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第九章-条约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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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 课件 第九 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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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国际法院规约)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
2、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第一节 概述(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两个以上的有独立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不论其形式或名称如何。(1986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条约法维也纳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适用于“书面”协定,但是第3条又规定,这一限制不影响非书面协定”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概述二、分类和名称(一)分类1、双边和多边2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3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 4政治条约、经济条约、文化条约、边界条约等 5
3、、开放性条约和封闭性条约 第一节 概述(二)名称条约、公约、议定书、协定、宪章、组织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公报、宣言、声明、备忘录是否是国际条约取决于文件的内容和性质。第一节 概述三、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二)缔约程序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第一节 概述1、全权证书2、条约的签署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如果签署还须批准或接受,那么,签署就不构成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第一节 概述3、条约的批准一方面,它是国家有权机关的行为 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国际程序,也就是通过正式交换批准书或交存批准书,使条约发生效力。4
4、、条约的加入 加入的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条约的规定。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一、条约保留的概念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however phrased or named,made by a State,when signing,ratifying,accepting,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whereby,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
5、ation to that state.(Vienna Convention Art.2.d)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某些关于条约的声明不是保留.附条件的批准不是保留.判断解释性声明是否属于保留:如果解释性声明的内容改变了条约义务的范围,解释性声明就构成了保留。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保留与条约的完整性及普遍性 的争论。1951年,国际法院在Reserv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Genocide发表的咨询意见,
6、奠定了现代保留制度形成的基础。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二、条约保留的法律后果:二、条约保留的法律后果:1 1、保留产生使得条约的某一规定的法律效、保留产生使得条约的某一规定的法律效果在对保留国的适用上被排除或被改变。果在对保留国的适用上被排除或被改变。2 2、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之规定。约之规定。3 3、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4 4、通常而言,保
7、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通常而言,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之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生效力,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但反对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三、条约保留的制度三、条约保留的制度(一)、保留的提出(一)、保留的提出 采取的是一般允许的原则,即:一国得于签署、采取
8、的是一般允许的原则,即: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除非除非 1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2 2、或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或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其内者;3 3、或凡不属以上所称之情形,但该项保留与条、或凡不属以上所称之情形,但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二)保留的接受和反对(二)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1 1、保留属于条约明文规定的范围,保留不需要、保留属于条约明文规定的范围,保留不需要接受;接受;2 2、在多边条约的情况
9、下,由于条约目的和宗旨、在多边条约的情况下,由于条约目的和宗旨表明条约在当事国之间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表明条约在当事国之间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必须经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必须经过全体当事国接受;全体当事国接受;3 3、条约构成特定国际组织基本章程的情况下,、条约构成特定国际组织基本章程的情况下,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应当经过该国际组织的有权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应当经过该国际组织的有权机构的接受。机构的接受。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三)保留及反对的撤回(三)保留及反对的撤回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之国家
10、同意,对保留须经业已接受保留之国家同意,对保留提出之反对得随时撤回。提出之反对得随时撤回。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保留及反对的撤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保留及反对的撤回,亦须书面为之。回,亦须书面为之。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一、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各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对于双边条约的生效日期:(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批准或正式确认之日起生效;(3)自互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之日起生效;(4)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生效。第三节 条
11、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对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1)自全体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3)自条约规定的条件达到后生效。(4)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2、条约在各缔约方的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3、条约是否对个人产生效力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二)、条约的效力范围 1、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1)、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各个缔约方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缔约方才受条约规定的拘束,并且必须善意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Pacta sunt Servanda)Every state in f
12、orce is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to it and must be performed by them in good faith.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2)、当事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2、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第34条:A treaty does not create either obligation or rights for a third state without its consent.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2)、条约仅在有些情况下或称例外情况下(exception)对非成员国产生约束
13、:i、在赋予第三国权利时,第三国没有明示反对即视为同意,除非条约有明文规定第三国应当明示的;第三十六条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之条约 一、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该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二、依第一项行使权利之国家应遵守条约所规定或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该项权利。ii、当条约涉及义务时,第三国必须有书面的接受声明;第三十五条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之条约 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
14、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iii、条约为第三国设立权利和义务而无需第三国的同意的情况:条约设立“客观制度”,并非只对缔约国有效,例如关于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关于国际水道通行规则的条约。iv 联合国宪章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义务。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3、领土适用 有些条约规定具体的地理位置,而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只适用于该地区。一般而言,在条约或另外地方并不表明各当事国关于领土范围的意思,条约适用于每一当事国的全部领土。但是,对于包含有若干有某种程度自主权的领土单位的国家如殖民地、被保护国是否适用?领土适用条款。第三节 条
15、约的效力、遵守、解释二、条约必须遵守(Pact sunt servanda)(一)条约对当事国有拘束力(二)各当事国必须善意履行善意原则要求缔约各方应以一种使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理方式履行条约。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三、条约的解释(一)、条约的解释权包括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有权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产生法律拘束力:有权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产生法律拘束力:条约的当事各方有权解释条约;国际组织也对创设国际组织的条约、公约或宪章具有解释权;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各成员国可以或条约本身可以将解释权赋予某一“特设”(adhoc)法庭或国际法院以及其它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二)、条约
16、解释的规则和方法 方法:1约文解释方法2目的解释方法3缔约方意图解释方法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规则:1、善意解释原则系在条约解释规则中的基础性原则2、使用词语的通常意义的原则 3、上下文原则4、嗣后实践 补充解释方法:准备资料;缔结条约的情况;限制解释原则;对有两种意义的条文应按“对提出建议的一方不利”加以解释的原则;“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有效解释;同时原则 等等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维也纳公约的相关规定:第31条规定:“解释之通则(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序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
17、。并入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3)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甲)当事国嗣嗣后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议、(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遵守、解释 第32条规定:“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乙)所获结
18、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一、概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出两个概念:修正与修改。二、程序第四十条多边条约之修正一、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多边条约之修正依下列各项之规定二、在全体当事国间修正多边条约之任何提议必须通知全体缔约国,各该缔约国均应有权参加: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甲)关于对此种提议采取行动之决定;(乙)修正条约之任何协定之谈判及缔结。三、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国家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条约之当事国。四、修正条约之协定对已为条约当事国未成为该协定当事国之国家无拘束力,对此种国家适用第三十条第四项(乙)款。五、凡
19、于修正条约之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国家,倘无不同意思之表示:(甲)应视为修正后条约之当事国,并(乙)就其对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之条约当事国之关系言,应视为未修正条约之当事国。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第41条 仅在若干当事国间修改多边条约之协定一、多边条约两个以上当事国得于下列情形下缔结协定仅在彼此间修改条约:(甲)条约内规定有作此种修改之可能者;或(乙)有关之修改非为条约所禁止,且:(一)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条约上之权利或履行其义务者;(二)不关涉任何如予损抑即与有效实行整个条约之目的及宗旨不合之规定者。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二、除属第一项(甲)款范围之情形条约另有规定者外,有关当事国应将其缔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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