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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总-则(第二版)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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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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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 法 总 则(第二版)第 一 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 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民法”一词最早见于 尚书孔氏传。不过,尚书孔氏 传中提及的民法一词,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民法。至于古代法律典籍中出现的“民 事”一词,也与现代民法中的民事一词有极大的差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我国民法的概念 我国 民法典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 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

    2、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 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 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民法 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四、民法与民法学 所谓民法学,是指以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民法既可以从立 法层面理解,也可以从学科层面理解,从立法层面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法律关系的总和,其既包括民法典的规范,也包括民事单行法以及其他立法中的民 法规范。而民法学则是研究民法本身的

    3、学问。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 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 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在一般 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类型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意义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4、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 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第一,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第二,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三,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第四,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是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的。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是权利法五、民法是人法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一、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二、从近代民法到

    5、现代民法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内在体系)两方面。形式体系是指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价值体系是指贯穿于民法典 的基本价值,包括民法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历来以私法自 治为价值体系展开。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我国 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构成。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商法又称商事法,其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 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

    6、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证券、信托 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则。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所谓民商合 一,是指不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关系。在形式上,民商合一通常是指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而将民事规范广泛适用于调整所有 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 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和宪法二、民法和行政法三、民法和经济法四、民法和社会法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法律

    7、三、行政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法解释六、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八、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 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准确适用 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从内容上看,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所谓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

    8、性法律文件。法谚有 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法谚有云:“后法优于前法。”(Lexposteriorderogatepriori)这就是新法优先 于旧法的原则,即同一事项已有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当然废止。我国 立法法 第92条也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原则主要适用 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也就是说是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别的法律时所适用的规 则。当然,如果在新普通法中明文规定修改或废止特别法,则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

    9、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在法理上,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法律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民 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 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 的民事法律。在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四)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 法律规范大体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两种。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 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自由作出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可以具有优先于任

    10、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债法中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问题与思考 0102 0304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比较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简述民法的性质。简述 民法典制定的意义。第 二 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 出发点,它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 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从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上关于基本原则的规范是强 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通过基本原则的适用,法官享有了一定的自由 裁量

    11、权,有助于克服审判的机械性,并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当然,民法有具体规 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具体规定,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法关于基本原 则的规定作出裁判。第二节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涵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条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从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如下内涵。第一,民法是权利法。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第三,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第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第二节 民事权益受

    12、法律保护原则二、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功能第一,体系建构功能。第二,价值导向功能。第三,法律解释功能。第二节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第一,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第二,构建了体系化的民事权利保护机制。第三,规范了民事权利的行使。第四,全面维护个人的行为自由。第三节 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 律平等保护。我国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民法的平等原

    13、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第三节 平等原则二、平等原则的内容第一,人格的平等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 的平等对待。第四,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第四节 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 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 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等民法的具体规则。第四节 意思自治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1.赋予民事主体在

    14、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3.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益第四节 意思自治原则三、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19世纪由于 个人主义思潮的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经被绝对化,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 的加强,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干预。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民法的三大原则都已 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表现得尤为突出。民事主体所享 有的意思自治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价值发 生冲突,则应当优先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第五节 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15、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 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第五节 公平原则二、公平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 公平原则要求将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以价值的均 衡为标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我国 民法典不仅确认了公平原则是民 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多个条款都反映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 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 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knigLehrnorm),君临法域。民法典第 7条规定:“民事

    16、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二、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 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三、诚信原则的功能(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二)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三)衡平的功能(四)解释的功能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从狭义上讲,合法是指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广义上说,合法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

    17、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 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为本条就公序良俗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所以,此处所 说的合法原则是从狭义上理解的。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 依据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 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依据 民法典第8条的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前所述,从广义上理解,违 法也包括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也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三、公序良俗原则与相关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与自愿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与诚信原则第八节

    18、 绿色原则二、绿色原则的内涵(一)保护环境和生态(二)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三、绿色原则的适用(一)确立价值导向的功能(二)对财产权利行使作出必要限制的功能(三)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的功能(四)解释合同的功能问题与思考 0102 0304 如何理解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涵?如何理解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涵?如何理解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的作用?如何理解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的关系?第 三 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9、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 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 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而变化。关于法律关系的要素,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认为民事法律 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是四要素

    20、说,即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 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除了主 体、客体和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所谓变动的原因实际上就是法律事实,而变动本身就是指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本书认为,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 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

    2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 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 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任何个人和 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 象。法律可以根据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规

    22、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以 后,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 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依法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 现象。例如,人的死亡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物的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的 消灭等。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3、的行 为。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 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的行为。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狭义上的客体是指在法 律上可以支配的对象,人是权利的主体而非权利的客体。广义上的客体是指凡是 能够作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的一切人和物,都可称为客体,例如物权的客体是 物,而债权的客体则可指向特定人。本书采狭义上的客体说。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二、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类型(一)人身利益1.人格利益 2.身份利益(二)财产利益1.有形财产 2

    24、.无形财产(三)行为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法律上所指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是另一类重要客体。问题与思考 0102 0304 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第 四 章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 民事主体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范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之主 体”。民法上,“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 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既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 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

    25、。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 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具有平等性。2.具有普遍性。3.具有不可剥夺性。4.具有不可转让和抛弃性。5.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权利能力和权利的概念经常容易 混淆。应该看到,这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一方面,权利

    26、能力是权利享有的基 础;另一方面,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也有利于实现权利取得的平等。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 所谓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只有 具有当事人能力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此种能力是由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能力。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这就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诉 讼权利能力,也具有密切的联系。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27、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 人的法律人格的要素,它具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属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终生享有的。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于胎儿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所以法律上需要 有专门的制度对此作出规制。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依据该条规定,胎儿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受 到法律保护。1.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28、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利益保护的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自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不能继续成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权利能力当然消 灭。我国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 止。也就是说,死亡之后,自然人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二)生理死亡的时间认定 生理死亡的时间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是否存在、原权利义务是否变更、继承是 否开始等,这就

    29、需要准确判断生理死亡的时间,因此,其在民法上具有一定的法律 意义。关于自然死亡的时间,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电波消失说。本书认为,关于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按照医学标准来确定,目前 大多数医学专家主张,脑电波消失说比较科学,也在临床中逐渐被采纳,因此,采 纳这一观点认定死亡时间有一定的道理。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 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简言之,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

    30、权利能力 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要实际地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民 事行为能力,就是法律所认定的形成意思的能力,即主体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 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主体能否独立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 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从而具备形成意思的能力,通常是由法律确认的。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所谓责任能力,又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 能够承担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 力。但由于责任能力在侵权法中最为重要,所以各国对侵权责任能力都有明确规 定,而对于违约责任能力则规定准用侵

    31、权责任能力之规定。我国 民法通则 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在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名下,可见,我国对于责任能力的规 定仅仅限于侵权责任能力。本书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不完全等同于行为能 力。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32、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 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有两种:一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不

    33、 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此,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 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成年人因为智力、精神状况等原因而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则 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依据 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年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

    34、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也 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而言,从保护其利益 出发,法律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分必要的。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也因一定法律事实而终止。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因

    35、死亡而终止,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因此终止。死亡是自然人民事行为 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第三节 监护二、监护的性质 关于监护的法律性质,学者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如下几种学说。1.权利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2.权利义务一体说。此种观点认为,首先,监护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权利,但是要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和目的,监护是指“对于那些由于年龄或者精神健 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监护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36、。3.职责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监护的内 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第三节 监护三、监护的分类 依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监护。(一)未成年人监护 所谓未成年人监护,是指以未成年人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二)成年监护 成年监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监护。第三节 监护四、监护的设定(一)法定监护 1.法定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2.法定监护的监护人范围(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2)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第三节 监护四、

    37、监护的设定(二)意定监护 所谓意定监护,依据 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 确定,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三)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四)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监护人。”第三节 监护五

    38、、监护人的职责及其履行(一)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内容(二)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2.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3.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第三节 监护六、监护的终止 监护因一定的事实而发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监护设立的根据不 同,终止的原因也不相同。(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监护七、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一)撤销条件第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第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

    39、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 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第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节 监护七、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二)指定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后,如果没有及时指定新的监护人,则被监护人就处于无 人监护的状态,对其十分不利。如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都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极易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因此,依据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人民法院根据有 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在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后,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第三节 监护七、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三)申请撤销的主体 并非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只有了解被监护人的情形、能够为其提供照顾、保

    40、护等措施的人,或者与被监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作为主体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第三节 监护七、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四)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支付 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监护 资格与扶养义务是区分的。抚养、赡养、扶养是法定的义务,是基于血缘等关系而 确立的,这些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第三节 监护七、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五)监护资格的恢复 某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其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下也 可以恢复。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

    41、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 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 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四节 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所谓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第四节 宣告失踪二、宣告失踪的条件第一,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三,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第四节 宣告失踪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一)财产代管人的设置(二)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三)财产

    42、代管人的变更第四节 宣告失踪四、失踪宣告的撤销(一)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1.失踪人重新出现2.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撤销第四节 宣告失踪四、失踪宣告的撤销(二)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一旦撤销,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财产代管关系终止。财产代管人是在自然人失踪期间代其管理财产,一旦 失踪宣告被撤销,相应的财产代管关系也应当终止。二是财产代管人的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民法典第45条第2款规定:“失 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依 据该条规定,一旦失踪人重新出现,则其就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 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报告代管其财产

    43、期间的相关情况第五节 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第五节 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第二,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第三,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第五节 宣告死亡三、宣告死亡时间的认定 关于宣告死亡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 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五节 宣告死亡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一)宣告死亡的效力及于一切

    44、人(二)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三)财产关系的变动(四)婚姻关系的消灭第五节 宣告死亡五、死亡宣告的撤销(一)死亡宣告撤销的条件一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二是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三是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第五节 宣告死亡(二)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应当恢复2.婚姻关系的恢复3.对收养关系的影响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任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两户制度 在我国,“两户”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简称。在改革开放之前,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为了扩大自然人从事经营(包括工商业经营和 农业经营)的自由,我国 民法通则设立了

    4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 说,“两户”是改革成果的制度化。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个体工商户(一)个人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 户。”据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过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关 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从 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将个体 工商户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表明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 自然人,而不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当然,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 商业经营活动,就成为商事主体。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依

    46、据 民法典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其采取区别处理的模式。一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 担。从登记的角度来看,这些个体工商户会明确登记为“个人经营”。二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在办理登记时,个体工商 户可以被明确地登记为“家庭经营”。三是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民法典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据此,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

    47、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出现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至今仍然是最为重要的农 村集体经济的经营形式。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考虑到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因此,其债务 也应当由“户”来承担。民法典第56条第2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这里所说的“农户财产”包括该户内 成员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第七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在我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身 份证是证明公民真

    48、实身份的凭证,每个公民都有一个身份号码,身份号码是国家为 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 家标准编制。第七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二、自然人的住所(一)自然人的住所概述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活动总是存在 于一定的空间的,其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和开展社会生活,总是在一定的场所内活 动,例如,工作场所、营业活动的场所、居住的场所、财产所在地等,这些场所可 能各不相同。住所是自然人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集中发生的中心地域,这就需要在 法律上确定自然人的住所。第七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二、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住所的认定规

    49、则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2.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 五 章法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性质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juristischePerson,LegalPerson),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 利主体。法律上的人与通常所称的人的概念不同,其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性质二、法人的性质 所谓法人的性质,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原因,换言之,根据什么原因,法 人才能够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关于法人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拟制说”,此种观点认为,法人只是观念上的无形的权利主体,是法律

    50、针对人和财产的集合而拟制的人格。二是“否认说”。此种观点认为,法人本身没有独立的人格,而是为了一定的 目的而存在的财产,即“目的财产”(Zweckvermgen)。三是“实在说”。此种观点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的虚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 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性质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也可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民法典第74条第1款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 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根 据法人章程、决议的授权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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