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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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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四 民事法律 关系 讲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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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义和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三点解释:(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相比较,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特征:(一)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 (二)内容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 (三)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必要元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意

    2、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类型。自然人、法人、国家。3.称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叫“权利人”,负担义务的一方叫“义务人”。大多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人、义务人。典型如买卖合同等双方都有义务的法律关系。4.主体的单一和多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例1 甲购买乙的机器设备。例2 甲、乙二人合伙购买丙、丁二人的机器设备。问题:上述两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状态有无不同?例2这样的法律关系的特点:(1)存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有一方内部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3、又有一方中的各个人,与对方整体的权利义务关系;(4)还有各方中的各个人与对方的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典型如例2的双方都是合伙的买卖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利益的载体、形式。1.客体的通说与质疑。通说:客体为三种:物、行为、智力成果。质疑:人身权关系的客体呢?任何客体都应当是利益载体或者利益的体现。2.物。意义和特点。有体物与无体物。3.行为。(1)意义与特点。(2)形式。作为。又称“积极行为”。不作为。也叫“消极行为”。(3)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合法行为。不法行为。事实行为。4.智力成果。著作、发明、商标。5.人身权关系的客体

    4、的学说。人格、身份说与人身要素说。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说。人格、身份安全说。6.客体与标的、标的物。(1)客体与标的一般是同义词。如权利客体、权利标的。(2)法律关系多用客体,如,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标的多用于权利,如权利标的。不过,这属于语言习惯,不是意义差别的区分。标的物的外延小于前两个概念的外延,但是,与二者有部分重合。如,债权的客体是特定行为,包括交货行为、付款行为等,而标的物,则是交货行为中的货物、付款行为中的金钱。有的债权关系,有客体或标的但没有标的物,如旅客运送合同,运送行为是客体或者标的,没有标的物。技术咨询合同的客体或者标的是技术问题的解答行为,没有标的物。(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5、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下一节详细说明。(四)民事责任 1.意义。2.性质。义务不履行的后果说;二次义务说。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意义和本质 (一)意义 民事权利,是民法确认的当事人实现其正当利益所可实施的行为的依据。三点说明:1.是可为行为的依据;2.是实现自己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3.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二)本质 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三)权利的结构与能为性 1.结构。标准的权利,其结构有三重。(1)权利人得直接就权利客体为一定行为,实现利益。如所有权人使用物

    6、而享受物的利益,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物取得利益。(2)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实现利益。如,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按合同付款,从而得到价款利益。(3)权利人得请求法院进行司法救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权利不能正常实现时,受损害的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2.能为性是权利的核心。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及其特点 (一)按照权利内容划分的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1)意义。财产权是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的权利。(2)特点。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可用货币计量,除法律禁止者外,得自由转让、抛弃。(3)种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等是财产权。(4)作用。保障权利人享受权利标的的经济利益。五点说明

    7、:(1)标的是财产。(2)是具有经济利益、能被人掌握的客观对象。(3)对应地分成有体财产权和无体财产权。对有体物的权利是有体财产权。智慧成果权、债权等是无体财产权。(4)知识产权是以对智慧成果的独占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5)继承权是无偿取得死亡近亲属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2.人身权。(1)意义。没有经济内容、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特点。第一,标的是人身利益;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不以经济利益而以精神、伦理利益为内容;第四,不可转让、抛弃;第五,不能用货币计量。但是,有些具体人身权能够产生财产权。如,肖像权的肖像使用权,能够得到使用报酬。

    8、又如,父母子女身份权,得发生抚养请求权。(3)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两种意义。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个人隐私权以及不能列举穷尽的随着社会文明进步所出现的其他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统称。不能对其进行列举式表述。身份权分为亲属权、亲权、监护权。(4)作用。保障权利人享受权利包含的精神利益或者伦理利益。(二)按照权利的作用区分的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民事权利的作用,是权利所具有的保障权利人能够实施一定行为实现其利益的法律上的功效。它是权利的本质和价值的所在。权利有多种,作用各不相同。有的权利,作

    9、用是保障权利人得直接就权利客体为一定行为而享受利益。典型如个人物品所有权。有的权利,其作用是保障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利益。典型如出租人的租金债权。有的权利,作用是对抗、阻止权利人的不正确要求。典型如未到付款期而出卖人要求付款,买受人有拒绝的权利。还有的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得单方面决定既有法律关系的存亡变更。如承认权、拒绝权、撤销权等。1.支配权。(1)意义。支配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得直接支配权利标的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是对权利标的实施的各种行为。具体形式是对权利标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2)特点。首先,权利人得就权利标的直接为一定行为而享受利益。其次,权利的实现,仅凭

    10、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无需他人的意思,也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再次,义务人不特定,即义务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而是任何人。最后,义务人负担的是消极义务,即容忍、尊重和不干预权利人支配的义务。义务的形式是不作为。例如,甲有一私房的所有权,他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的具体形式);就该私房所有权,任何人都是甲的义务人,都应当尊重其所有权;但是,任何人都没有积极配合他支配房屋的义务,只要容忍、尊重、不干预、不妨害其支配就履行了义务。(3)种类。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不同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形式等各有不同。第一,物权的支配对象是特定的有体物。如

    11、建筑物、设备、货币。支配的形式是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知识产权是对智慧成果的支配权。支配形式是对特定智慧成果的独占性利用。第三,人格权支配的是人格安全,不可认为对人格的支配。人格不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作用。使权利人得以自己行为直接享受权利包容的利益。2.请求权。(1)意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此之谓请求,是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出要求。特定行为,是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具体行为。如交货、付款等。例3 买卖合同当事人A、B约定,5月1日,买受人A应清付款。例4 甲摔坏乙的MP3,依侵权责任法,乙有权请求甲照价赔偿。说明:例3中,依

    12、约定,B对A有付款请求权。A的付款是约定的“特定行为”,货款是标的物。例4中,乙依侵权责任法,对甲享有赔偿请求权。甲的赔偿,是法定的“特定行为”,赔偿金是标的物。(2)特点。权利人须通过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利益,不能支配标的物。如,例3中,出卖人B有权请求A付款,不能不经A支付而直接取得价款。(3)种类。三类基本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身份权的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各类基本请求权又有多种具体的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又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等。又如债权请求权,可以是:给付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4)请求权须有

    13、基础权利。上述三类基本请求权及其各自的具体请求权,展示了请求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请求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之间有什么关系?(5)作用。保障权利人得通过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利益。(6)请求权的结合。数请求权结合一体的现象。违约时,违约金数量不足弥补损失时,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和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结合。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害的,受害人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结合。3.形成权。(1)意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仅依自己的意思就能够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在无权代理的场合,本人有承认权,只要他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就成为有权代理。承认权是

    14、一种形成权。(2)特点。只要权利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就能按照其意思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3)种类。承认权、拒绝权、解除权、撤销权、代位权等。(4)作用。保障权利人在因他人的行为涉及自己的权利义务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使该权利、义务发生或者不发生、或者消灭。4.抗辩权。(1)意义。抗辩权是义务人享有的对抗、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所谓抗辩,是提出反对理由,对抗请求的意思。(2)特点。第一,是请求权的反对权。请求权人主张请求权时,义务人有理由拒绝的,得行使该权利予以拒绝。例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还要求付款,买受人即有“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抗辩事由,得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第二,抗辩

    15、事由成立的,抗辩权有效,对方的请求权暂时地或者永久地不能行使;抗辩事由不成立的,不成立抗辩权,属于无理拒绝履行义务。第三,其作用是暂时地阻止或者永久地阻止对方的请求权。第四,抗辩权由义务人享有。不存在请求权人反对、阻止自己请求权的事理。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人、义务人,任何一方只有在处于义务人地位,对方行使请求权不当时,才有抗辩权。由于双方都有义务人地位,在具备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时,都有抗辩权。(3)构成要件。第一,须对方有请求权。一方无请求权的,另一方也无抗辩权。被请求者的拒绝不是行使抗辩权。第二,须请求权人不当行使请求权。如违反同时履行的约定要求对方先履行,对方即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16、权。第三,须有约定或法定的抗辩事由。也叫抗辩理由。(4)种类。有两种:第一种,一时性抗辩权。也叫延期抗辩权、阻却抗辩权。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第二种,永久性抗辩权。也叫“灭却抗辩权”。是永久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如,时效期间已过的抗辩权等。(5)作用。暂时地或者永久地阻止对方的请求权。(6)举证责任。主张抗辩权者承担存在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问题:例3中,A、B两人约定5月1日付款,4月20日B要求A付款,A不同意,他有何种权利?设:双方约定5月1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届时,A要B交货但是自己要三天后付款,问,谁有何种抗辩权?(

    17、6)民事诉讼其实就是请求权和抗辩权何者成立的讼争。原告诉称、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被告的侵害;被告提供自己有抗辩事由的证据,进行抗辩;法官审理究竟原告有无请求权、权利的效力如何,是否受到被告的侵害,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有无抗辩权等,然后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这个意义上,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可谓“冤家对头”。(三)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划分的对人权和对世权 1.对人权。(1)意义。权利人仅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实现利益的权利,是对人权。对人权中的“人”是“特定人”的意思。特定人,即权利义务成立时,与权利人相对而承担义务的那个人或那些人。如例3中的付款,出卖人B是权利

    18、人,义务人是A这个人而不是其他人。又如,甲、乙二人共同砸坏丙的汽车,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二人就是对丙有赔偿义务的特定人。由于义务人特定,权利人只能请求该人履行义务,无权请求其他人对他承担相同的义务。债权是对人权。(2)特点。第一,义务人是特定人。即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第二,权利的客体,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特定行为。约定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交货、付款等行为;法定行为如侵权赔偿关系中的赔偿行为。此之谓“特定行为”,通常也叫“给付”。第三,权利所相对的义务,是约定的或者法定的那个义务。通常表述为“给付义务”,或“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例如,甲摔坏乙的眼镜,乙对甲只能请求照价赔偿,甲

    19、没有其他义务。此为法定义务。再如A、B两公司约定A以2万万购买B的机器,A对B 有2万元价款给付义务。此属约定义务。第四,权利的作用是供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对人权没有支配功能,权利人对义务人交付之前的财产没有支配权,更不允许支配义务人的人身。第五,权利的实现以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如出卖人的价款债权,以买受人付款为实现的条件;受害人赔偿请求权有待侵害人的赔偿,等。由此特点决定,义务人必须全面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比如出卖人无理拒绝交货,买受人就要受到损失。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对人权的救济措施包括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2.对世权。(1)意义。

    20、权利人得要求世上任何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是对世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2)特点。第一,义务人是不特定人。即权利的效力及于任何人,任何人都是权利人的义务人。如生命权,人人都有尊重他人生命权的义务。又如财产所有权,任何人都是所有权人的义务人。第二,权利的客体,是权利人得直接支配的客观对象。包括特定的有体物、智慧成果、人格安全。这是对世权与对人权的一个不同点。对人权的客体是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与义务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所以只能请求而不能支配。第三,权利所相对的义务,是法定的不作为的义务。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所相对的义务,一是法定,即法律直接规定,无须任何约定;二是义务的形态是不作为,所谓“不

    21、作为”,就是“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意思。不作为的义务,也叫消极义务。即尊重、不干预、不侵害权利人的支配的义务。例如房屋所有权,非所有权人的义务是不干预、不妨害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支配。再如姓名权,其相对的义务是任何人不得假冒、盗用他人姓名,不干涉他人使用、改变本人姓名。第四,权利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对世权人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表现为得依自己的意思,直接对客体为一定行为。换言之,即对权利客体直接掌控和利用。例如,房屋所有权人依自己意思对其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对其支配的不法干预。又如著作权,权利人得依其意思对其作品占有、使用、收益、修改、决定是否出版、是否转让等。再如

    22、身体权,权利人得依其意思对其身体安全采取各种合法行为。第五,权利的实现以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正常支配为条件。只要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支配不干预、不侵害,权利人即得到实现。否则,权利即受到侵害,需要通过权利救济措施,回复权利人原来的支配状态。3.兼有对世性和对人性的权利。身份权。对世性。身份关系之外的任何人都有尊重他人身份权的法定义务。身份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害身份权的行为。对人性。身份权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是相互享有身份权,二是任何一方的身份权只具备请求效力,没有支配力,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享受身份利益,仅得通过请求的方式。不当行使身份权的,依法构成侵权责任。典型如家庭暴力。身份权的对人性,源于法律尊崇人格

    23、权而适度压抑身份权。在权利体系中,人格权的价值高于身份权,是最高位阶的权利,是故,在身份关系中,不得以身份权支配对方,损害对方的人格权。(三)按照权利实现的条件不同所划分的相对权和绝对权 1.相对权。以特定义务人完成特定行为作为实现条件的权利,是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例如,承租人的租赁债权以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为条件。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托运人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是承运人完成约定的运输行为。相对权和对人权是相同权利的不同称谓,强调点不同。相对权强调权利实现的相对性,即权利实现以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必要条件。对人权说明的是义务人的特定性。所以,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2.绝对权。无须特定人的积极

    24、行为协助,仅凭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支配即得实现的权利,是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属之。绝对权与对世权是同类权利的不同称谓,强调点不同。绝对权从权利实现条件方面,强调该类权利实现的直接性和不以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协助为条件;对世权从权利的对人效力方面,强调该类权利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四)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 某一些权利,两权利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性,比如,有息借款合同关系中,本金偿还权和利息偿付权,其关联性是必然的。有本金权利才会有利息权利。1.主权利和从权利。(1)意义。主权利。数个相关联的权利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权利,是主权利。从权利。数个相关联的权利中发挥服

    25、从、辅助其他权利作用的权利,是从权利。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10万元的货物,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到期付款的保证,乙公司对甲、丙分别有货款债权和保证债权,两个权利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后一债权以前一债权为前提并为其服务。前者是主权利,后者为从权利。(2)特点。2.原权和救济权。有原生和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一权利之功能是为救济受侵害的另一权利的,形成原权和救济权。(1)原权。数个相关联的权利中,受到侵害需要救济的是原权。(2)救济权。数个相关联的权利中,发挥救济功能的是救济权。如,人身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对侵害人有两个权利,一是仍然存在的人身权,另一个是赔偿请求权。受到侵害的人身权是原权,赔偿请求权

    26、是救济权。(五)根据权利是否可以与主体分离而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1.专属权。2.非专属权。(六)依权利要件是否齐备,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1.既得权。2.期待权。以上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的,目的是对民事权利作多方面的认识。对同一种权利,以不同的标准分析会得到多种理解,如所有权是财产权,又是绝对权、既得权、原权。三、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1.意义。2.权利取得的样态。(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权利为依据而取得权利。也叫最初取得。如建造、捕捞、善意取得等。(2)继受取得。自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的权利。也叫传来取得。如买得他人之物。(3

    27、)二者的基本区别。(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1.行使范围。2.四个方面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1.公力救济。2.自力救济。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自卫行为。包括:(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第二种方法:自助。采取自助方法时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财产的,自助人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报警),依法处理。否则构成非法行为。(四)消灭 1.相对消灭。2.绝对消灭。3.权利转换。债权、物权的相互转换、知识产权转换为其他权利,等。第三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

    28、务的意义和本质 (一)意义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约定所负担的、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利益应当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约束。四点解释。(二)本质 (三)结构与“须为性”1.结构。2.须为性。二、民事义务的类型 (一)从义务根据方面看,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二)从义务形式看,有作为的义务(积极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消极义务)(三)从义务内容看,有财产义务和身份义务 (四)从义务人是否特定来看,有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五)从相关联的两个以上的义务之间的关系看,有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 (六)从义务的效果是为他人利益还是为义务人自己,有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 真正义务是为他人权利实现所必

    29、须履行的义务。通常所说的民事义务是指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对自己的义务。它没有对应的权利,无给付,也不具备执行效力,故称不真正义务。(七)从数人是否共同负担同一义务,有共同义务和分别义务 1.共同义务和分别义务。2.共同义务中的按份义务和连带义务。共同义务又有按份义务和连带义务的区分。1.按份义务。数义务人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其共同义务的形态,是按份义务。也叫按份责任。2.连带义务。连带义务,是数义务人不分份额、相互牵连地承担其共同义务的形态。对义务的分类,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多方位的认识民事义务。实际上,一个义务会有多面性。如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相对义务、一般是积极义务,而与所有

    30、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对应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绝对义务、主要是消极义务。三、民事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意义 民事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应当依法或者依照约定承担的强制性不利后果。三点说明。(二)民事责任的类型及其发生根据 1.类型。2.发生根据。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物的意义和特征 二、物的类型 (一)动产和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四)原物和孳息物 (五)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六)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七)主物和从物 (八)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九)主物和从物 (十)定着物和附着物 (十一)混合物和附合物

    31、 (十二)特殊的物 三、动物的特殊法律地位第五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意义、特征和作用 (一)意义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民法规定的客观现象。2.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三)作用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一)事件 1.自然事件。2.社会事件。(二)行为 1.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2.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三、法律事实构成 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组合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叫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关系的生效,就需要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组成的法律事实构成。再如借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形成借用的合意是一个法律事实,加上出借人把出借物交给借用人这个法律事实,借用合同关系才成立。读书笔记 一、阅读书目(任选读其中一篇)1、王泽鉴 著:民法总则,第一章“绪论”,法大出版社2001年版。2、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二、要求同第一次作业 三、交作业时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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