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32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民法总则自然人合伙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703243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PPT
  • 页数:132
  • 大小:651.07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总则自然人合伙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民法 总则 自然人 合伙 课件
    资源描述:

    1、本章要点: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l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l监护制度监护制度l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2、使用的公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第四章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四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一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条规定,自然人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3、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四章(二二)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1.总括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瑞士瑞士):胎儿活着出生即有胎儿活着出生即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2.个别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日日,法法,德德):胎儿胎儿,就损害赔就损害赔偿权偿权,视为已出生视为已出生.3.绝对主义绝对主义: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女教师贾丽怀有女教师贾丽怀有6个月身孕,某日乘坐出租个月身孕,某日乘坐出租车去上班,中途遇行人

    4、王某违章横穿马路,出车去上班,中途遇行人王某违章横穿马路,出租车司机陆某因车速较快,为躲闪王某而与一租车司机陆某因车速较快,为躲闪王某而与一辆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乘客贾丽头部被撞伤,辆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乘客贾丽头部被撞伤,右额骨折及颅内血肿的后果。交警部门认为,右额骨折及颅内血肿的后果。交警部门认为,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贾丽在住院治疗外伤过程中,服用过许多任。贾丽在住院治疗外伤过程中,服用过许多复方类药物,经专家鉴定此类药物对胎儿的生复方类药物,经专家鉴定此类药物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具体影响无法确定。贾丽长发育有一定影响,具

    5、体影响无法确定。贾丽出院后,要求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赔偿出院后,要求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赔偿除自己脑外伤的损失外,还有自己怀中胎儿因除自己脑外伤的损失外,还有自己怀中胎儿因母亲服用药物而受到的损害。母亲服用药物而受到的损害。l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胎儿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胎儿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享有索赔权利。母亲可将胎儿的能力,不享有索赔权利。母亲可将胎儿视为身体的一部分,提出索赔要求。第二视为身体的一部分,提出索赔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不应获得赔偿。第三种种意见认为,胎儿不应获得赔偿。第三种意

    6、见认为,胎儿在出生后可以由母亲为其意见认为,胎儿在出生后可以由母亲为其提出索赔,其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提出索赔,其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第四章(一一)生理死亡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命的终结。第四章(二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互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互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的日期为准。(三三)关

    7、于死者权益保护问题关于死者权益保护问题?谁来保护烈士的肖像谁来保护烈士的肖像?六一儿童节前夕,李宇新小朋友在上海一家书店买了刘胡兰和雷锋两本书。可回家阅读时,他的爸爸妈妈却诧异地发现,书中的卡通插图竟将英雄完全改头换面:15岁就牺牲在敌人铡刀下的刘胡兰低腰褶裙、金发碧眼,几代人心中的楷模雷锋鼻梁挺拔、双目溜圆活脱脱的两个“洋娃娃”。孩子在看完这本读物之后,不由发出疑问:“这刘胡兰、雷锋怎么和课本上的不一样呀?他们是中国人吗?”面对孩子的疑问,家长面面相觑,不知该如何回答。(法制日报6月2日)关于死者权利保护问题关于死者权利保护问题l权利说: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并不丧失,该权权利说:自然人死亡

    8、后,某些权利并不丧失,该权利和权利包含的利益由其近亲属行使;利和权利包含的利益由其近亲属行使;l利益说:任何权利都会随着主体的消亡而不存在,利益说:任何权利都会随着主体的消亡而不存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无主体的权利,人死亡后应当受法律上不可能存在无主体的权利,人死亡后应当受保护的是利益而非权利;保护的是利益而非权利;l反射利益说:权利因主体消亡而消灭,但在特殊情反射利益说:权利因主体消亡而消灭,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人需对死者的一些权利所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人需对死者的一些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种公共利益保护的反射体现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种公共利益保护的反射而使其近亲属享有一

    9、定的利益而使其近亲属享有一定的利益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四章(一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能力。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的

    10、民事行为能力”。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章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条第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1条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

    11、成年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力人。案例:案例:张某,张某,17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上班方便,张元的收入。为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房一间。某在镇里租房一间。2002年年7月,月,张某未张某未同其父母商量,同其父母商量,即花即花

    12、500元从李某处购买了元从李某处购买了一台旧彩电,此事后来一直遭到其父母的一台旧彩电,此事后来一直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强烈反对。同年同年10月,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辞工回家。随后,其父找到李某,以张症辞工回家。随后,其父找到李某,以张某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认为彩电买卖无某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认为彩电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问:此买卖是否有效?另外,请分析本此买卖是否有效?另外,请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13、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章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A: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四章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14、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第四章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条第条第1款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第13条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15、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意见第条民通意见第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

    16、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第条第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三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行

    17、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第四章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2.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相关法条相关法条:第第12条条(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第13条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8、,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活动。l三、行为能力对行为后果的影响l(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l(二)限制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 1、可以从事的行为 2、超范围行为如何补救 3、行为后果归属l(三)完全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 意见第意见第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下定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精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精神状态认定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

    19、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限.第三节第三节 监护监护(一一)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四章(一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No.16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

    20、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成年兄、姐。第四章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自愿监护)自愿监护)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第四章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补偿监

    21、护)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补偿监护)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因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因: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第四章6.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关法条相关法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

    22、护能力的,由下列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23、近亲属中指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是:范围是:(1)配偶;配偶;(2)父母;父母;(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

    24、属。第四章2.精神病人的自愿监护人精神病人的自愿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3.精神病人的补充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补充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4.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民委员

    25、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第四章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配偶;(2)父母;父母;(3)成成年子女;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同意的。第四章相关法条相关法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26、人:(一)配偶;(一)配偶;(二)父母;(二)父母;(三)成年子女;(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7、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见意见: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

    28、明显不利的,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l法定监护l自愿监护l补充监护l协议监护

    29、l指定监护l委托监护l意见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三、监护人的职责:意见三、监护人的职责:意见10(一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四章(五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七七)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

    30、八条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意见意见: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31、有明确的监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l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转乘责任转乘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

    32、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辞去监护(五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四章l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6万万元。经查:元。经查:l1、乙有个人财产、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有个人财产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万元;l2、乙有个人财产、乙有个人财产5万元,甲有个人财产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万元;l3、乙有个人财产、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有个人财产万元,

    33、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万元。l问: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问: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6万元赔万元赔偿金?偿金?l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有先后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有先后之分之分l由与被监护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由与被监护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l只有在前者不能单独承担的,另一方才只有在前者不能单独承担的,另一方才与之共同分担与之共同分担l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补充性连带责任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行民事活动

    34、的中心处所。第四章(一一)意定住所意定住所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第四章(二二)法定住所法定住所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三三)拟制住所拟制住所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把居所视为住所。第四章“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地视为住

    35、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所在地为住所。第四章第五节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第四章(一一)宣告

    36、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的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的时间既有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既有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其二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年。2年的期限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开始计算;战是从失踪人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第四章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

    37、近亲属或对该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其债权人和债务人。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包括: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第四章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的基层

    38、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第四章(二二)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的效力-产生财产代管人产生财产代管人民通民通21条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39、。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管。第四章(三)代管人的职责l1、善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l2、接受他人对失踪人的义务履行;l3、代失踪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民通民通21条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四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的下落,经本

    40、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布。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布。”第四章(五五)撤销失踪宣告的后果撤销失踪宣告的后果代管人的告知义务代管人的告知义务;代管人的交还义务代管人的交还义务咨询咨询:我是长年驻安海岛的基层干部,:我是长年驻安海岛的基层干部,2004年春节探家时,和妻子因小事发生争吵,她竟丢下年春节探家时,和妻子因小事发生争吵,她竟丢下不满周岁的孩子离家而去,此后以多方查找,一直不满周岁的孩子离家而去,此后以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三年六个月了。现在,我才得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三年六个月了。现在,我才得知她当时已有不忠行为,很可能同奸夫私奔外地了。知她当时已

    41、有不忠行为,很可能同奸夫私奔外地了。请问,我可以申请宣告妻子死亡吗?请问,我可以申请宣告妻子死亡吗?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亡的法律制度。第四章(一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42、,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限只要求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年时限的限制。第四章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顺序意见申请顺序意见25条条:配偶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民事

    43、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第四章(二二)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的效力1.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2.在生存地所为行为仍然有效在生存地所为行为仍然有效(意见意

    44、见36条的条的2款款)第四章(三三)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后果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

    45、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行恢复婚姻关系。(意见意见37条条)第四章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意见意见38条条)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46、当返还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意见意见40条条)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 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意见条意见条)小结l权利能力从生死,行为能力有三分,l10与18看年龄,还有智力与精神!l能力受限监护补,顺序职责记清楚。l两宣制度来结束,程序后果考之处!第五章法人要点:l法人概念、特征及成立要件;l法人对外的民事责任承担(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法人变更的责任承担;

    47、法人代表行为后果的承担)l法人登记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概述法人概述(一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的组织。第五章特征: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与其组成成员和管理人员与其组成成员和管理人员分开分开)2.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对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义务的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第五章法人

    48、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民No.37第五章(一一)依法成立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五章(四四)有章程(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有章程)有章程(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有章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分类的分类1.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

    49、人(营利)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营利)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第五章2.涉外法人和非涉外法人机关法人(涉外)涉外法人和非涉外法人机关法人(涉外)3.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和民营企业法人(所有制)人和民营企业法人(所有制)4.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职能)(职能)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

    50、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为能力的国家机关。第五章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实现会员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法人。营利性团体法人。第二节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1、概念、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利和承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民法总则自然人合伙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703243.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