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二章汇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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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 第二 汇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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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汇票汇票第一节第一节 汇票概述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1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一点与本票不同,本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一点与本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与支票不同的是汇票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与支票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没有限制性要求。的付款人没有限制性要求。2 2、汇
2、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 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般是见票即付。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
3、般是见票即付。4 4、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特征,、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特征,这一点使它区别于本票和支票。这一点使它区别于本票和支票。特征特征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持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票可分为以下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票可分为以下种类:(1 1)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为标准,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为标准,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汇票。(2 2)以汇票到期日为标准,分为即期与远期汇票
4、。远)以汇票到期日为标准,分为即期与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又分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期汇票又分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3 3)以汇票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以汇票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汇票、无记名汇票、指示汇票。(4 4)以票据的流通地域为标准,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以票据的流通地域为标准,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票。(5 5)以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一般汇票和变)以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式汇票 三、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
5、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二)即期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远期汇票见票即付汇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三)一般汇票一般汇票变式汇票变式汇票指己汇票指己汇票对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付受汇票己受己付汇票己受己付汇票第二节第二节 出票出票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概念 票据法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
6、票人签发票据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基本票据行为。它包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基本票据行为。它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212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金额的可靠资金来
7、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二、出票的记载事项二、出票的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一)表明“汇票汇票”的字样;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
8、章。(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日期付款地付款地出票地出票地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
9、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二)任意记载事项(二)任意记载事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不得转让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汇票出票人记载的预备付款人、禁止背书等。如汇票出票人记载的预备付款人、禁止背书等。(三)不得记载事项(三)不得记载事项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这类记载一般分为无益记载事项或无效记载事项这类记载一般分为无益记载事项或无效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项。根据我国
10、与有害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无益的规定,无益记载事项有以下事项:(记载事项有以下事项:(1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 2)保证不)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有害记载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视为拒绝承兑。有害记载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若记载便支付文句的记载,如
11、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若记载便会使汇票归于无效。会使汇票归于无效。(四)无效记载事项(四)无效记载事项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力。如签发汇票的原因或者用途,该汇票项下的交易如签发汇票的原因或者用途,该汇票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等,这类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合同号码等,这类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二)对收款人的效力(二)对收款人的效力(三)对付款人的效力(三)对付款人的效
12、力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期待权)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期待权)付款人承兑后,成为第一债务人,不承兑的,不付款人承兑后,成为第一债务人,不承兑的,不负任何付款义务负任何付款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意义一、背书的概念和意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
13、利或授予他人一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是流通的基础。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是汇票转让的唯一汇票转让的唯一方式。方式。二、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1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2 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3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
14、分类 (1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目的而是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2 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这是对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完全背书又称记这是对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名背书
15、、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空白背书。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或名称的 背书。我国背书。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3030条规定,汇票以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此规定表明,我国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此规定表明,我国票票据法据法不承认
16、空白背书。不承认空白背书。(3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 这是对非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委托他人代为这是对非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汇票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额为设质背书。我国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额为设质背书。我国票据票据法法第第3535条规定了这两种背书。条规定了这两种背书。(一)完全背书(一)完全背书三、转让背书三、转让背书 1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
17、日期的,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 2、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 不不得转让得转让 字样。背书人记载字样。背书人记载 不得转让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不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8、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票据法据法不承认不承认 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预备付款人 等记载及其效力。等记载及其效力。3 3、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二)空白背书(二)空白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19、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背书。我国姓名或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不承认空白背书。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均承认空白背书。不过我而大陆
20、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均承认空白背书。不过我国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的存在。国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的存在。1 1、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转移效力(三)转让背书的效力(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
21、得票据,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仍能取得票据权利。2 2、权利担保效力、权利担保效力 票据法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3 3、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证明效力
22、 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
23、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任自负。背书的连续背书的连续 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
24、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连接而无间断。连接而无间断。背书连续的效力背书连续的效力 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是连行使票据权利
25、。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是连续的,即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续的,即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在形式上的,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和实质上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背书连续的认定背书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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