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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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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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第四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第三节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第四节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第五节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医疗机构的监督第六节第六节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三、类别三、类别四、管理机关四、管理机关五、名称五、名称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2、门诊部、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卫生机构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卫生机构的总称。的总称。必须是根据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证的机构。的机构。特征:特征:依法设立;依法设立;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区别于开展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区别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防疫机构);病预防控制的防疫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总称。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总称。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适用于从事疾病诊
3、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三、医疗机构的分类三、医疗机构的分类 1 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医疗机构可分为:疗机构可分为:(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四)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卫生院;(五)疗养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专科疾病
5、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十三)其他诊疗机构。2 2、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医疗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
6、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3 3、按主要功能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按主要功能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 1)预防为主的保健机构)预防为主的保健机构 (2 2)诊疗为中心的医疗机构)诊疗为中心的医疗机构 (3 3)康复为中心的疗养机构)康复为中心的疗养机构 (4 4)急救中心机构)急救中心机构四、管理机关四、管理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
7、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五、五、名名 称称 1 1、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的 通用名称通用名称 为:为:医院、医院、急救中心、急救中心、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卫生保健所卫生保健所卫生院、卫生院、急救站急救站疗养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防治院防治院 门诊部、门诊部、防治所防治所诊所、诊所、防治站防治站卫生所、卫生所、护理院护理院卫生站、卫生站、护
8、理站护理站卫生室、卫生室、医务室、医务室、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识别名称识别名称 :地名、地名、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科目名称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2、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款所列的名称为限;(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三)名称必须名副
9、其实;(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疗科目相适应(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称中应当含有设
10、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的姓名。3、医疗机构禁用名称、医疗机构禁用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的名称。(五)含有(五)含有“疑难病疑难病”、“专治专治”、“专专家家”、“名医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及其他宣传或者
11、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用的名称。4、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国际组织名称的;(二)含有(二)含有“中国中国”、“全国全国”、“中华中华”、“国家
12、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以以“中心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政部门规定。含有含有“中心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
13、称或者地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第二节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1 1、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资源。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
14、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负责审批。2、禁止设置情形、禁止设置情形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15、(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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