给了房屋判决给了A。问问A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如果A
24、不处理房屋是否一定需要进行登记?不处理房屋是否一定需要进行登记?如果如果A想要处理房屋要如何进行登记?想要处理房屋要如何进行登记?在本案中:在本案中:(1 1)A A于于4 4月月1 1日法院判决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日法院判决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 2)如果)如果A A不处理房屋可以不用一定进行登记,但是一旦要处理房不处理房屋可以不用一定进行登记,但是一旦要处理房屋必须进行登记,一次登记成自己的名字,一次登记成转让人的名字。屋必须进行登记,一次登记成自己的名字,一次登记成转让人的名字。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交付,和是否登记没有关系现实交付(最常见典型的交付方式)(最常见典型的交付方式)
25、交付替代简易交付权利人已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依法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占有现实交付现实交付(一手交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手交货)交付替代交付替代 阅读阅读P40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交付物在何交付物在何处处在所不问在所不问受领人处受领人处第三人处第三人处出让人处出让人处物权何时转物权何时转移移实际交付时实际交付时转移物权转移物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的法律行为生效时效时受让人取得受让人取得请求第三人返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还原物的权利时时“出让人继出让人继续占有续占有”的约的约定生效时定生效时(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