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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第一章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750970
  • 上传时间:2023-01-07
  • 格式:PPT
  • 页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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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理学 南京 理工大学 人文学院 第一章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法学习目标学习目标1.掌握法的概念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第一节 法的词源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东汉东汉许慎许慎说文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从去,会意。”上古传说之神兽,额生一角,非羊非牛,非马非鹿。故称独角兽。在华夏法律文化中,獬廌一向被颂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异物志记载,他秉性直善,能分是非,判曲直,辨善恶忠奸。见斗,即以角触不直者;闻争,即以口咬曲理者;发现奸邪吏员,使用角将其抵死,然

    2、后吃入腹中,令枉法者不寒而栗。因此,獬廌自古以来被认为是趋寒避邪的吉祥瑞物。二、西方语言中的法的词义 罗马文Jus 德文Recht 法文droit 少女即代表着法律的纯洁无瑕,蒙着双眼则表明断案者不能先入为主 天平代表着公平 箭则代表着力量,无箭之公平是软弱无力的,无公平之箭则意味着赤裸裸的暴力,法律面前,强者与弱者一律平等。第二节 法的概念争议 法是利益关涉的 对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引发后果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

    3、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

    4、之外的道德原则。纽伦堡审判: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一、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一)自然法理论(二)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法即是统治阶级制定的规范”,“法律是国家颁布的命令,其颁布的任何命令也都是法律。”代表人物:霍布斯、约翰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那么,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

    5、要我向询问者解释,我便不知道。”在这一方面,甚至娴熟的法律专家也颇有同感,他们虽然了解法律,但是,对于法律以及法律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的许多问题,他们却不能解释和充分理解。像一个人在熟悉的市镇里能够从一个地点走到另一个地点,却不能说明或指点别人该如何走一样,那些迫切要求有个定义的人,也需要一张地图以清晰地展示他们所了解的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那些被朦胧地意识到了的关系。法律与时间、政治、宗教等一样,都是被人们经常广泛使用的,且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严重误解的概念,如果没有人问我,我可能知道,如果要我回答,则困难重重。历史上,关于法的定义的种种观点和理论,给我们正确认识法的定义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是我们

    6、能够清醒认识法的定义问题上存在的多元性,层次性和发展性。(三)国法-现行法第三节 法的特征一、一、法具有规范性法具有规范性规范形式规范形式关注内容关注内容举例举例自然法则自然法则 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闪电打雷下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冬天穿羽绒服,夏天穿短裤社会规范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规则 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规范性的首要特征)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 法的规范性强调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二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自身的立法权限、按照法律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结果就是成文法。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

    7、宗教、习惯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结果往往形成习惯法认可的方式l明示正式渊源l默示非正式渊源【案例分析】2005年9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该区石家村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房价随之倍增。村民石忠雪拿着已故四叔石君昌的房产证,以房主的名义前往村委会领取拆迁补偿款。可是石的三叔石坊昌却拿出了当年弟弟石君昌赠与其房产的公证书找到村委会,宣称侄子那套房子是自己的。侄子手里拿着石君昌的房产证,叔叔手里拿着石君昌赠与房子的公证书,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拆迁无法进行,补偿款无法发放。石坊昌遂以非法侵占为由,将石忠雪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和石君昌之间的赠与合同

    8、有效,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国家意志性必然意味着统一性和权威性三三、法具有普遍性法具有普遍性宗教有无普遍性?古代法有无普遍性?四四、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五、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五、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凡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唯独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其根据是合法的国家暴力,因此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也要依靠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手段来保证。国家强制力往往是潜在的,间接的,不是随时随地,随心所欲的。国家强制力不可以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六六、可诉性可诉性可诉性是指任何人为了维护自身权利,都可以依据法律在法定机构提起争议解决程序。道德、宗教

    9、一般不能处于维权目的作为争议解决程序的依据。第四节 法的本质国家性具体表现为:形成方式:法总是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实施方式: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利机制保证实现。表现形式:一般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法具有高度同一性和极大权威性,是因为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就意味着:A.法具有客观性B.法是以社会为基础C.法是以意志为基础D.法是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经典判决】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

    10、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

    11、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评析】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某种意义上,担负着上宪法守护者的角色,享有很大的权威。在判例法国家,法院通过判例创制规则,也体现法的国家创制性。该案判决所确认的妇女堕胎选择权,以及政府对堕胎的规制全,体现出法的权利义务内容。法的创制过程,是权利义务的设定或利益的分配过程。德州限制妇女堕胎的刑罚,使得罗伊不敢堕胎,这是法的国家强制性的表现。在该法被最高法院宣告违宪而无效之前,是有效力的,一旦她私下堕胎,便违法,潜在的强制可能演变为真实的强制,所以她索性通过宪法

    12、诉讼来挑战刑法,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宗教在美国社会中有很大影响,案传统的基督教理论,胎儿就是生命,堕胎被视同谋杀,所以在美国反对堕胎的声音和实力,也很强大。该案判决后,不乏有试图否定该案的立法努力,也有若干法院判决,试图缩小该案的影响。不过该案判决至今未被推翻。从本案可以看出,经济基础之外的宗教道德等因素对法律形成有影响。另外,堕胎现在所谓一项安全的手段,是近代医疗技术发展的结果,在古代不会有禁止堕胎的法律,可见,法律还受到科学技术条件的影响。第五节 法的作用不同点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着眼点法律的规范特征法律的目的和实效对象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形式直接作用间接作用联系1.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

    13、会作用;2.有规范作用不一定必有社会作用;3.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一一、规范作用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一)指引作用l 法院判决书l 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l 新生儿姓氏可以选择【事例】张某承租宋某一套住房,租期两年,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订有书面合同,各执一份。后因宋某要去国外继承一笔遗产并定居国外,将该房卖给刘某,并办理了交易手续,但未能及时通知张某。刘某买了此房后又在外地出差。半年之后,刘某以房主身份向张某收取房租,张某拒绝将租金向刘某交纳。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其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4、判刘某败诉。(二)评价作用(二)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三)预测作用(三)预测作用(四)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五种作用的比较五种作用的比较指引作指引作用用针对本人针对为发生的行动评价作评价作用用针对他人针对已发生的行动教育作教育作用用针对不特定的人必有法律实施(司法、执法、守法)预测作预测作用用互相针对对方针对未发生的行动强制作强制作用用针对违法犯罪分子针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二、社会作用社会作用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韩兴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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