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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第四版)2第二章公司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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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 第四 第二 公司法
    资源描述:

    1、 第二章 公司法 前 言 PREFACE 公司是众多企业形态中最主要的一种,本章在阐明公司的概 念与法律特征的基础上,阐述公司设立条件及程序、公司的 组织机构、运营活动的规则等。同时,讲解公司经营过程中 的变更、终止。通过本章学习,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了 解我国公司法律的基本制度。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 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该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 公司要求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 产不足以清偿。于是,债权人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股 东甲公司乙公

    2、司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关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什么是公司? 2、股东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该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 目录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七节 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概 念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 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 征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

    3、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这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明确的区别。另外,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组织形式,而不能超出法定范围自定形式。 在我国仅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可供选择。 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公司,目的在于实现 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就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但 能否实现营利则不一定。另外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 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也使得它和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相区别,例如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等。 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

    4、公司作为法人,区别于股东个人,首先表现在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就丧失了对投资财产 的直接支配权,取得了股权,公司则对股东出资而形成的财 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其次公司的责任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责任。 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公 司 的 种 类 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 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2人以上200人 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 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

    5、境内有住所, 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 式设立的公司。 公 司 分 类 公 司 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我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 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及程序、组织机构、运营 活动的规则、财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 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公司法以公司这种社会组织为规范 的对象,规定及调整公司的设立、 变更、终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能 力、公司的资本、股东相互间及其 与公司的关系等 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要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法对其经 营活动的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

    6、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综合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综合 公司法运用了多种法律调整手段,强制性规范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如对公 司的管理性规范、综合性法律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资本最低限额、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及各项财务制度等均属于强 制性的规范。法律未作强制性的规定的内容则属于任意性的规范范围。如股东 约定的分红比例,股权的转让等。 01 02 03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公 司 设 立 的 条 件 一一. .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案例: 某外资企业深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一次展会上发现青岛一家同样经 营医疗器械的公司在其名称中包含了自己的商

    7、号,该青岛公司的名称 为青岛和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所不同者,青岛公司 的名称中,商号是由结合和成四个字组成。 外资企业认为,自己公 司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尤其是在青岛,公司多年来的业务发展很 成功,市场占有率较高。青岛公司之所以在其名称中使用自己的商号,是 有意利用自己公司在青岛的商誉,是一种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为此, 该外资企业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问题: 1. 公司名称有何意义? 2. 公司名称的使用有何限制? 1. 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 注册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依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规 定,公司名称应当

    8、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 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文字,包括有:有损于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也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军队番 号或代号。 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公司不得以未经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不能擅自改变公司名称,不能擅自转让或出租公司名称,不得 盗用其他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 二二. . 有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有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

    9、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发 起人,应当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政府机关一般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增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股东可以依法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另外,可以依法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 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有一个股东,而且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三三. . 有一定数量的出资有一定数量的出资 案例:甲、乙、丙、丁欲设立

    10、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签 订如下出资协议:甲乙用货币出资,出资额分别为20万元和16万元;丙用一 间面积200米评估价值为12万元的房屋出资,丁用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作价8 万元出资,并保证若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则用货币代为出资。同年公司取得营 业执照,取名为某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丁诉 至法院.法院查明:甲登记的出资额为20万元,但实际出资仅13万元;乙的出资 有8万是从银行借贷的;丙用于出资的房屋在出资前已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 登记手续;丁出资的客户名单给公司带来可观利润。 问:股东应该如何出资? 出资是股东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取得股东权的前提条件

    11、。股东的出资构成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出资的数额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新修 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 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 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2、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 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四. . 公司要有自己的章程公司要有自己的章程 案例: 某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该集团召开股东会,经代表96.92%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做

    13、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的10个条款进行了 修订。其中,将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为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单项重大投资(达净资产15%以上 的)。该集团公司修改章程中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部分投资决策权授权董 事会行使。周某系该集团公司的股东,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章程的修改 违反公司法,侵害了其股东权中的表决权和知情权为由,要求确认该集团 公司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的修改部分无效。 问题: 1. 什么是公司的章程? 2.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设立

    14、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所有股东都应 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 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 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 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 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 成

    15、、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 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章程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公司章程的 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首先,应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 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性质的不同,表决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经出

    16、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能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最后,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公司的 决策、管理和执行以及监督体系。 六、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七、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八、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九、有明确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组织体,应当具备明确的财务会计制度, 能够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 公司的设立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 我国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17、,在公司设立之前应当依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手续,预先 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转让。 2.订立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由发起人制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一个重要的条件。 3.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主管审批机构及其审批的事项因公司的性质、行业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为审批机构。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由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政府机构审批,至于国有企业则需要依法报经政府或政府主 管部门审批。 案例: 关某、刘某和张某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家专营儿童用品的有限责

    18、任公司。关某和刘某为公 司的执行董事。公司成立后运营良好。股东张某另外经营一家摄像器材公司,并持有该摄 像器材公司60%的股份。某年底,张某经营的摄像器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为维持生 产经营的继续进行,张某与关某和刘某协商从公司的出资中暂时借出100万元。关某和刘某 同意了张某的意见。张某遂从公司的流动资金中取出100万用于自己的摄像器材公司的经营 中。但由于张某的摄像器材公司的产品销售出现问题,100万元资金迟迟未能收回。关某和 刘某向张某催要款项,但张某认为出资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将出资收回是理所当然的, 拒绝返回。关某和刘某则认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一旦出资,财产

    19、的所有权及归于公司所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维持其资本的充实,股东不得抽回出 资。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问题:1、股东的出资能否抽回? 4.股东履行出资义 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 须进行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 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 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 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大致和有限责任

    20、公司相同,募集设立因为涉及股份 的公开发行而较为复杂。采用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要认足章程确定的公司股本总 额的35%以上。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 股申请,非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5.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 6.召开公司创立大创立大 会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 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 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依照我国公司 法第91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7.申请开业登记 股

    21、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签署企业登记申请书,提交相提交相 应的申请文件。应的申请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目前除特殊企业外,可不要求提交;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指定(委托)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企业注册机关进行。

    22、我国的企业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 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有关文件 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 的日期,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 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公章,办理税务登记,开展核准的经 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9. 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公司成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将股份募集情况向证监会备案。 公司的组织机构 案 例 分 析 某股份公司有股东五名,分别为彭某、李某、张某、王某、田某,股东共同 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了董事会,股

    23、东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26日, 该股份公司在员工新年动员会议上宣布了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该会议 纪要记录本次会议参会13人,包括股东和员工。本次决议内容有重新认定董 事长、暂停公司总经理以及财务报销等。本决议有该股份公司公章,但未有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确认。2015年4月12日,在彭某的召集下公司召开了临时 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确认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会议纪要无效,并要求王某 返还实际掌控的公司印鉴及证照,其拒不履行。因此,产生纠纷。 问题: 1.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 2015年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的效力如何? 股 东 与 股 东 会 一一、股东权

    24、股东权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一般必须经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确定 其股东身份。 股东出资后,该出资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直接处 分的权利,转而享有因投资而取得的股权,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的管理。 公司的股权也称股权。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两种。 股东的共益权包括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知情权 诉权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是出席股 东会会议和对重大决策问题的 表决权,表决权的形式取决于 股东投资额或持有股份的多少。 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监 事,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

    25、营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 侵害行为的诉讼。 二、股东会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 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 股东(大)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可以行使

    26、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董 事 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依法由公司的股东会选

    27、举产生,代表 公司执行业务,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及管理活动,是股东会的执行机 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公司法第51条另有规定 的除外。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 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01 02 03 04 05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28、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06 07 08 10 11 12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 理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29、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 事 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0、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它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相同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1、。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股 份 的 发 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 额。 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两种类型。 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两种类型。 设立发行 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 行股份筹集资本的行为。采用发起 设立方式的,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 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的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资本的一部 分,其余

    32、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 特定对象募集。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 进行的股份发行行为。发行新 股主要是因为增资或是其他原 因,例如分配股息和红利、购 并其他企业、债转股等 股 份 的 转 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 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 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

    33、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 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 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 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 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 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无记名股票的

    34、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 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 公 司 登 记 注 册 事 项 的 变 更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 司 注 册

    35、 资 本 的 变 更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分为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增资或减资均属于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的权力,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或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公司增资不会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无须公司债权人同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 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 司 的 合 并 - 公司

    36、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联合组成一个新的公司。公司合 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也称兼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前的各方解散。 - 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 并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 登记。 - 公司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公 司 的 分 立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财产责任相互独立的 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分立为两

    37、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的,称新设分立; 原公司消失的称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大致相同。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 由分立后的公司来分别承担。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 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 司 解 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因某种原因归于消灭。公司解散可以 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 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主要是: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由出现; (三)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四)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有: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8、; (二)公司因违法被行政管理机关或法院责令关闭; (三)公司因严重亏损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关停和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 司 清 算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 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

    39、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节 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

    40、司 及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公司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公 司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主管部 门。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 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 (二)未经依法登记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

    41、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 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名义,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外国公司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成立后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 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的

    42、登记,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 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 权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43、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债务前分配公司的财产,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 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 东 及 发 起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一)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 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抽逃出资的法律

    44、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 司 领 导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 算 组 、 资 产 评 估 、 验 资 机 构 的 法 律 责 任 (一)清算组未真实报送报告的法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

    45、构提供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法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三)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法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 明不实,给公司债

    46、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 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法 律 责 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09、210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登记机 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 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思考题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3、怎样把握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4、公司负责人的行为规范是什么? 5、股东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有哪些法律限制? 7、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公司解散如何进行清算? 8、承担公司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9、我国公司法规定哪些法律责任?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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