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版)-第五编债法分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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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二 第五 编债法分论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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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债法分论 第二十一章合同之债总则第二十一章合同之债总则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本章重点问题本章重点问题1 1、合同的分类及其意义、合同的分类及其意义2 2、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3 3、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4 4、格式条款、格式条款5 5、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6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
2、概念和分类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概念的多义性:在法学领域内,合同一词可以在三个层次上使用(一)合同概念的多义性:在法学领域内,合同一词可以在三个层次上使用n第三层次,指债权合同,包括债的发生合同、债的变更合同(如债权让与合同)第三层次,指债权合同,包括债的发生合同、债的变更合同(如债权让与合同)及债的消灭合同(如代物清偿合同)在内。及债的消灭合同(如代物清偿合同)在内。n由于在合同的发展过程中,受到商品经济的涤荡、净化,债权合同因其与商品关由于在合同的发展过程中,受到商品经济的涤荡、净化,债权合同因其与商品关系的直接联系,以及它突出地反映了商品交换关系和合同的本
3、质,因而被置于合系的直接联系,以及它突出地反映了商品交换关系和合同的本质,因而被置于合同的中心。同的中心。n因此,目前广泛使用的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我国因此,目前广泛使用的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我国合同法合同法亦采狭义的合同概念,亦采狭义的合同概念,明确将明确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外 (二)民法上合同的定义(二)民法上合同的定义 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同在本质上
4、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585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法合同法沿用沿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定义,同时规定,的定义,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
5、、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的协议 (四)合同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四)合同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 (一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三)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三)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区别与联系一、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区别与联系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而合同的
6、有效则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而合同的有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有其相似与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有其相似与相联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相联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二、要约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因
7、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1 1、要约人应当是明确的、特定的人,即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要约人应当是明确的、特定的人,即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则在所不问。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则在所不问。2 2、要约应当以明示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应当以明示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3 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4 4、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三)要约生效的时间和期间(三)要约生效的时间和期间1 1、要
8、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不同。向对话人发出要约要约生效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不同。向对话人发出要约(例如面谈或打电话),采取了解主义,即在受要约(例如面谈或打电话),采取了解主义,即在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向非对话人发出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向非对话人发出要约(例如写信或打电报),采取到达主义,即在要约到(例如写信或打电报),采取到达主义,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达受要约人时生效。n2 2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它分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
9、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它分为两种:为两种:n(1 1)约定期间。)约定期间。n(2 2)法定期间。)法定期间。(四)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1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2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五)要约的消灭(五)要约的消灭n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拘束,受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拘束,受要约人也无从对之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的消灭是以要约曾经生效要约人也无从对之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的消灭是以要约曾经生效为前提,故要约的撤回不属于要约的消灭原因。要约消灭的原因
10、主为前提,故要约的撤回不属于要约的消灭原因。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三:要有三:n1 1、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n2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n3 3、要约被拒、要约被拒三、承诺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人成立合同。1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2 2、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者其他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者其他方式向要约人
11、作出。3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二)承诺的生效(二)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三)承诺的效力(三)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在于使合同成立承诺的效力在于使合同成立(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生效之前,承诺人通知
12、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生效之前,承诺人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 四、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他形式。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载内容的形式。
13、第三节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性质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性质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先契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先契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生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 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2 2、造成损失。、造成损失。3 3、缔约过失。、缔约过失。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类型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类型
14、 1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利、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利益损失的行为。益损失的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n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5、款具有如下特点:n1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定的。n2 2、格式条款是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格式条款是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的。n3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n4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n二、格式条款的规制二、格式条款的规制n1 1、规制缘由、规制缘由n格式条款与契约自由;格式条款与公平格式条款与契约自由;格式条款与公平n2 2、三个规则、三个规则n(1 1)提示说明义务;)提示说明义务;n(2 2)禁止不公平条款;)禁止不公平条款;n(3 3)
16、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n三、格式条款的效力三、格式条款的效力n1 1、格式条款的可撤销。、格式条款的可撤销。n2 2、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n(1 1)违反合同法第)违反合同法第5252条;条;n(2 2)违反合同法第)违反合同法第5353条;条;n(3 3)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040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的抗
17、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3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须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在性质上为延期的抗辩,没有
18、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效力仅为使对方同时履行抗辩在性质上为延期的抗辩,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效力仅为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行使,即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债务的请求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行使,即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的履行。二、后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n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n后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效力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完全相同,都
19、是一种延期的抗辩。后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效力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完全相同,都是一种延期的抗辩。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异时履行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异时履行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担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负担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在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重恶化时,在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先为给付的权利。担保前,可以中止先为给付的权利。(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 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双方
20、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2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负担先为给付义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负担先为给付义务。3 3、须出现后履行义务一方到期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债、须出现后履行义务一方到期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务的现实危险。(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 1、及时通知对方。、及时通知对方。2 2、举证义务。、举证义务。(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 1、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一般仅在于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一般仅在于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即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先为务。即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充分担保
21、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可拒绝自己的给付。给付义务人可拒绝自己的给付。2 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扩大,即由中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扩大,即由中止履行扩大为终止合同关系。这一法定条件就是履行扩大为终止合同关系。这一法定条件就是“中止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供适当担保”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2、的行为。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两种。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两种。(一)双方解除(一)双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合意解除,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合意解除,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协议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除行为的示一致而解除。协议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除行为的方式应当依合同订立的方式为之方式应当依合同订立的方式为之(二)单方解除(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典单方解除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典型意
23、义上的合同解除,它是以消灭已生效的合同的效力意思为要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它是以消灭已生效的合同的效力意思为要素,依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素,依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1 1、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2 2、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二、法定解除n(1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n(2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不履行主要债务;n(3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24、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4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n(5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对于解除以前的合同解除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对于解除以前的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涉及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涉及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797条规定条规定“已经履
25、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将将是否溯及既往的选择权留给合同当事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是否溯及既往的选择权留给合同当事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非违约方的利益。特别是非违约方的利益。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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