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论简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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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法规 概论 简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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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建设法规”不是法学意义上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分散在各独立法律部门内所有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将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依照建设活动的规律性程序,加以归类、整理,便形成了我们称之为“建设法规”的法规体系。课程构成v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v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v第四章城乡规划法规v第五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v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v第七章工程建设监理法规v第八章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规v第九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v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v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课课程程构构成成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1.1建设法规基础v1.2建设法规体系v1.3建设法律关
2、系v1.4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1.1建设规范基础v一、法律与法律体系v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v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v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v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v横向法律部门v宪法v民法商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v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v行政法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
3、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v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v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v土地管理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v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v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v刑法犯罪和刑罚v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v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v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v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v 纵向制定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法律(1)宪法(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4、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
5、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6、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5)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1)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
7、章。如:房、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等。(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1.法律规
8、范的定义v法律规范法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v2.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使用条件 基本上出现在总则的前面处理具体的要求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制裁法律后果 违反规范收到的惩罚1.1建设法规基础v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v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v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v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v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
9、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3.建设规范的分类v禁止性规范v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v义务性规范v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v授权性规范v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v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经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
10、禁止”等词,授权性规范往往使用“可以”。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4.法律责任v定义: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自然人获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v构成要素主体(责任主体)主体(责任主体)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损害事实(人身、财产、精神)损害事实(人身、财产、精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1.1建设法规基础v二、法律规范v4.法律责任v种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指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指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违约、侵权或不履行其他民事责任因违约、
11、侵权或不履行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宪责任违宪责任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责任1.1建设法规基础v三、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v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v建设活动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统称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活动。v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指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
12、动。v调整对象: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v(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手段v 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 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相互协作过程,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3)相关的民事关系民事手段 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
13、1.1建设法规基础v四、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v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原则v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原则v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v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1建设法规基础v五、建设法规的特征与作用v特征行政隶属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v作用建设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活动的依据建设法规是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依据补充政策与法律法规区别: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中央决定。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靠宣传教育。3.两者的讽整范围 两者的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但有的却是区别,例如具体犯罪问题仅由法
14、律规定。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伸缩性。1.2建设法规体系v1.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v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你全全国国人民代表大人民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委及其常委会会制定制定颁颁行的行的属属于于国务国务院建院建设设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主管主管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的各的各项项法律法律建建设设部部门规门规章章建建设设行政行政法法规规地方建地方建设规设规章章 地方性建地方性建设设法法规规Source:Arthur D.Littleq eBusiness
15、 PerspectiveeBusiness Perspective(e-Business )1.2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建建设设法律法律国务国务院制定院制定颁颁行的建行的建设设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主管主管业务业务范范围围的各的各项项法法规规国务国务院建院建设设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或或国务国务院有院有关关部部门门根据根据国务国务院院规规定定职责职责范范围围,依法,依法执执行行并并半半亩亩的建的建设设 领领域的域的规规范文件范文件省、自治省、自治区区、直、直辖辖市人民代表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委及其常委会会制定制定颁颁布布的或的或经经其批准其批准颁颁行的下行的下级级人大或常委人大或常委
16、会会制定的建制定的建设设方面方面的法的法规规省、自治省、自治区区、直、直辖辖市人民代表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委及其常委会会制定制定颁颁布的或布的或经经其其辖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设方面的方面的规规章章1.2建设法规体系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
17、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1.2建设法规体系法律效力排序: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注意:建设法律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1、同级别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由其制定主体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18、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3建设法律关系v1.3.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v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v法律关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1.3建设法律关系v1.3.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v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v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3建设法律关系v1.3.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2)法人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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