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结果犯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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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 结果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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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的基本類型犯罪的基本類型陳志輝老師2010.11.09題演題演下各為是否成重傷罪之重傷?l(一)甲某日持酸一瓶潑向乙之臉部,致乙臉部皮膚灼傷,容貌難以恢原。l(二)甲某日持刀故意割斷乙右手之食指與無名指,以致該二手指無法接回。l(三)甲某日毆打乙,致乙之左眼受傷,該眼之視只有正常人之三分之一。l(四)甲切斷鋼琴演奏家乙的右手小指,雖被接回已無法恢原先的靈活程度,乙被迫放棄鋼琴演奏生涯。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的基本類型犯罪的基本類型壹、為何要區分各種犯罪態樣 l兼具總則性問題與分則性問題l分類必須必備區分之實益 l分析各種同犯罪類型的基本要件、效果和之間的區別貳、重要之犯罪基本類型
2、(非全部)貳、重要之犯罪基本類型(非全部)一、故意犯與過失犯二、作為犯與作為犯 三、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加重結果犯 四、實害犯與危險犯 五、繼續犯與態犯、一般犯、身分犯、己手犯 七、單一犯與結合犯 一、故意犯與過失犯一、故意犯與過失犯(三)故意犯與過失犯之關係:互斥概?何種為犯罪常態?(四)故意犯與過失犯區別實益 1.確定國家刑罰權範圍:有責原則(刑12 I)、過失之處罰限明文(刑12 I)2.區分法程度 3.僅故意犯處罰未遂 4.共犯之認定:故意教唆;故意幫助(五)犯罪判斷之檢驗順序:先故意後過失 案案4-1l 卡司機甲深夜在宜公上一高速暢意奔馳。如前面有速度較慢之子,甲即按高音叭或閃強
3、光燈要前好擋。某日,乙駕駛自用小轎在甲前面老神在在,毫無讓甲之意,甲即以極近距高速硬生生從乙左邊超。甲明知山狹窄,超危險,且黃線禁止超,但甲自認超技術一,應該致危及乙,因而仍執意超。結果乙甲危險超,心一荒,為避免撞及甲尾,頭稍微一偏,整部子因而擦撞山壁而翻覆,毀乙亡。試問甲之罪責。二、作為犯與作為犯二、作為犯與作為犯(一)作為犯之定義:積極作為方式實現構成要件(二)作為犯之定義與種類(15)1.純正作為犯:149、306 II 2.純正作為犯:15 I 3.區分純正與純正作為犯之方法 形式認定:依法者明定(如 306)實質認定:依保證人地位有無(限純正作為犯)保證人地位認定之標準:對受保護法益
4、的無助態有支配、對危險源有支配Q.294 為純正作為犯或純正作為犯?案案4-2 l 某甲為已婚婦產科醫師,背其妻乙於外頭有一情婦丙。某日乙感覺其左胸疼痛且有出血之現象,遂問某甲有無大礙?某甲經初步診斷判斷可能為乳癌,惟為顧及自己與丙之幸福,故意對乙並無大礙自會痊癒。由於丙與乙為多好友,丙在得之乙可能癌之消息後刻意帶乙出國遊玩希望乙病情化。乙丙歸國後,乙發現出血現象日趨頻頻,再度詢問丈夫甲,甲但未告知乙真相而勸乙在家靜養即可用到醫院就診。某日,甲忍受疼痛驅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乳癌末期,試問甲丙二人須否就甲之病情負責?三、為犯(舉動犯)三、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加重結果犯、結果犯、加重結果犯(
5、一)為犯與結果犯之區別:是否以發生為結果為要。l 為犯之適如:185-3、168;結果犯如:271(二)區別實益:如為結果犯則為與為結果間需具因果關係且具可歸責性。特殊概辨析:單為犯與雙為犯特殊概辨析:單為犯與雙為犯l純粹分則內之分類l單為犯單為犯是指法構成要件之為所描述者僅屬單一犯罪,如人罪之人、竊盜罪之竊盜。l雙為犯雙為犯是指在一個獨構成要件中兼含二以上為之犯罪,如強制性交罪之強制與性交為。因此雙為犯之概近似於實質結合犯概同(實質結合犯,競合理論)。(三三)特殊類型的結果犯:加重結果犯特殊類型的結果犯:加重結果犯(17)1.定義:先為基本構成要件後造成其他加重結果 如:227 I II、2
6、21 I、226 I、328 I,III 2.加重結果犯之本質 無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則應論以故意既遂和過失致死,依想像競合(55)處理之。但既然法文明定結果加重犯之規定,基於基本為與加重結果間有特殊法內涵直接適用加重結果犯之構成要件即可。至於基本為未遂之情形能否成加重結果?實務採肯定解,因為即使基本為未遂也與為結果具特殊法內涵。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17)學理上之探討:檢討基於特殊法內涵理解下之可能類型 l故意過失?(17)l過失過失?如:失火罪而燒死他人?(基於罪刑法定適用)l故意(間接)故意?:通實務否定之,但有反對l過失故意?:無此類型 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17)l3.加重結果犯之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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