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编侵权责任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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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编 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的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2、特征(1)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私权利 (2)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性的权益,而不是相对性的权益(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3)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合法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不仅
2、包括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还包括为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法益)保护的利益范围:占有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纯粹经济损失等其他合法利益 *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保护程度和构成要件上没有区分。(4)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3)侵权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财产责任(4)侵权责任是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5)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优先性优先性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财产赔偿和处罚上侵权责任优先 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加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作为归责的基础或根据 1、第6条第1款实际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也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只要找不到法律特别规定的都可以适用该条款 2、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基础和最终要件 过错责任原
4、则是否以造成损害为要件?3、各种责任形式都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5、以过错对于责任范围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六条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是要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来推定,这个基础事实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能够表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事实 2、过错推定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3、被推定的过错是可以反驳的 反证的事由: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反证事由时,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证明自己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侵权责任法中
5、的过错推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
6、权责任法第75条);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5.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7、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6.堆放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7.地下设施侵权的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91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8、其规定。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3因果关系是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基本要件 注意:第6条第1款“侵害”和第7条的“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因因污染环境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9、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共同点:都须有法律规定,根本区别: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而只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才可免除或减轻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的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三、公平责任是否为归责原则三、公平责任是否为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
10、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郭明瑞教授:否定 王利明教授:肯定 凡是用公平责任的地方,在侵权责任法里面通常用的是“补偿”二字,不是叫赔偿(如33条、87条)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 违法性违反了法定义务
11、二、损害事实 侵权责任法采用了广义上损害的概念,不仅包括现实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后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和过失(民法中通常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这四个要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也不需要以损害后果为要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责任方式 1、责任形式的多样化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
12、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以损失为要件(侵权责任法21条)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侵犯财产权的责任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可以适用的责任方式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13、;(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2、责任的形式上采取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3、15条和21条在适用上的不同 4、15条的赔偿损失与损害赔偿不是一个概念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赔偿关系的主体1、赔偿权利人(1)被侵权人(2)其他的权利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
14、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 2、赔偿义务人责任人 注意:责任人与行为人并非全一致 (二)关于赔偿的范围 1、侵害人身的赔偿(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残疾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的费用+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3)死亡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的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注: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规定,营养费也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
15、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
16、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同命同价问题 该条是任意性条款,不是强制性规范*此方式适用的情况仅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以相同金额赔偿意味着不考虑“年龄、收入”等因素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2、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协商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3、侵害财产的赔偿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知识产权
17、中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法律中有特别的规定 4、精神损害赔偿 A、适用的范围和条件(1)侵害人身权益的方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或遗体*侵犯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2)要求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方可获得赔偿 B、行使请求权的主体(1)被侵权人 (2)近亲属自然人死亡或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受侵害自然人死亡或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受侵害 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的近亲属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请求的主体 C、赔偿的数额致人残疾的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思考: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亡者的亲属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三、不承担责任和减
18、轻责任的情形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从行为的根据上所进行的抗辩,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人为 原因引起的险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避险“过当”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依法执行职务 4、受害人同意 5、自助行为(二)外来原因外来原因:从因果关系上进行的抗辩,是指因行为人之外的原因而造成损害 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减轻3、受害人的故意免责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承担4、意外事件。注:意
19、外事故只是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不能成为无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而不可抗力既是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也是无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关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对理论上认可的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等抗辩事由并没有作出规定。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数人共同侵权的含义 1、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在共同理解上主要有三种学说:主观说 客观说 折中说 2、构成要件: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 行为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民法通则第1
20、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采取折衷说。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强调共同实施,是采取主观说该条强调共同实施,是采取主观说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数个行为导致统一损害结果的。1、构成上(1)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3)各
21、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2、类型:(1)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11条)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不属于真正连带责任,不发生追偿(2)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12条、67条)(分别侵权)责任大小的确定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大小。过失大小和原因力的大小都不能确定的,则平均分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
22、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注意: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共同侵权行为-共同的过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1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2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侵权 与民法通则意见不同,规定了监护人的与民法通则意见不同,规定了监护人的 责任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的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 侵权责任
23、法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意见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共同危险责任的构成客观要件:数人实施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不明 存在损害 主观要件:无意思联络(2)共同危险责任的承担共同危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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