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24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加重结果犯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699576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PPT
  • 页数:24
  • 大小:79.64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加重结果犯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加重 结果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的基本類型犯罪的基本類型陳志輝老師2010.11.09題演題演下各為是否成重傷罪之重傷?l(一)甲某日持酸一瓶潑向乙之臉部,致乙臉部皮膚灼傷,容貌難以恢原。l(二)甲某日持刀故意割斷乙右手之食指與無名指,以致該二手指無法接回。l(三)甲某日毆打乙,致乙之左眼受傷,該眼之視只有正常人之三分之一。l(四)甲切斷鋼琴演奏家乙的右手小指,雖被接回已無法恢原先的靈活程度,乙被迫放棄鋼琴演奏生涯。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的基本類型犯罪的基本類型壹、為何要區分各種犯罪態樣 l兼具總則性問題與分則性問題l分類必須必備區分之實益 l分析各種同犯罪類型的基本要件、效果和之間的區別貳、重要之犯罪基本類型

    2、(非全部)貳、重要之犯罪基本類型(非全部)一、故意犯與過失犯二、作為犯與作為犯 三、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加重結果犯 四、實害犯與危險犯 五、繼續犯與態犯、一般犯、身分犯、己手犯 七、單一犯與結合犯 一、故意犯與過失犯一、故意犯與過失犯(三)故意犯與過失犯之關係:互斥概?何種為犯罪常態?(四)故意犯與過失犯區別實益 1.確定國家刑罰權範圍:有責原則(刑12 I)、過失之處罰限明文(刑12 I)2.區分法程度 3.僅故意犯處罰未遂 4.共犯之認定:故意教唆;故意幫助(五)犯罪判斷之檢驗順序:先故意後過失 案案4-1l 卡司機甲深夜在宜公上一高速暢意奔馳。如前面有速度較慢之子,甲即按高音叭或閃強

    3、光燈要前好擋。某日,乙駕駛自用小轎在甲前面老神在在,毫無讓甲之意,甲即以極近距高速硬生生從乙左邊超。甲明知山狹窄,超危險,且黃線禁止超,但甲自認超技術一,應該致危及乙,因而仍執意超。結果乙甲危險超,心一荒,為避免撞及甲尾,頭稍微一偏,整部子因而擦撞山壁而翻覆,毀乙亡。試問甲之罪責。二、作為犯與作為犯二、作為犯與作為犯(一)作為犯之定義:積極作為方式實現構成要件(二)作為犯之定義與種類(15)1.純正作為犯:149、306 II 2.純正作為犯:15 I 3.區分純正與純正作為犯之方法 形式認定:依法者明定(如 306)實質認定:依保證人地位有無(限純正作為犯)保證人地位認定之標準:對受保護法益

    4、的無助態有支配、對危險源有支配Q.294 為純正作為犯或純正作為犯?案案4-2 l 某甲為已婚婦產科醫師,背其妻乙於外頭有一情婦丙。某日乙感覺其左胸疼痛且有出血之現象,遂問某甲有無大礙?某甲經初步診斷判斷可能為乳癌,惟為顧及自己與丙之幸福,故意對乙並無大礙自會痊癒。由於丙與乙為多好友,丙在得之乙可能癌之消息後刻意帶乙出國遊玩希望乙病情化。乙丙歸國後,乙發現出血現象日趨頻頻,再度詢問丈夫甲,甲但未告知乙真相而勸乙在家靜養即可用到醫院就診。某日,甲忍受疼痛驅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乳癌末期,試問甲丙二人須否就甲之病情負責?三、為犯(舉動犯)三、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加重結果犯、結果犯、加重結果犯(

    5、一)為犯與結果犯之區別:是否以發生為結果為要。l 為犯之適如:185-3、168;結果犯如:271(二)區別實益:如為結果犯則為與為結果間需具因果關係且具可歸責性。特殊概辨析:單為犯與雙為犯特殊概辨析:單為犯與雙為犯l純粹分則內之分類l單為犯單為犯是指法構成要件之為所描述者僅屬單一犯罪,如人罪之人、竊盜罪之竊盜。l雙為犯雙為犯是指在一個獨構成要件中兼含二以上為之犯罪,如強制性交罪之強制與性交為。因此雙為犯之概近似於實質結合犯概同(實質結合犯,競合理論)。(三三)特殊類型的結果犯:加重結果犯特殊類型的結果犯:加重結果犯(17)1.定義:先為基本構成要件後造成其他加重結果 如:227 I II、2

    6、21 I、226 I、328 I,III 2.加重結果犯之本質 無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則應論以故意既遂和過失致死,依想像競合(55)處理之。但既然法文明定結果加重犯之規定,基於基本為與加重結果間有特殊法內涵直接適用加重結果犯之構成要件即可。至於基本為未遂之情形能否成加重結果?實務採肯定解,因為即使基本為未遂也與為結果具特殊法內涵。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17)學理上之探討:檢討基於特殊法內涵理解下之可能類型 l故意過失?(17)l過失過失?如:失火罪而燒死他人?(基於罪刑法定適用)l故意(間接)故意?:通實務否定之,但有反對l過失故意?:無此類型 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17)l3.加重結果犯之成要

    7、件 1)因犯罪而生一定加重結果 加重結果本質為過失犯 2)基本為與加重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及風險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可歸責?風險關係要如何認定?3)法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法無明文則回歸競合處理 4)為人能預加重結果之發生 實務認為能否預依客觀判斷而非主觀 學界批評 5)對加重結果無故意加重結果之預加重結果之預 加重結果之預加重結果之預l罪質相同時,依實務解認為此時為犯意變,只須論加重結果之故意犯即可。Ex:甲持刀欲砍傷乙,惟刀刺向乙心臟部位時,甲雖知乙可能有生命危險,依然繼續該為,乙果真被刺死。l罪質同時,則視情形論以結合犯或罪併罰。Ex:放火/人、強制性交/人l問題: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有何同?

    8、如何判斷罪質是否相同?案案4-3l某甲於某夜黑風高夜晚潛入乙家想大撈一票,正在翻箱捯櫃之際被乙發現,甲乙頗具姿色,興起強姦乙之頭,惟正欲褪去乙衣褲之際,乙即因驚嚇過度而心臟病病發死亡。試論斷甲罪責。四、實害犯與危險犯四、實害犯與危險犯1.實害犯:為對為客體造成客觀可之損害結果始既遂 2.危險犯:對法益或為客體惹起危險態,無待實害結果發生 3.實害犯與危險犯之區別標準:依法益或為客體受侵害程度 4.危險犯與實害犯之關係:危險犯之危險持續昇高可能轉為實害犯,如遺棄罪(294 I)為危險犯,危險持續昇高則有可能產生致死結果(294 II),此時如何論罪係依為人主觀故意而定。如基於遺棄故意而生死亡結果

    9、則為 294 II;基於人故意而遺棄直接適用 271 I即可。四、實害犯與危險犯四、實害犯與危險犯l(五)危險犯之種類 1.具體危險犯(實害密接可能性)以發生一定具體危險態為構成要件要素,本質為結果犯(具體危險之結果)。之所以沒有發生實害結果,往往是一種意外或幸運。法官須就個案認定是否招致一定具體危險如 174 II、III後;175 I至III之致生公共危險 2.抽象危險犯(典型危險性)為之典型危險為入罪化理由,非構成要件要素,故一旦為構成要件為,即成犯罪(本質上亦為為犯)。也因此法官毋須個案具體認定為是否招致一定危險態。如 173 I 五、繼續犯與態犯五、繼續犯與態犯(一)繼續犯與態犯之定

    10、義與區別:依照為人意思維持及違法態久暫 1.態犯 1)定義:構成要件之內涵在招致違法態,為一旦造成違法態即既遂,通常為亦終。Ex:271(人)、277(傷害)、352(毀損)、237(重婚)2.繼續犯 1)定義:為所造成違法情之久暫,取決於為人意思。違法態之招致及繼續皆為構成要件為。故一旦招致違法態犯罪既遂,但直至放棄或終止犯罪為為始終。Ex:306(侵入住罪)、302(私拘禁)、347 I(人贖)繼續犯與態犯區別實益繼續犯與態犯區別實益 1.犯罪為何時終?2.有無從輕從新原則(2 I)之適用?(繼續犯及態犯於判斷為後之基準有所同)3.成共同(或相續)正犯、共犯(事中幫助)之可能性 4.追訴權

    11、時效起算時點(80):繼續犯依為終;態犯依犯罪成5.告訴權期間起算(刑訴237):繼續犯至早於為終;態犯為犯罪成當日或之後知悉犯人時起。6.為地判斷(刑訴5、刑4):繼續犯之為地與結果地 7.罪(競合論)區別:態犯在犯罪完成如果再有為,會構成另一個犯罪,繼續犯再犯罪繼續後的持續為,會另成一個罪。概辨異:即成犯(即時犯)概辨異:即成犯(即時犯)l定義:為實現構成要件內容之同時,犯罪即為既遂。簡言之,犯罪達於既遂,犯罪之態即同時消滅,如人罪、放火罪。l最高法院66台上3118判 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為完成時犯罪即成,以後之繼續竊佔乃態之繼續,而非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為

    12、他人之動產,只是非法獲取其益,其已否辦理登記,與與犯罪為之完成無關。l即成犯與態犯之區別、一般犯、身分犯、己手犯、一般犯、身分犯、己手犯(一)一般犯、身分犯(特別犯)、己手犯之區別:依是否具特定資格或身分 1.一般犯:任何人皆可違犯之犯罪(任何人皆得為為主體)2.身分犯(特別犯):惟有具備特定資格或條件之人始能違犯。Ex:121 I、122 I(受賄罪)、168(偽證罪)、272(直系血親)、274 1)純正身分犯:為人資格或身分具創設刑罰意義 Ex:121I、122I(受賄罪)、124(枉法裁判)具特定身分之人能成純正身分犯之正犯,僅能依附有身分之人而成共犯,但是請注意 31 I2)純正身分

    13、犯:為人之身分或資格僅為加重或減輕刑罰事由,具此身分則成一般犯罪 Ex.272、274(相較於 271);324I(相較於 320)、一般犯、身分犯、己手犯、一般犯、身分犯、己手犯3.己手犯(親手犯):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構成要件為 Ex.239(通姦罪)、237(重婚罪)、168(偽證罪)、185之4(醉態駕駛罪);強制性交罪非親手犯 非親自實施者,能成親手犯之正犯(包括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僅可能成教唆或幫助犯。親手犯原則上均為為犯而非結果犯 七、單一犯與結合犯七、單一犯與結合犯l單一犯與結合犯之區別:依法構成要件形式上之結構 l1.單一犯:實現單一構成要件(如 271等)l2.結合犯:法者將二本質上原可獨之構成要件結合,成為一新獨法構成要件,且依法條構成要件模式分為:1)形式結合犯:如 332 I犯強盜而故意人之強盜罪1.結合犯 2)實質結合犯:如 347人贖(同時違犯 302及 346)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加重结果犯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699576.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