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预备役人员法专题解读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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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预备役人员法全文解读PPT汇报:时间:2022.12.3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前 言目录1制定预备役人员法的必要性2预备役人员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起草过程3预备役人员法主要内容4预备役人员法全文逐条学习PART1制定预备役人员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意义重大l 预备役人员是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力量,制定出台专门的预备役人员法,系统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
2、动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新时代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定位、领导体制、管理职责等。贯彻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预备役人员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预备役部队提供坚强法制保证。预备役部队作为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现役部队的有效补充,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共同履行军队使命任务。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必须以备战打仗为指向,健全完善预备役人员制度。围绕解决预备役人员专业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在更高起点推动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发展。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涉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事关公民
3、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这项工作落实,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国家、军队、社会和个人齐心协力、依法推进的新格局。PART2预备役人员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起草过程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部署要求,以党管武装为根本,牢牢把握预备役人员身份属性,重构重塑预备役人员制度,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预备役人员队伍提供法律保障。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为战务战。聚焦与现役力量共同履行使命任务,始终把立法的出发点、落脚点标定在备战打仗上,为随时应召应战提供制度支
4、撑。二是坚持体系设计。把握预备役人员工作特点规律,对相关制度进行系统设计、整体重塑,为公民依法服预备役提供有力保障。五条基本原则三是坚持能力为本。遵循军事能力生成机理,系统设计“选、训、用、管、召、退”全流程服预备役制度,致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预备役人员队伍。四是坚持集聚英才。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清晰界定身份属性,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引导公民积极踊跃服预备役。五是坚持继承创新。贯彻预备役部队转型重塑改革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赓续优良传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外军做法,着力增强立法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一是准确领会立法根本指导系统学习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刻领悟党中央、中央军委关
5、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的部署要求,牢固立起立法的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导。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有关部署,2019年1月启动草案研究起草,前期主要做了4个方面工作二是调研摸清立法现实需求广泛开展专项调研、座谈研讨和问卷调查,系统梳理矛盾问题,切实找准政策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三是突出重大问题研究攻关围绕预备役人员工作主要内容和重大政策改点,深入研究论证,反复模拟推演测算,形成草案制度设计。四是加强军地各方沟通协调起草过程中,多轮次多形式征求军地有关部门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PART3预备役人员法主要内容(一)关于领导管理体制一是根据中共
6、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有关精神,鲜明提出中央军委统一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二是针对预备役人员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厘清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职责,明确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职责;三是搞好部队与地方职责界面切分,压实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预备役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责任,形成军队主导、军地协同、依法履责的工作新格局。(二)关于身份属性和分类一是基于服预备役特点,对预备役人员作出定义,强化预备役人员兵役属性和武装力量身份特征;二是贯彻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部署,适应预备役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将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
7、,构建起完备的预备役人员分类体系;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是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力量,是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鲜明确立其在军事力量体系中的定位,增强全社会对预备役人员的尊崇,激发公民服预备役的光荣感使命感。(三)关于预备役军衔一是规定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二是衔接现役军衔制度,设置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预备役兵军衔等级,明确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同时根据预备役部队编制等级,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最高为预备役大校;三是系统规范预备役军衔的授予、晋升、保留和处置,充分体现预备役军衔管理的严肃性,为制定配套法规提供依据。(
8、四)关于选拔补充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从政治、身体、心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规范公民服预备役的基本条件,保证可选范围既有广泛性又有先进性,建好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蓄水池”;二是规定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保证部队所需人员应选能选;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委确定,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兵役机关实施,增强计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有效落实;四是确立按岗择人、选贤任能的选人用人导向,细化选拔补充组织程序,建立部队遴选和授衔任职、兵役机关组织体检政考和办理入役手续、相关
9、单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五)关于教育培训和晋升任用一是贯彻“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理念,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构建预备役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明确预备役人员晋升任用前根据需要接受相应教育培训;二是适应预备役部队整体作战能力生成需要,规范军事训练和临战训练,保证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三是结合预备役人员服役特殊性,明确考核实施和结果运用办法,充分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四是适应预备役人员队伍“横向补充为主、纵向晋升为辅”的更替特点,规范晋升任用,为表现优秀的预备役人员成长发展保留渠道,鼓励长期稳定服预备役。(六)关于日常管理一是针对预备役人员高度分散、广域分布、流动性强等实际,
10、建立分散管理、人员召集、集中管理等制度,清晰界定部队、兵役机关和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确保队伍稳定、秩序正规;二是贯彻预备役部队保持规定战备状态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落实军队战备工作规定作出原则规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三是规范预备役人员着装要求,明确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切实提高预备役人员荣誉感和自豪感。(七)关于征召一是承接战时兵员动员有关规定,规范征召的时机程序、职责任务和相关保障,压紧压实军地各方和预备役人员责任,为预备役人员响应征召提供必要条件;二是明确患严重疾病、家庭困难、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缓召情形,保证部队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体现对预备役人员的关心关怀;三是规定转服现役和解除征召的权限、
11、程序,为战时快速补充兵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战后预备役人员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状态。(八)关于待遇保障一是建立预备役人员服役津贴和任务津贴制度,实现平时养兵与战时用兵有机统一;二是明确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抚恤等待遇,对女性预备役人员实施特别保护,解除后顾之忧;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及其工作单位享受相关优待、优惠和扶持政策,推动形成个人积极服预备役、单位倾力支持、社会普遍认同的良好氛围;四是规范预备役人员举行仪式情形和退出预备役后享有荣誉、待遇,弘扬牺牲奉献精神,激发内生动力。(九)关于退出预备役一是规范预备役人员各衔级最低服预备役年限和最高服预备役年龄,双向把控队伍更替节奏,既保证预备
12、役人员能够履行基本兵役义务,又保证有充沛的体力精力履职尽责;二是明确安排退出预备役和不得退出预备役情形,对因客观因素丧失服预备役条件的应退尽退、不具备退出条件的继续服预备役,确保预备役部队保持遂行任务能力;三是对因政治态度、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主观因素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维护服预备役严肃性,确保队伍纯洁巩固。(十)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明确公民、预备役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军队单位、编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二是规范处罚执行的实施主体、权限和程序,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RT4预备役人员法全文逐条学习第一章总则
13、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人员制度,规范预备役人员管理,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加强国防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民。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第三条预备役人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备战打仗为指向,以质量
14、建设为着力点,提高预备役人员履行使命任务的能力和水平。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预备役人员必须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按照规定参加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预备役人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第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组、动员征集等有关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
15、役人员有关工作。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以下简称部队)负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有关选拔补充、日常管理、退出预备役等工作。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
16、关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九条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17、。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
18、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第三章选拔补充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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