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保险法与保险法对照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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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保险法 对照 分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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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51995年保险法与年保险法与20022002年保险法年保险法比较分析比较分析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说明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8日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修改和增加条文共38处,在框架和体例上对原保险法未做修改。从本次修正来看,国家从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根据保险基本原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某些具体经营环节上又有一定的放开。因此,为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便于各位同事学习、掌握新保险法,我们撰写了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以对比的方法,分析新保险法对公司
2、经营管理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应采取的措施,调整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达到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本文将保险法修正案各条款进行了归纳和分类,概括为六部分,分别是: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
3、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分析分析:新保险法增加了社会公德原则,说明保险业应受社会公德的约束和调整,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德原则的具体化,对其专设一条,强调了保险从业和经营尤需遵守诚信原则。影响影响:保险从业和经营要尊重公德,诚实、重信、守诺。否则,将会因违反上述原则和基于上述原则体现的相应法律条款而承担的法律
4、后果。措施措施:公司经营过程中要将诚信放在第一位。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欺诈、误导投保人,不隐瞒和夸大事实;保险合同和条款体现公平和双方的权益;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善意、全面履行合同;公司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呈报的材料真实、合法;公司的各级机构上报的材料,真实、全面说明其经营情况、经营成果。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
5、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分析分析: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代理事项。影响影响:书面委托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确定责任,避免纠纷。措施措施:1、对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代理人管理规定进行修订。2、在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写明代理权限的范围、期限和违反代理协议的法律责任等事项,避免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越权
6、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分析:分析:新保险法中明确提出,保险代理人有表见代理行为且已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投保
7、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情况下,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持有保险公司介绍信、工作证等文件或证件足以让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行为人原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与相对人签订保险合同,后行为人丧失代理权而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行为人又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与相对人进行了续期保险费收取等业务活动的;(3)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文件对代理人的授权权限或期限不明;(4)行为人持盖有保险公司印鉴的空白保险合同洽谈保险合同、持有盖章收据收取保险费;(5)其他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影响影响:因为投保人的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保险公司难以判断和管控,因而加重了保险公
8、司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机率加大。措施措施:1、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权限、期限及责任。2、完善代理人的管理规范,加强对代理人依法诚信执业的培训和教育。3、加强对公司的介绍信、保险单证、收据的管理,严格代理人的合同、单证、收据等的签字盖章手续。完善代理人在公司领用有关单证手续的工作流程。4、对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代理人展业中的问题,及时对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分析:分析:
9、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影响影响:1、有利于限制非法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的非法中介行为,纯洁保险中介市场。该条款的制定对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有利。2、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支付代理费、佣金的行为。措施措施:1、与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签订代理合同,向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支付代理费和佣金。2、规范佣金及手续费的发放制度。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分析:分析:该新增条文是根据我国保险市
10、场的混乱状况制定的条文。该条文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确定为保险人的义务,且保险公司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明示或暗示代理人从事有违诚信的活动。影响影响:1、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扭转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2、今后保监会将会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可能会通过法律文件对培训和管理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将予查处。措施措施:1、公司修订完善代理人培训和管理制度。培训应以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为核心。重视诚信理念的灌输。杜绝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无视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的行为。2、对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及时教育和处理。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代理
11、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分析分析:1、新条文将原保险法“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
12、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四种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明确列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所禁止从事的行为。2、新条文采用逐项列举的方式,将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得从事的行为以明确规定,其意在规范代理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纯洁保险市场。影响影响:以列举形式表述,禁止代理人从事上述行为,将对保险市场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的规范从业,保险公司完善对代理人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向有积极作用和指导意义。措施措施:将上述条款写入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并在管理和培训中让代理人明确上述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13、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
14、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情节严重的,限制
15、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业务。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分析:新条文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规经营和从业的处罚力度。表现为:1、提高处罚金额,对情节严重的,还可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两个方面。2、增加了刑事处罚条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影响:加大处罚力度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谨慎经
16、营和从业,免因欺诈、故意违约等不合法的行为遭受重罚。同时,应看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合法行为将会影响保险公司本身的业务,从而影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措施措施:加强公司和工作人员的诚信经营与从业的宣传和教育,严格依法、依规及依公司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经营和从业。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
17、、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第一百四十二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分析分析:1、新条文增加了保险
18、代理人、经纪人对保险人欺骗构成犯罪和行政违法的,也应受处罚的内容。2、与原保险法条款相比,加大了处罚力度,主要体现为增加了处罚金额及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也要罚款的规定。影响影响:有利于纠正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欺骗行为,保护包括保险人在内的保险参与人的利益。措施措施:1、在保险代理合同和保险经纪合同中,将欺骗保险人的条款规定为违约行为的一种,且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2、对非法从事保险代理和经纪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举报。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情
19、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
20、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
21、可证:(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分析分析:1、新条款对保险人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与旧条款相比,加大了罚款金额、增加了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和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对部分违法行为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对比而言,对保险人的处罚大于对代理人、经纪人的处罚。影响影响:加大处罚力度将对保险人自觉合法经营有警示作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严重违法经营的后果将是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措施措施: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依照规定报备条款和费率,上报真实的材料,配合保监部门的检查。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
22、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五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
23、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分析分析:1、新保险法第150条是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性规定,与旧条款相比,提高了罚款金额。2、第152条是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24、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3、第154条规定了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也适用本法的适用范围。但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影响影响:1、加大处罚,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有警戒作用。2、涉外保险公司不仅是设立行为受本法约束,只要涉及有关保险的事宜都适用保险法,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措施措施:1、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章制度,要求守法遵规,如有违反,予以处理。2、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设立合资、转让出资及涉及其他有涉外因素的事项时,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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