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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748817
  • 上传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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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保障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课件
    资源描述:

    1、2020年5月1日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汇报人:某某办公时间:20XX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前言前言/PREFACE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条例各项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农民工工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条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权。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热线:12333。劳动维权网址:http:/ 0101总则总则 0202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0303工资清偿工资清偿 0404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0505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0606法律责任法律责

    2、任 0707附则附则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 1总则第一章 总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一章 总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

    3、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3第一章 总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4、、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爲了防止他人使用軟件爬取本文檔,我加入了版權聲明,不影響您使用,用時把此頁删除即可。用软件爬取的文档没有动画效果,并且大段文字被切割成了很多小文本框,在修改时比较麻烦,PPT的背景图层有时也被合并了,你想要的PPT中无背景的PNG图片都不存在,还需要你自己去除背景。反对软件爬取,请用原版。第一章 总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

    5、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4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5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6第一章 总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条例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

    6、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支付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 2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

    7、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

    8、、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爲了防止他人使用軟件爬取本文檔,我加入了版權聲明,不影響您使用,用時把此頁删除即可。用软件爬取的文档没有动画效果,并且大段文字被切割成了很多小文本框,在修改时比较麻烦,PPT的背景图层有时也被合并了,你想要的PPT中无背景的PNG图片都不存在,还需要你自己去除背景。反对软件爬取,请用原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3 3工资清偿第三章工资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清偿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工资清偿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

    9、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工资清偿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章工资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

    10、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三章工资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清偿工资清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工资清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工资清偿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 4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爲了防止他人使用軟件爬取本文檔,我加入了版權聲明,不影響您使用,用時把此頁删除即可。用软

    11、件爬取的文档没有动画效果,并且大段文字被切割成了很多小文本框,在修改时比较麻烦,PPT的背景图层有时也被合并了,你想要的PPT中无背景的PNG图片都不存在,还需要你自己去除背景。反对软件爬取,请用原版。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

    12、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特别规定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13、至少3年。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特别规定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

    14、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2规定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34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5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

    15、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特别规定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l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l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

    16、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l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特别规定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

    17、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5 5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

    18、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监督监督检查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

    19、制的要求,监督检查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第五章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

    20、资支付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二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四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五章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

    21、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一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22、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四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6 6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1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23、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2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3 第六章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

    24、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3 第六章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

    25、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4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2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4 第六章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

    26、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5法律责任6法律责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7 7附 则 第七章附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日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汇报人:某某办公时间:20XX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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