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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0年第三章 法律体系参照模板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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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第三章 法律体系参照模板课件 2020 第三 法律体系 参照 模板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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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章 法律体系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1、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概念。2、理解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3、熟悉我国当代的主要法律部门划分。第一节法律体系概述第一节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部门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要正确理解法律体系的含义,须准确把握法律体系的以下五个特性:(一)法律体系的国别性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别性概念,不同的主权国家分别具有各不相同、彼此独立的法律体系。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国有中国的法律体系,日本有日本的法律体系,不

    2、论二者在法律传统上具有何种程度的相似性或可比性,中国的法律体系与日本的法律体系都是分别独立的。因此,就法律体系的国别性而言,世界上有多少个主权国家,就有多少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二)法律体系的主权性 与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别性概念相关联,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个主权性概念。换言之,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不可能存在多个法律体系。就此而言,不论是中央集权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是如此。即使我国现阶段奉行“一国两制”,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港、澳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仍不能改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单一性。因为中国的主体只有一个,与该主权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也只能是一个。可以说中国存在实行不同法律制度

    3、的多个“法域”(这是一个与主权无关的中性词汇),但不能说中国存在多个法律体系。(三)法律体系的现行性 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规范的体系,作为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法律规范一定要是现行有效的规范,已经失效的规范和尚未制定的规范,因其“过去性”和“未来性”,都不能成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史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立法规划意义上的“法律”,都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举例而言,新中国立法史上曾先后颁布过五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颁布的,因此,作为现行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宪法仅指1982年宪法,1954年宪法等其他四部宪法,因其已失去效力,故不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四)法律体系的整体性 法律

    4、体系的整体性亦即“全部性”,是指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应当毫无遗漏的全部成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周延性要求。换言之,法律部门的分类对象应是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若有遗漏,那么分类的结果必定是不周延的,也是不科学的。(五)法律体系的一体性所谓法律体系的一体性,是指构成法律体系的各规范之间的和谐一致性、非冲突性,亦即构成同一法律体系的各规范之间不能自相矛盾。举例来讲,根据我国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96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

    5、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前者明定“不被监听”,而后者却明定“可以派员在场”,二者间的冲突显而易见,这就违背了体系一致性的要求。要消除这种矛盾,最直接的方式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使之与律师法的规定相一致;或者在法律适用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视律师法的规定已经废止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虽仅一字之差,但含义有较大差别。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的规范体系,该概念描述的是一国现行的所有有效规范的静态结构组成。而法制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规范运行

    6、体系,该概念描述的是一国法律体系由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动态过程。因此,就国家制定法的意义而言,法律体系是一个“文本体系”,而法制体系是一个“文本的实践体系”;换言之,前者是一个“死法体系”,而后者是一个“活法体系”。根据法的动态实现过程,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法的各个运行环节的体系。(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一个关于法律的学问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学说观点组成的理论体系。因此,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主要存在如下区别:其一,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是一个法律的学问体系。其二,法律体系是一个能够对社会行为产生直接规范作用的行为规范体系,而

    7、组成法学体系的理论知识对现实的社会行为却不具有直接的规范意义。其三,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别概念,而法学体系却往往不具有国别性,不同的国家可能奉行大致相同的法学理论体系。其四,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但却可以有多个不同的法学体系,如不同的法学流派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学体系。其五,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元是“部门法”,而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成单元是“部门法学”。当然,在一国的法制实践中,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又是相互影响的。法学体系的主要研究和解读对象是法律体系,因此,法律体系的内容及其先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体系的内容及其先进性;反之,法学体系作为一种法律的学问体系,其理论成果对法律体系的规范

    8、形成、规范实践而言,也必然具有某种理论指导意义。因此,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三)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并非“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律传统的体系”的简称。详言之,法系即有关法律传统的体系,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律传统的国家组成一个法系,而法律传统差异较大的国家则分属不同的法系。现在世界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成文法传统,后者主要表现为判例法传统。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因此,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别概念,而法系则是一个“跨国”概念;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规范”的体系,而法系则是一个“法律传统

    9、”和“法律文化”的体系,二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第二节法律部门第二节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在理解法律部门的概念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直接构成因素 法律部门是对一国法律体系的同质化解构,因此,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直接构成因素。换言之,一国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

    10、一个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对法律体系所作的最直接划分,也是最高层级的划分。就我国法而言,民商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二)法律部门是一个层级性概念 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具有相对性,因此,法律部门本身是一个层级性概念。换言之,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本身,在其规范体系的内部,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原则,可以再次划分为不同的“子部门”。如民商法法律部门,可以再次划分为民法法律部门和商法法律部门两个子部门;民法法律部门又可以再次划分为财产法法律部门和人身法法律部门两个子部门;而财产法法律部门又可以再划分为债权法律部门和物权法律部门两个子部门。因此,任何一个

    11、法律部门都可能成为其他某个法律部门的子部门,也可以成为其他某个法律部门的“母部门”。(三)法律部门的直接构成因素是法律规范而非具体的某部法律 某些法律部门是围绕某部核心性法律而形成的。如民法法律部门,是围绕一国的民法典而形成的;刑法法律部门,是围绕一国的刑法典而形成的;宪法法律部门,是围绕一国的宪法典而形成的。但某些法律部门并没有一部核心性的法律与其相对应,而只是由一些松散的单行法律构成其主干部分,如行政法法律部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一部体系化的行政法典,构成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只是一些松散的单行行政法规;经济法法律部门也是如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一部体系性的经济法典,构成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只是

    12、竞争法、经济管制法等单行的经济法规。但须注意的是,不论是否存在一部核心性的法律与某个法律部门相对应,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由一部部的具体法律构成的。如就我国的民法法律部门而言,我们可以笼统地讲其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构成,但我们绝不能讲上述法律中的任何一条法律规范都归属于民法法律部门。如这些法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就分别归属于行政法法律部门和刑法法律部门,而不属于民法法律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直接构成因素是一系列同质的法律规范,而非具体的某部法律。(四)同一法律部门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一个介于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之间的中间层

    13、次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部门三者间具有如下的构成关系:同质、同类的法律规范构成法律制度,同质、同类的法律制度构成法律部门。举例而言,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规范构成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规范构成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规范构成担保物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三者共同构成物权法法律部门。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领域,二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方法。(一)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质或不同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此,可以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

    14、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法律规范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领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举例来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隶属主体间的纵向社会关系,由于这两种社会关系在性质上的不同,从而形成了民法和行政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法律体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法律秩序的型构也是错综复杂的。详言之,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不是单一的,而一种社会关系也往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调整。这说明,仅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这一个划分标准,并不能胜任对整个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而必须引入其他的划分标准,这个其他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不同的法律部门有

    15、不同的调整方法,如刑法部门主要用刑罚的方法,民法部门主要用赔偿(补偿)的方法,行政法律部门主要用行政处罚的方法,三种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划分三个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和依据。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要遵从一些具体的划分标准,同时还得遵循一些基本的划分原则。唯其如此,方能保障划分结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一般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包括如下几个:(一)周延性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对象是一国的法律体系,并且是将一国法律体系的整体作为划分对象的。因此,在法律部门的划分过程中,必然要求法律部门的划分结果是对整体法律体系完全的“部分切割”,而不能出现遗漏。换言之,划分

    16、后所有法律部门的相加应等于整个的法律体系。因此,所谓周延性原则,又可称为整体性原则。(二)均衡性原则 所谓均衡性原则,是指法律部门的划分需照顾到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规范数量的规模比例,不能出现畸多畸少的情形。如我国过去曾将婚姻法作为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这就有违均衡性原则,因为婚姻法的规范数量非常有限,根本不适合作为民法之外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因此,现在将婚姻法归属于民法部门,是符合均衡性原则要求的。(三)前瞻性原则 所谓前瞻性原则,是指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应立足于现行法,而且还得前瞻性地兼顾到法律动态发展的未来和趋势。如环境资源法,虽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此方面的立法数量尚显不足,但由于

    17、环境保护问题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在当前社会日益突出,可以预见,有关此方面的立法在未来会大幅度上升。因此,为强调环境资源法的重要地位,同时遵循均衡性原则的要求,在我国目前将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适当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环境资源法部门、程序法部门、军事法部门、国际法部门等十大主要的法律部门。一、宪法部门一、宪法部门宪法部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一个法律部门,也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地位的一个法律部

    18、门。我国的宪法规范最集中规定于1982年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中。除此之外,该部门还包括如下一些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1)各类国家机构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2)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等。(3)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立法方面的基本法,如立法法。(5)各类选举法和群众自治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村民

    19、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6)涉及国家主权维护的各个方面的法,如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二、民商法部门二、民商法部门我国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因此,民法与商法同属一个法律部门,合称民商法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有一部体系化的民法典,以其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核心法。我国虽同属民法法系,但我国目前的民法尚未法典化。构成我国民法部门的主干性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土地承包

    20、经营法等。同样地,就商法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有一部统一的商法典作为商法部门的核心性法律,但由于我国奉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在将来也不可能制定一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就现行法而言,我国属于商法部门的典型法律包括海商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与商法可以统称为民商法部门;但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与商法分别为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二者不能合称为民商法部门。三、刑法部门三、刑法部门 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其承载着保护无辜、打击犯罪的重要功能。刑法部门以刑事犯罪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严厉的刑罚措施为调整手段,因此在

    21、所有的法律部门中,刑法的独立部门法性最强。我国现行刑法修订于1997年,此后又先后颁布过七个刑法修正案(最近一次修正是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我国刑法部门的核心性法律。四、行政法部门四、行政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包含规范内容最为广泛的法律部门,凡是涉及纵向行政管理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部门。由于行政管理对象众多、内容复杂,更加之行政执法主动、社会关系变动不居,因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体系化的行政法典作为行政法部门的核心性法律,我国也是如此。因此,我国行政法部门是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法

    22、、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文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体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师法、监狱法等。五、经济法部门五、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具体而言,是国家经由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关系予以微观规制和宏观管理的法。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多变性,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一部统一的经济法典,构成经济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都

    23、是一些经济单行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包括:预算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种子法、铁路法、民航法、公路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统计法、测绘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五、经济法部门五、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具体而言,是国家经由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关系予以微观规制和宏观管理的法。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多变性,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一部统一的经济法典,构

    24、成经济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都是一些经济单行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包括:预算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种子法、铁路法、民航法、公路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统计法、测绘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六、社会法部门六、社会法部门 社会法是近一个世纪以来新兴的法律部门,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等保护社会弱

    25、势群体利益的法。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七、环境资源法部门七、环境资源法部门 我国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将环境资源法归属于行政法部门。但随着环境恶化和资源耗竭问题的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日益确立,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也日显重要。因此,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前瞻性原则,环境资源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已颁布的与环境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单行法已为数不少,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26、法、防沙治沙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力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八、程序法部门八、程序法部门 程序法部门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两类程序法。我国已颁布的三大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境内,一切诉讼活动都须遵循这三部诉讼法之一。我国已颁布的非诉讼程序法包括仲裁法、公证法等。从解纷机制和法律救济的角度讲,诉讼救济属公力救济范畴,非诉讼救济属社会救济或民间救济范畴。九、军事法部门九、军事法部门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军队权力处于特殊的地位,因此有关规范军事活动的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军事法部门包括军事法律法规和军事规

    27、章等,如我国已颁布的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以及中央军委和各有权军事机构颁布的军事规章等。十、国际法部门十、国际法部门 既然国际法是我国法的一类正式渊源,那么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就不能少了国际法这一部门。在部门法划分的意义上,“国际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下位概念。构成国际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就属国内法上的国际私法范畴,也有国际法,如上文提及的国际条约。我国在世界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大国,因此,我们应重视国际法部门。本章小结:法律体系是

    28、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有两项: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如下十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军事法;国际法。本章习题:一、一、【事例分析事例分析】1、张某对其妻子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因构成轻伤,被判有期徒刑1年。此后,李某诉请离婚,并请求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张某给予损害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离婚,并支持了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请问:该案涉及哪些法律部门?它们

    29、之间有何区别?该事例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两个法律部门,即刑法法律部门和民法法律部门,因而涉及到民法与刑法两个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民法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调整的方法主要是赔偿等;而刑法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因刑事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其调整的方法主要是刑罚等。在本事例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归刑法部门调整,法院对其实施了有期徒刑的刑罚方法;张某与李某离婚及张某对李某的赔偿,属民法部门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2、甲是一个体工商户,每月定期依法纳税。某次,甲纳税后发现多交了100元,于是向税务机关请求返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多交是因甲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于是拒不退还。在争执中,甲将税务人员的脸抓伤。税务机关以“妨害公务”为由,将甲关押10天;而甲又以税务机关“非法拘留”为由,将税务机关告到法院。问题:试分析该事例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部门包括哪些?二、名词解释题二、名词解释题 1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 三、简答题三、简答题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性。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其特征。3试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4试述我国的部门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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