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租屋法律问题概述与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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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年度 法律问题 概述 实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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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屋法律關係概述與實例解析報告人:秘書室 法務專員 張士元2016.11.29不動產租賃的社會功能出租人可以保留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換價值而僅提供不動產之用益功能換取經濟利益承租人無庸支出鉅額購置不動產僅支付租金即 可取得物權之用益功能。何謂租賃?民法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當事人出租人(房東)當事人承租人(房客)租賃契約的性質債權契約 vs.物權契約雙務契約 vs.單務契約有償契約 vs.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 vs.要式契約繼續性契約 vs.一次性契約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締結自由相對人自由內容自由契約應予嚴守原則房屋租賃契約之結構出
2、租人承租人租賃標的物租金要素租賃期間修繕義務保管義務租賃物返還稅金負擔水電費負擔押租金常素*不得養寵物*不可抽菸*不得烹煮*不得帶異性偶素義務(過失)的輕重程度 過 失 種 類 注意義務程度 適 用 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有償契約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 無償契約 重大過失 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義務房屋承租人失火責任(民434條)過失程度愈高注意義務愈高房屋出租人之義務提供合於契約約定之房屋維持房屋之用益狀態修繕義務必要費用及有益費用之償還房東義務 房屋出租人之義務 1/2 一、用益狀態之提供(民423)(1)租賃房屋之交付與任承租人用益義務。
3、ex.交付租賃之房屋與承租人,並任由承租人遷入居住。(2)交付之租賃房屋應合於約定之用益狀態。ex.所交付之房屋應適於居住且無危及居住安全之瑕疵。二、用益狀態之維持義務(民423)(1)出租人不得無故剝奪或干擾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之占有及 用益,並須容忍承租人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方法用益租賃 物;第三人對於承租人之用益加以干擾、妨礙或侵奪時,出租人應設法為承租人除去之。房屋出租人之義務 2/2 (2)修繕義務。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期間對於租賃房屋之必要之 保存費用及修理工作所支出之費用,原則上應由出租人 負擔。負 擔 方 式通知出租人修繕出租人經通知不為修繕時,承租人自行修繕,請求承租人償還費用
4、出租人經通知不為修繕時,承租人自行修繕,修繕費用自租金中抵扣一屋二租甲乙2個租約均有效對於不能履行租約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房屋出租人之義務 3/3 以上出租人之義務皆屬民法之任意規定,並非強 制規定,可以經由當事人之契約約定變更或免除。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人應詳細審視契約,是否有原應屬 出租人之義務經契約明訂,排除了民法租賃任意規定 之適用。房屋承租人之義務按約定時間支付房租依約定方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轉租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房客義務承租人之義務 1/2一、支付租金 1.支付時期: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時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 慣時應於每期屆滿時支付。房屋租賃習慣上租金 先付。2.租金調整:
5、租賃契約為繼續性契約,有因情勢變更而調整的 可能,為於租賃契約期間內之變更應依契約當事 人雙方之合意為之。但是訂有期限租賃契約不得 主張調整。3.減少租金:民435條第一項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 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者,承租人 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承租人之義務 2/2二、依合於契約目的之方法用益租賃物。(民438)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及將租賃物提供第三人用益。(繼續性契約、信賴基礎)(此第三人解釋上應不包括非獨立 使用之第三人)四、保管義務。(民432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五、通知義務。(民437)(1)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者。(2)租賃
6、物有造成某種危險之虞,為防止危害之發生。六、租賃關係終止後返還租賃物義務。(民455)承租人違反義務之效果 1/3欠繳租金定期催告終止契約欠繳租金須達2個月租金總額才可終止租約(民440)承租人違反義務之效果 2/3未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阻止違法轉租終止契約承租人違反義務之效果 3/3未盡保管義務因重大過失致失火房屋毀損請求損害賠償民法226條債務不履行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契約之解除與終止1/2契約解除 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於訂約時 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解除權之發生 一、由於當事人契約約定者(意定解除權)二、由於法律規定者(法定解除權)1.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7、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 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2.第 25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 能者,債權人得解除契約。給付一部不能者,若 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 解除全部契約。契約之解除與終止2/2解除權行使方式 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契約的效力 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259條)合意解除 性質上為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 約。契約終止(通常為繼續性契約)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 來消滅的意思表示。終止權的發生有出於法律 明定,亦有出於契約之約定者。契約之解除與終止契約之解除與終止3
8、/3v租賃契約之法定終止 內文內文類目類目 條文條文 終終 止止 原原 因因 出租人的終止 438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經阻止而仍繼續。440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仍不依限期支付。443承租人非法轉租租賃物。447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異議取去留置物。承租人的終止 424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430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仍不修繕。435租賃物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436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債務之擔保 押租金(民法就押租金未設明文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任意加以約定)(要物契約)定義:係指租賃契約成立時,為擔保承租人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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