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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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城镇 土地 使用 耕地 占用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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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 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征税范围不 包括农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解释2】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 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 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 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 有和集体
2、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 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 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 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 确定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
3、有各方都 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税率: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 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 【解释】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 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 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 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四、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
4、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 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 调整。 【解释】注意顺序:一测定;二证书;三申 报。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 征税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 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 税款。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 米)适用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期限 全年
5、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 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 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规定单位税额和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是年税额,土地使用税规 定的纳税期限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所以在 计算应缴税金时,要注意计算交纳的是年税额 还是季度税额。 (四)税收优惠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 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 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
6、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 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 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 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 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 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 共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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