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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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企业 境外 所得 税收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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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2020.112020.11目录目录1.相关法律法规2.抵免相关概念3.抵免计算方法4.报表填报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q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q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七十七至第八十一条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q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q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q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
2、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3、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抵免方式抵免方式涉及的实体涉及的实体抵免范围抵免范围税款范围税款范围实际抵免税收实际抵免税收1.直直接抵免接抵免境外分公司及常设分公司及常设机构机构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营业利润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境内公司(含境内公司(含境外分公司)名境外分
4、公司)名义义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在国外未设立机构 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间间接抵免接抵免境外符合条件的被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间接负担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符合持股比例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与境内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相匹配的部分以境外公司名义境外公司名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
5、抵免与间接抵免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境内境外中国居民企业中间控股公司外国子公司外国子公司外国分公司常设机构外国子公司其它外国公司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营业利润股息红利股息红利直接抵免间接抵免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在用上述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计算公式: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
6、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间接抵免的层级问题间接抵免的层级问题财税201784号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
7、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乙国B3丁国C3居民企业A50甲国B1丙国C130甲国B2丙国C250乙国B4丁国C450100戊国E502040251510050100戊国D境内境外案例案例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免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条件。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乙国B3丁国C3居民企业A50甲国B1丙国C130甲国B2丙国C250乙国B4丁国C4505010050100境内境外C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C1
8、公司虽然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1控股30%,但仅受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15%(50%*30%),因此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2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C3、C4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3、B4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50%(10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乙国B3丁国C3居民企业A50甲国B1丙国C130甲国B2丙国C250乙国B4丁国C450502040251510050100戊国D境内境外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
9、定:o 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C1对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o D公司被C2控股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50%*50%*4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o 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50%*25%),加上A通过B2、C2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o D公司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为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其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
10、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不符合间接抵免条件。h去h0+10%+12.5%+0=22.5%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乙国B3丁国C3居民企业A50甲国B1丙国C130甲国B2丙国C250乙国B4丁国C450100戊国E502040251510050100戊国D境内境外E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D控股10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2.5%(22.5%*10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若E有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抵免。h去h0+10%+12.5%+0=22.5%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v税收饶让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
11、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规享受了免税免税或减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案例:中国居民企业A,在甲国设立B公司。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甲国政府为了吸收鼓励境外对其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回的利润2000万元。中国与甲国签订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企业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
12、=400万元,应计算为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境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税收抵免凭证凭证有关问题。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
13、割单(联合体方式)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抵免相关概念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抵免计算方法抵免计算方法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税实际可抵扣额适用税率(25%)1.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收入-境内成本费用(共同支出按照 合理比例分摊)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抵免/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经过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再应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的所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抵免计算方法
14、抵免计算方法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税实际可抵扣额适用税率(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仍适用25%税率。但根据财税201147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抵免计算方法抵免计算方法境内、外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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