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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3《预备役人员法》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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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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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役人员法 2023 预备役 人员 全文 学习 PPT 课件 内容
    资源描述:

    1、2022授课人:XXXC O N T E N T01预备役人员法修订背景02预备役人员法全文学习0 1预备役人员法修订背景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是为了健全预备役人员制度,规范预备役人员管理,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加强国防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0 2预备役人员法全文学习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编到中国人民解

    2、放军现役部队或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民。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为了健全预备役人员制度,规范预备役人员管理,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加强国防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预备役人员必须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按照规定参加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预备役人员

    3、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预备役人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备战打仗为指向,以质量建设为着力点,提高预备役人员履行使命任务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

    4、组、动员征集等有关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以下简称部队)负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有关选拔补充、日常管理、退出预备役等工作。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第八条 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

    5、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九条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

    6、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

    7、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第三章选拔补充第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二)

    8、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年满十八周岁;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

    9、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第二十三条

    10、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第四章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对预备役人员实施临战训练,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临战训练。第二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的能力。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

    11、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预备役人员任用岗位职务的批准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预备役人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部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其预备役军衔晋升、职务任用、待遇调整、奖励惩戒等的依据。预备役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和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所在单位,并作为调整其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和评定职称等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

    12、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第三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

    13、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三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第六章征召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

    14、,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第三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部队和预备役登记地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预备役人员响应征召,为预备役人员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帮助解决困难,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

    15、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因被征召,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经部队批准,可以暂缓征召:(一)患严重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暂时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二)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为唯一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三)女性预备役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国

    16、家解除国防动员后,由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军人需要退出现役的,按照军人退出现役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转服现役的,部队应当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转服现役。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由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改授相应军衔、任用相应岗位职务,履行军人职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

    17、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七章待遇保障 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

    18、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三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预备役人员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退出预备役时,部队应当举行仪式。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

    19、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优惠等政策。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队应当根据女性预备役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岗位和任务。第五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第八章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在本衔级服预备役的最低年限为四年。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的,不得申请

    20、退出预备役;满最低年限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兵服预备役年限为四年,其中,预备役列兵、上等兵各为二年。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四年的,不得申请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四年未被选改为预备役军士的,应当退出预备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达到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一)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预备役尉官为四十五周岁,预备役校官为六十周岁;(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尉官为五十周岁,预备役校官为六十周岁;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排退出预备役:(一)被征集或者选拔补充服现役的;(二)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或者优化预备役人员队伍结构需要退出的;(三)因所在单位或者岗位变更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四)因伤病残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三)预备役军士:预备役下士、中士、二级上士均为四十五周岁,预备役一级上士、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均为五十五周岁;(四)预备役兵为三十周岁。第五十三条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满本衔级最低年限或者达到最高年龄,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或者达到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预备役:(一)国家发布动员令

    22、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要求的;(二)正在参战或者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三)涉嫌违反军队纪律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的,预备役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预备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一)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预备役,经教育仍坚持退出预备役的;批准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权限,与批准晋升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第五十五条(二)连续两年部队考核不称职的;(三)因犯罪

    2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时间为下达退出预备役命令之日。第五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违反纪律的,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拒绝、逃避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相关待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

    24、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预备役人员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预备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预备役人员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二条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第六十三条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预备役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五条2022授课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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