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绪论(-122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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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绪论 122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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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主讲人:浙工大法学院主讲人:浙工大法学院 侯银萍侯银萍第一章 合同法绪论一、制度比较一、制度比较 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体系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民事权利 担保物权 合同债权 债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一)物权与债权(一)物权与债权 物权 1.含义2.类型总结:物权的本质与规律 物权是绝对权 无需义务人积极行为 物权是支配权 直接支配标的物 债权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总结:债权是相对权 主体特定、行为特定 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依赖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二)合同与债 行政合同 合同 劳动合同 物权合同
2、民事合同 身份合同 债权合同 合同法T2: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债权合同(一)概念 T2(二)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各方平等、自愿,以实现其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三、合同法(一)地位 合同法 债法 民法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二)性质 交易法、财产法、任意法(三)本质 P2 合同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手段;合同所保护的是当
3、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合同的成立旨在将债权变为物权或与物权有同等价值的权利。四、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原则 全部领域的准则 基本原则 (民法、合同法)合同法的原则 T3-7 特定领域的准则 具体原则 (合同法)T60(二)作用1.立法准则,具体制度的依据2.解释、补充漏洞3.强制性规范,不得排除适用(三)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1)法律依据 T4 缔约自由(2)具体内容 选择相对人自由 内容自由 方式自由(3)限制 强制缔约 格式条款2.合同公平原则 T5(1)给付上的等值性 主观等值原则(2)风险上的合理分配 T3383.鼓励交易原则(1)内容:合法、正当、自愿、能履行
4、(2)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例如: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T52 可撤销合同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 T54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2.1概述分类的作用1.便于人们认清各类合同的特征与生效的要求。2.有助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3.有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妥当解决纠纷。4.有助于合同法理论的完善。将新型合同类型化,并逐渐将其纳入合同法规范中。2.2合同的具体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划分标准:是否赋予名称(一)有名合同典型合同1.概念2.特点 有名字、法律设定一定的规则、准用性(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概念2.特点 无名字、体现自由原则、类推适用性3.法律依据T124,T1
5、744.类型纯无名合同 准混合合同混合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区分标准: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二)两者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 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单务合同 例如:赠与、借用合同等2.适用的抗辩制度不同何谓抗辩?双务合同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制度 单务合同中,不适用上述制度 T663.风险负担上不同 双务合同: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T338)、债务人负担主义(T231)等,适用比较复杂。单务合同:债务人负担主义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一)区分标准:取得利益须给付对价(二)两者的不同1.概念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完全
6、、限制、无 均可3.责任的轻重不同 有: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高。如:瑕疵担保责任 T153,T155.无: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如:T191,T374.4.返还义务上的不同一般而言:有:无处分权人有偿转让财物予第三 人,若第三人善意,则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无:无处分权人无偿转让财物予第三 人,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同 有:绝大多数 体现了等价交换的经济原则 无:很少使用 属例外现象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完成给付。(二)两者的区别1.概念 诺成:意思表示一致 成立 实践:意思表示一致 +交付 成立2.成立要件 诺成:合意 实践:合意+交付
7、标的物/完成给付3.交付义务的性质不同诺成:给付义务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实践:非给付义务 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4.法律规定上的不同诺成:无须法律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区分标准:是否须有特定的形式。(二)何谓“要式”?“不要式”?美国著名法学家科宾给出的定义为:要式合同:合同法律效果依赖于其做成形 式,而不依赖于交换中给付的 对价。不要式合同:合同法律效果不依赖于其做成 形式,却依赖于为换取允诺而 付出的充分对价。参考T270建设工程合同,T330技术开发合同六、本约与预约 (了解)1.标准:合同的目的2.概念 P373.
8、预约:本身属于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 约束力,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举例: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了解)1.标准:是否为自己谋利(义)2.概念:P36 3.举例说明 甲 乙 合同1 合同2 乙 丙 合同3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了解)1.标准:合同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2.概念 P36-373.典型的射幸合同为保险合同、彩票合同。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从动态的角度看合同:回归物权 订立 履行 变动 终止 违约责任 内容 抗辩 变更 形式 保全 转让 效力 担保 解除 订立履行变动终止3.1 概述一、概念动态行为与静态制度约束的统一体动态行为:接触 协商 合意静态制度: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反要约
9、 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过程将使得当事人权利义务固定,导致合 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缔约人2.合意3.须具备要约与承诺阶段3.2 要约一、概念 T14二、构成要件1.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2.须有相对人。是否特定?3.目的在于缔结合同。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三、要约邀请(一)概念 T15(二)与要约的区别1.在所处的阶段上2.目的上3.内容上4.法律后果上(三)典型类型 T15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一般会经历以下阶段:要约邀请 要约人发出要约 拒绝 合同不成立受约人收到要约 讨价还价(反要约)承诺 要约人收到 成立12,36,78 45(一)要约生效的时间 两
10、种立法例: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合同法T16(上图中2)(二)要约生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三)要约对受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的生效赋予了受约人一项权利 (上图中的分支)(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含义 类型:定有存续期间 T23K1 未定有存续期间 T23K2(五)要约的撤回 上图中3 T17(六)要约的撤销 上图中4 T18,T19(七)要约的失效 上图中5 T20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作出通知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成立反要约 5.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或终止3.2 承诺一、概念 T21分析:1.性质:意思表示 2.法律效力:合同成立
11、二、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1.主体上 特定 2.内容上 一致 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承诺不生效承诺的变更 T30 要约人反对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 T31 要约中明确 表示不得变除非3.期限上 存续期间 人为迟延(受约人的原因)不生效迟延承诺 T28 非人为的迟延(信函误投)有效 T294.方式上 明示 通知 两类 行为 履行行为:发货、支付价款、在工地上开始作业等三、承诺的法律效力(一)生效 1.T25的规定 (上图中8)2.承诺生效采到达主义(上图中6)(二)撤回T27(上图中7)3.3 其他一、强制缔约1.概念2.类型3.法律后果二、格式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4.1合同的
12、内容一、合同的条款(一)提示性条款1.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签订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条款。2.特点提示性 示范性非必备条款 非全部条款3.法律规定 T12 “一般包括”P80-81(二)主要条款(必备条款)来源 法律直接规定 如T197K2 合同类型 当事人约定(三)普通条款1.概念2.类型 法律未直接规定+非必备+当事人无意设为主要条款 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1.概念 也称为隐含条款,是指英美法中在形式上与明示条款相对的一种合同条款。台湾的杨桢教授对其的定义为:“除了双方曾明示之条款外,契约之内容亦可能自其已有之内容,衍生出其他条款,或经习惯或经法律或经法院之推论而成,此
13、即默示条款。”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默示条款是指:“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由法院推断当事人默示的意图添加进合同的条款。”2.标准(1)“商业效用”标准 Moorcock 案在该案中,被告是泰晤士河畔一个码头的主人,他和原告Moorcock轮的船东签订合同,将其码头租与该船东用于卸货,双方都知道船舶在低潮期间肯定要坐底(grounding)作业的,结果在低潮该船坐底时,由于河床不平,船底落在了河床里的石脊上造成了损害。船东以此为由向码头的主人提出索赔。上诉法院判决在该合同中应当包含有一个默示条款,即被告应合理谨慎的确定码头泊位的河床是安全的,不会对船舶造成损害。如果被告这样做了,就会
14、发现泊位的安全性并不适于船舶坐底作业,但被告并未这样做,因此违反了包含于合同之中的默示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案的合同中一开始并未有关于码头的老板对码头的安全负责的明确约定,如不通过默示条款将这种义务加于被告身上那就等于原告“在购买一个危险的商业机会”,合同也就变得缺乏商业效用。在本案中,博文勋爵(Lord Bowen)在解释“商业效用”的含义时说到,“我相信在所有案件中,都存在一种默示担保。法院将依照推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而确定默示条款,其目的是使交易具有当事人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希望达到的效用。”后人常常将创自该判例的默示条款构成规则称之为“Moorcock”规则。(3)“好事旁观者”标准1
15、939年,麦金农勋爵(Lord MacKinnon)在Shirlaw v.Southern Foundries Ltd一案将好管闲事的旁观者带进了法庭。他生动地描述道:“默示条款必须是明显的、无需说明的,因此,如果在双方进行谈判时有第三者在场,并为他们提供建议说应包括哪些条款,那他们就会不耐烦地制止他说“那还用说吗?”,这一判例又正式确立了事实上的默示条款适用的另一标准“好事旁观者”标准。3.我国如T171、T220特意待定条款 P834.2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一、合同权利合同债权1.概念 P832.特性 请求权 支配权 给付受领权排他控制权 相对权绝对权 平等性优先性3.分类 完全债权:具备
16、完整效力的债权 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 保持力、自行实现力 不完全债权:不具备某种效力的债权 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二、合同义务1.概念合同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所应为的行为。2.类型 主给付义务基本义务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补助义务 T136附随义务 依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 民通T114a 出租车车主雇人开车要为其买保险 (照顾义务)b 出卖人在交付货物前要妥善保管 (保管义务)c 医生手术后不得将纱布留在病人体内 (保护义务)先合同义务:T42、T60 后合同义务:T924.2 合同的形式几则案例1.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DV,与商场谈好价格,甲付款,商场开具正式发票,而后甲拿
17、走该DV.2.乙在淘宝网的一家店铺中购买一部手机,通过旺旺在线联系客服,与商家谈好各项事宜后,通过支付宝付款,对方快递将手机寄到乙手中。3.丙通过自动售货机投币取出一瓶可口可乐。一、概念 表现形式 外在载体二、种类(一)口头形式1.概念2.优点 3.缺点:a b 4.适用范围:a b(二)书面形式1.概念2.具体表现形式 T113.优缺点:优:缺:4.适用情况:(三)推定形式 含义 P95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5.1 概述一、概念法律的保障与评价二、特性1.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2.评价形式复杂多样3.对当事人与第三人均有拘束力5.2 合同的有效要件一、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问题趋势:随着电子
18、商务的普及,法律应当逐渐淡化这一要件。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总的来说,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情况复杂。二、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外在的表示行为一致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强制性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5.2合同的无效一、概念 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法律否定评价二、特点1.违法性2.不具有履行性3.国家相关机构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4.自始、绝对、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相对无效5.合同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其余部分仍有效。(部分无效)全部无效三、无效的原因 T52(一)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欺诈、胁迫的含义2.无效的构成:欺诈/
19、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欺诈/胁迫+损害对方利益 可撤销(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1.主观因素:恶意串通2.客观因素:损害事实(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概念2.举例说明(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的可撤销(一)概念分析: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权+合同已生效 合同可撤销 消灭(二)原因 T54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非国家利益2.重大误解a.误解的含义b.重大:涉及合同效果的重要事项 如: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标的物等3.显失公平a.含义: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其程度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违反了公平原则。b.着眼点:合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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