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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讲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76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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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律关系 分析 请求 基础 课件
    资源描述:

    1、The Law is a Seamless Web Such is the unity of all history that any one who endeavors to tell a piece of it must feel that his first sentence tears a seamless web 这是一个全部历史的一贯整体,当任何人企图讲述它的一个片段时,必然会发现,他的第一个句子就会撕开一张无缝之网。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F.W 梅特兰(F.W.Maitland)英国法律史序(A Prologue to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14 L.Q

    2、trly Rev.13(1898)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一、法律关系分析的要点 第一,明确争点,分清法律关系及其关联 例1:甲在商家店乙门店购买电动剃须刀一只,回家后使用时漏电,致面部肌肉损伤,甲要求商家乙退货并给予赔偿。这里有哪些法律关系,案件的争点是什么?例2:甲委托乙购买“飞鱼”牌家具,乙听成是购买“飞翼”牌家具,而甲和出卖人丙也曾有过接触,告知丙要委派乙购买家具。但是乙购买的家具不符合甲的要求,甲是否必须接受

    3、?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例3:甲与乙恋爱时约定共同出钱购得商铺一间,产权证登记为双方姓名,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没有结婚,甲因此要求分割该商铺,而乙不同意,双发发生争执。案例演练1:帅英骗保案 四川达州渠县的帅英于1998年、2000年两次为母亲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是,1998年时帅英母亲已有77岁高龄。2003年3月15日怀英的母亲因摔角突发脑

    4、溢血不治身亡之后,帅英如约领到死亡保险金27万元。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之后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达州市检察院指定大竹县检察院起诉,大竹县法院一审判决帅英无罪。本案的分歧何在?如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5、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第二,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第二,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 1、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谁向谁主张权利 例如,甲和乙之间订立了粮食购买合同。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第三人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后来,因为乙不能交货,甲告第三人。第三人究竟是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合同只是规定,“由第三人协调解决有关交货事宜”。协调的含义主要是指作为中介人或者斡旋人,召集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而其本身不能认为包含某种授权的意思。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授权第三人可以出面

    6、代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订立任何合同,受其拘束。2、明确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 例如,甲旅游公司与乙客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乙客运公司驾驶员遂将甲旅游公司的游客抛在旅游景点,独自返回。游客和客运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人格权等为绝对权,可以向任何侵害人主张。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在一个有关修筑高速公路的公司中,甲和乙分别对该公司享有50的股权。在公路修完以后,政府给该公司补了一块地。政府将按两家公司的股权比例来补地。因为甲将他的股权转让给了丙,甲和丙双方就股权是否发生了转让发生了争

    7、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地价上涨,都想拿到地。解决案件的关键点是究竟要讨论地的问题,还是股权的问题?例如,合同规定,如果乙方在1月1号到来之前,没有向甲方交付500万定金,合同解除。后来,乙方给甲方交付了450万定金,甲方说没有交付500万定金,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已经解除了。乙方提出,他已经交付了450万,这只是构成了轻微的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所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能解除。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 4.考察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第三,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

    8、灭的原因何在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历(历史方法史方法)1、根本违约只是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定解除之外,通过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就可以解除。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实际上就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在到期以前没有交付500万,不管欠多少合同都可以解除。这不涉及到预期违约问题。2、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第四,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上,查

    9、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1.根据对法律关系的性质的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 2.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推论,但决非单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它还涉及到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连接(涵摄)的问题,而连结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支付1万元预付款,甲携款潜逃。法官援引表见代理规则判决乙应当承担责任。3.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是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要点 所谓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指

    10、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需要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案例案例1 1:甲单位要购买两辆汽车,后来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甲单位就将购买的两辆汽车登记在其办公室主任乙的名下。以后,办公室主任下海经商了,就将这两辆汽车带走。有一辆,他自己在使用,另外一辆卖给了第三人丙。后来,被甲发现。甲请求确认这两辆车归其所有,并同时请求确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

    11、效,要求乙丙返还汽车。第二步,请求权检索 1、是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及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请求权类型有:债权的请求权,其中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其中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其中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等。2、按照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进行检索 在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

    12、求权-无权代理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和侵权请求权-其它请求权。案例案例2 2:甲将花瓶交乙无偿保管,因乙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灭失。问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这里的顺序没有对错问题,只有合理问题。第三步,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1对请求权的排除。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对请求权的排除。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2对请求权的锁定。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对请求权的锁定。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一种请求权,或

    13、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1、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2、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结构: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结构: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例如:例如:“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 者(构成要件),应返还其利益(法律效果)。”3、基本分析步骤:、基本分析步骤:给出对

    14、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案例案例3:甲于:甲于7月月1日出卖某机车给乙,价金日出卖某机车给乙,价金3万元,约定于万元,约定于7月月3日交日交付。届期乙先付款,甲则表示拟借用付。届期乙先付款,甲则表示拟借用3天,乙欣然答应。该车于天,乙欣然答应。该车于7月月6日凌晨被丙所盗,问能否对丙请求返还机车。日凌晨被丙所盗,问能否对丙请求返还机车。乙乙丙丙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律效果请求返还机车请求返还机车乙为所有人:乙为所有人:自由取得所有自由取得所有权权丙无权占有丙无权占有丙为占有人丙为占有人无权占有:欠缺占有本权无权占有:欠缺占有

    15、本权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对物取得对物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事实上的管领力法律效果:占有法律效果:占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乙取得机车所有权乙取得机车所有权让与合意让与合意交付交付-占占有改定有改定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律效果-让与合意让与合意要约要约承诺承诺内容合致内容合致第五步,归入或涵摄 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案件事实】原告王利毅、张丽霞之女王翰入住四星级银河宾馆。当日下午一犯罪分子进入宾馆伺机作案,按门铃待王翰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财物。银河宾馆未对犯罪人作访客登记,对

    16、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王利毅、张丽霞得向谁基于何种理由请求赔偿?案例演练2:银河宾馆抢劫案【裁判要旨】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翰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银河宾馆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是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宾馆履行附随义务的方式也会不同,但必须切实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本案中,银河宾馆在其张贴与宾馆内的质量承诺细则中承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是自愿将合同的附随义务上

    17、升为合同的主义务,更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这一义务。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作为宾馆来说,尽管认真履行保护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刑事案件在宾馆内的发生,因此,一旦发生,对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必须有犯罪分子承担形式的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义务后,可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银河宾馆装备这探视器、自动闭门器和安全链条等设施,并配有告示提醒,但并未认真负责地教会旅客在何种情形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银河宾馆未合理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银河宾馆只对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评议】

    18、被告承担的对受害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加以规定的。由于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没有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法定义务,进而无法说明赔偿的依据:既然合同没有约定,而且也不是受害人可以预期的受益的减少,为什么要对其人身损害做出赔偿呢?请求权基础错误【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的驾驶员孙家福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间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闪不及,车撞上路东护栏,致使一死三伤的后果发生。该路段属上诉人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管理。被上诉人一审中以上诉人未尽到应负有的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向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例演练3:江宁县东

    19、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上诉人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在经过上诉人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管理的路段时,已经向其交纳车辆通行费,上诉人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的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则应当享有安全使用的权利,两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民法通则第110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上诉人疏于其注意义务、未能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使用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并且其违约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

    20、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二审诉讼费用。【案例评析】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被告对受害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案件事实】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突遇大风把护路树吹断,将马学智的头部砸中,后马学智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此路段的护路树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的护路树被虫蛀枯死已三年之久,在上级批文采伐后被告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了这次事故。马学智之妻王烈凤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害马学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案例演练4:行道树断落致人死亡案【裁判要旨】法

    21、院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王烈凤生活费7020元,丧葬费5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死者医药费14.23元。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依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对马学智的死亡提不出没有过错的证明,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造成马学智死亡的损失。依民法通则第126条、

    22、第119条的规定,被告因其过错造成了马学智的死亡,被告并无免责事由,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案例评析】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126条)。但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道路旁的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有人讨论这一案件时指出: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正式确认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的第一个判例。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范畴。道路管理责任不属于建筑物责任,法院适用民法通

    23、则第126条做出判决不妥当。第六步、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案例4:1997年5月26日凌晨,被告邓国芬向熟睡中的石权连砍十三刀,将石权砍成重伤,但经海口市公安局鉴定,被告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且此时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后于1997年6月17日原告石权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9月5日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石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被告邓国芬在砍伤石权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夫妻关系存在,因此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石权的医药费。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被告对财产并无约定,因此双方应平等享有占有和处置权。

    24、因为邓国芬没有个人财产,排除了其赔偿的物质前提。离婚时,按照当时的具体情况(原告受伤的事实)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原告不应再向被告请求赔偿损失。第七步、请求权竞合与聚合 例如,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案例5 5:任建立个人出资建造了中南浴池,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私营企业,2005年8月20日,任建立将中南浴池(个体私营)承包给了李东方,承包期3年,至2008年8月20日止。2006年3月17日8时,狄改与其婆婆一起购票入池洗澡,狄改摔倒浴池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25、,花医疗费6087.92元,狄改的伤情被鉴定为伤残八级。狄改因赔偿问题与李东方达不成协议,遂将李东方和中南浴池诉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1万元。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南浴池的业主任建立及承包人李东方对该浴池的经营均有利益,因此,对原告之损伤均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主观过错的大小,判决被告李东方赔偿4.44万元,被告中南浴池赔偿894.72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关系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

    26、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四、总结 1、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及方法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及方法 学说整理、举例说明、概念分解、异同比较、实例演习 2 2、概念与类型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思维的、概念与类型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思维的最显著特征是最显著特征是类型思维类型思维(数字信号与模拟(数字信号与模拟信号;家族相似性)。信号;家族相似性)。例:“户”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户”是指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渔民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3 3、概念金字塔构成

    27、的体系(抽象程度较低的概概念金字塔构成的体系(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统摄到抽象程度更高的概念之下,最后将大量念统摄到抽象程度更高的概念之下,最后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概念之上)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概念之上)作为体系化手段的“构想”(曾经是法学努力的中心),即将法律中发现的一项规整,或交易中发展出来的一种契约模式,如此地安排入体系之中,借以产生一种无矛盾的脉络关系,并使之与其它规整相比较,以清除显示其异同之处(例如我国就曾有人试图将“股权”纳入民法债权或物权体系的构想)。抽象概念形成的体系的局限性(概念的天国)案例演练5:思考刑法与民法的关系 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意欲向国家工作人员张

    28、某行贿。刘某将30万送至张某家时,张某不在家,刘某便将钱交给张某的妻子A,并说明了真相。张某回家后,A将收钱事实告知张某,张某大怒,痛骂A不该收钱,并责令其次日将钱退回。A答应退钱,但事实上,A次日以自己名义将30万元存入银行。A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不能不考虑刑法与民法的关系。首先,根据民法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原理,刘某对30万元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既然如此,A的行为便没有侵犯刘某的所有权。其次,由于国家并没有现实没收该30万元,故A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许有人认为,由于该30万元应当由国家没收,或者说国家有权没收该30万元,故A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是,一方面,在国家没有现实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并不享有所有权,故A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如果认为A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那么,那些以赌博为业但不将所赢财产交归国有的行为人,都构成赌博罪与侵占罪,因为他们没有将国家应当没收的财产交给国家。这显然是不能令人接受的。最后,A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张某并没有接受30万元的贿赂。既然如此,就不能认定A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否则便与民法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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