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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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环境 法律责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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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在破产情况下的 环境侵权责任zf zf经济发展带来社会繁荣的同时,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越发成为和谐社会构建当中的不和谐因素。癌症村癌症村是一种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群体疾病现像。由于环境污染,大多是饮用了上游企业排出的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环境、土壤等受污染,导致人体内部机制严重受损,造成某一村庄大规模的癌症病发。在中国学界与媒体指称污染地区居民承受较高罹癌率多年后,环保部终于在2013年2月官方文件首度承认中国存在“癌症村”。中国民间专家估计,若包括非官方数据资料,全中国大陆的癌症村约达四百五十九四百五十九个,且有逐渐往中国
2、中西部扩散的现象。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马栏嘴10年前是一个有过260人的兴旺村落,近10年来已有癌症患者10人,其中8人已因癌症去世,另有肺气肿、糖尿病、冠心病、脑梗塞等需要长期服药的病人10多位,全村几乎人人都有胆结石和肾结石病症。如今,该村落仅剩73人常住。村民们将这些病症的诱因全部指向一家土法上马的苎麻加工厂。据悉,当地政府部门正在紧急寻找水源,以解决民众的生存危机。图为湖南常德,卢家四兄弟,老大与老二均已肺癌过世,老三骨癌在家休养,老四身体暂时正常。尤其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环境法律责任主主体的缺位体的缺位。而对于企
3、业在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法和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在破产情况下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破产公司因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应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二是公司经破产解散后如何追究其环境侵权责任?本组就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以下建议。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种类的债权有不同的清偿顺位。依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一是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三是职工债权;四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五是普通破产债权。相对于
4、第五顺位的普通破产债权而言,前四种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新破产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应当优先得到清偿。在许多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具有连续性。实践中,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也往往贯穿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后。当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因公司设备所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可能仍在进行中,在这一特殊期间里,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恰恰符合新破产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即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其性质为共益债务,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得到优先清偿。因此,对于那些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结束之前,因
5、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所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共益债务,从而给予该部分从而给予该部分环境债权优先受偿权环境债权优先受偿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需要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自由裁量。那些由于其他环境侵权行为(如排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破产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建议将这些债务也纳入到共益债务中给予保护。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产生的环境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也许还能够实现一部分,但是企业宣告破产后,产生的环境侵权责任,则根本无法得到追偿。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当作为环境侵权人的企业破产后,企业破产清算完毕后已经没有财产来支付环境
6、损害赔偿金,那么应当由谁来支付这笔费用?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指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的损失由排放污染物和造成破坏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原则。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得混淆。但实践中某些企业在出现环境侵权事故后,不愿支付高额的侵权赔偿而已破产的形式一走了之,给社会、个人环境权造成极大伤害。当企业以有限责任为掩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此时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将被否定,法律会要求股东来承担本
7、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遮在公司头上有限责任面纱”将被揭去,故此种原则被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都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基础上,将法人格否认视为例外情况对待。在英美法系国家,都通过判例构建起“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体系。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立法抽象出“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情形,尽量以明确化的法条限制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逃避债务的,适用人格否认制似乎又限制得过于严苛,该债务是否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8、我们不了解,法律也未作说明。公司法第20条只笼统和概括性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断和甄别增加了难度。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企业的效益与个人利益相挂钩,因而出现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是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造成的,再追究原企业的单位责任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障碍。此时可以将环境责任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特殊适用。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畏惧于破产后显现的环境责任须有他们买单时,会使个人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
10、意识增强,进而推动企业环境意识的增强,达到遏制环境犯罪的目的,使得环境保护得到相应改善。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上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上,要把握两点: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企业的领导成员和决策人员。第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企业领导成员中对单位行为的实施负有主要作用或决定作用的成员,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有着促进作用。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上,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上,也要把握两点:从主观方面看,“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在明确知道其实施的单位职务行为是犯罪行为,当且仅当是按照企业决策机构的决策实施单位犯罪行为时,其行为体现的才是单位犯罪意志。从客观方面看,该单位成员
11、必须具体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同时该单位成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确立破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忌惮于破产后仍需承担环境责任的压力而不敢恣意污染、破坏环境,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管理者树立环境责任意识,通过清洁生产努力降低环境污染,避免只顾眼前利益而漠视长远利益,牟取暴利后利用企业破产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性循环。其实践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化解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危机。第二,有利于促使公司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环境成本内部化,减轻财政负担。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之下,公司破产之后国家和社会不得不为其环境债务买单,但是国家财政也是纳税人来支
12、撑的。公司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第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第四,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湖南省农药生产企业株洲吴华公司的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中,120多户村民的投诉在不到十天内得到妥善处理,并获得1.1万元赔款。这是全国首例环境责任险获赔的案例。通过这次事件,保险公司成为企业的坚强后盾,减轻了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加入和协调,避免了受污染者与企业纠缠不清,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环境。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接下来我将从企业破产角度来谈谈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步晚,道路也颇为曲折。到目前为止,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
13、。2007 年至现在,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重点试点阶段。为了加快建立环保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昆明、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开展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为全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普及提供经验。前提:平衡好企业与保险公司利益 污染严重而规模不大的企业 (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污染严重而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污染相对较轻的企业 (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一)污染严重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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