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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国法制史课件新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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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国 法制史 课件 新一版
    资源描述:

    1、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本章主要内容:l1、法制指导思想l2、立法活动l3、法律形式l4、法律内容l5、秦律的特点l一、法制指导思想l1、法治-“法家思想”l“挟书、焚书令挟书、焚书令”:l “史官收藏的史书、非秦国史籍者,一律焚毁。除博士职责所需外,民间所有儒家诗书及百家著述,均须送交各地官府统一烧掉,如有敢谈论书者弃市,攻击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者,与之同罪;令下30天内不烧者,罚做苦役,倘有欲学法令者,律以官吏为师。”l “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

    2、此韩非所著书也。秦因急攻韩。”l “李斯、姚贾害之,毁之曰: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杀之。秦王以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l2、重刑l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l “至于秦始皇,兼吞并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l二、立法活动l 首先,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使其上升为一种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l 其次,将原来仅仅适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推广颁

    3、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l 再次,颁布实施了一些新的法令,如统一文字、度量衡、货币、驰道等。l 最后,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繁的出游各大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种方式。l云梦秦简-当前研究秦律的珍贵史料l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l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

    4、秦朝条文。l三、法律形式l1、律国家正式规定的、颁布的成文法l2、命(制)令(诏)-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l蔡邕曰:“制诏。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治也。”lQ:什么叫“命”?什么叫“令”?l3、程-规章、章程的简称 工人程l4、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章或文书程式。封诊式l5、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牛羊课l6、法律解释-官府或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条文等内容所作出的官方正式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答问l7、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云梦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l四、法制内容l(一)刑事规范

    5、l1、刑罚体系l(1)特点: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有所增加。l(2)刑罚内容:l生命刑-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有“具五刑”、“车裂”、“凿颠”、“抽肋”、“镬烹”等。l身体刑-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系仅次于生命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黥、劓、刖、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当时所用的笞刑,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即以竹板、荆条等责打受刑者的肉体。l劳役刑-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徒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吏臣妾”、“司寇”、“斥侯”等。l耻辱刑-即对犯罪

    6、人人格加以侮辱的刑罚。“髡”、“耐”等。l身份刑-是指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贵族剥夺其官职或爵位的刑罚。包括“废”和“夺爵”两种,所谓“废官夺爵”。例如:“任废为吏,赀二甲”l讨论课:l(一)中国古代统一王朝军事法研究l财产刑-剥夺受刑者财产的刑罚。又分为“赀”、“赎”、“没”等不同刑名。l流放刑-将受刑者强制遣送到指定地区落户或服刑,不准擅自遣返原处的刑罚,主要有“迁刑”、“谪刑”等刑名。l刑法原则l(1)刑事犯罪责任年龄l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身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这一身高标准,大体相当于十六七岁。l(2)责任时效l秦律对刑事责任时效的规定有两条原则

    7、l 一是一般形式犯罪,人死不予追究,即失去追诉的时效;l 二是赦令使刑法失去对赦前有关犯罪的 追诉时效。l(3)区分故意与过失-前者从轻而后者从重。l(4)累犯、共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秦代的共犯是指2-4人的共同犯罪,而5人之上的犯罪是集团犯罪。l(5)自首、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秦律规定,凡犯罪后主动自首罪行者可酌情减刑。l(6)诬告反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以其所诬陷罪名,对诬告者进行处罚。l(7)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主要分为“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l3、主要罪名l(1)危害专制皇权犯罪-主要有“诽谤”、

    8、“妖言”、“妄言”、“以古非今”、“非所宣言”、“废令”、“犯令”等。l(2)妨碍社会秩序罪-“挟书令”、“偶语诗书”、“投书”、“诬告”、“诈伪”等。l(3)破坏经济秩序罪,主要有“普事”、“乏徭”、“匿户”、“盗徙封”等。l(4)人身伤害罪-主要有“贼杀”、“贱伤”、“斗杀”、“斗伤”、“强奸”。l(5)侵犯官私财产罪l(6)破坏婚姻家庭罪l(7)官吏失职渎职罪:主要有不宜、纵音、失刑等。l(二)民事规范l1、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有并存,私有范围扩大。l2、婚姻制度l(1)婚姻的成立或解除方面,秦律规定,须经官方登记认可,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l(2)夫妻关系方面l

    9、 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规定了一些维护父权的罪名。如“娶人之妻”“弃子而嫁”等,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绝对至高无上,有事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l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l“夫有,妻先告”l“夫为寄豭”l3、家庭制度l一方面,秦律坚持维护父权、保障孝道,严惩长幼的不孝行为,按照秦律规定,父家长拥有向官府控告其“不孝”子孙的权力,并可以要求对其处以流放刑,乃至死刑等严酷刑罚。对于此类控告与要求,官府不拒绝受理。l另一方面,“法治”思想指导占主流,儒家伦理道德观念较少。l(三)经济规范l1、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l2、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l(1)农田的耕作管理l(2)劳力与农时的保障l

    10、3、畜牧业的管理与考核l(1)饲草的供应管理l(2)牛羊的饲养考核l4、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l(1)产品规格的限定-工律l(2)劳动定额的计算-工人程l(3)生产的考核与处罚l5、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l(1)商品价格与市场管理的规定-布金律l(2)度量衡标准的管理l6、货币的保管使用l(1)严禁私铸货币l(2)确定货币规格比价l(3)保证货币正常流通l(4)集中保管钱币钱币要有官府集中保管,并加盖主管官员的印章封签,凡取用钱币时,先查验印封,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使用。l(四)行政法律规范l1、确立皇帝制度l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至此,他“自以为德

    11、兼三皇,功过五帝”,原来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其功,传后世”,便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以此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l(1)皇帝至高无上l(2)皇权专擅垄断l(3)其他相关制度 朝贺制度、符玺制度、宗庙祭祀制度、宫殿陵寝制度、皇位继承制度、宗室外戚制度、后宫嫔妃制度、内侍宦官制度等。l2、行政管理体制l(1)中央:三公列卿制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列卿主要包括:奉常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典客,掌外交朝聘与民族事务,宗宗正正,掌宗室皇族事务

    12、;少府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皇皇 帝帝三公三公丞相丞相 太尉太尉 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九卿九卿奉常奉常 郎中令郎中令 卫尉卫尉 太仆太仆 廷尉廷尉 典客典客 宗正宗正 少府少府 中尉中尉 l(2)地方:郡县制l 各郡分别设有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设县,县设令(长)丞、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设三老、啬夫、游檄,分别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设里,里有里典,里下为伍,伍有伍老。郡守郡守 丞 尉 监 郡郡 县令县令 丞 尉 县县 乡乡 三老 啬夫 游檄制制 里里 里典 伍伍 伍老l3、行政立法(总结)l 秦自商鞅变法以

    13、来,便开始制定,颁行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秦朝建立以后,又将秦朝原有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补充,统一推行于全国范围。l(五)司法制度l1、司法机构l(1)中央:秦朝中央设置廷尉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地位仅次于三公。l其职责有两个:一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递送上报的案件,或审核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l地方:l 实行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司法。下面分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各地的一般案件,可由郡、县官府自行审理判决;死刑或重大疑难案件,则上报廷尉审理和裁决。l 县下设乡,乡设啬夫负责民间辞讼,游檄巡

    14、察禁奸、缉捕贼盗。乡里不能裁决的案件,要上报县,由县长或县令负责审理。l2、诉讼审判制度l(1)起诉形式:官吏纠举(公诉案件)辞者辞廷(自诉)公室告 非公室告l2、诉讼审判程序l自诉:辞者辞廷公诉:官吏纠举公诉:官吏纠举 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受理里典报告被告人情况 县丞调查、勘验、封守 讯狱 读鞫(乞鞫)l思考:l简答题:l(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l(2)秦朝的刑罚可以分为几类?l(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 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哪几种?l论述题:l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

    15、容:l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l2、立法活动l3、法律形式l4、法制内容l一、法制指导思想l1、“约法省刑”“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坐牛车”-史记 2、“德主德主刑辅刑辅”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融合l窦太后好老子书,召辕固生问老子书。固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乃使固入圈刺豕。景帝知太后怒而固直言无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应手而倒。太后默然,无以复罪,罢之。l二、立法活动l1、“约法三章约法三章”-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l2、汉律汉律60篇篇l(1)九章律-随着形式的发展,约法三章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制定

    16、了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l法经法经+兴兴+厩厩+户户=九章律九章律l(2)傍章律12篇 背景:背景:“群臣饮争功,醉或妄乎,拔剑击柱,群臣饮争功,醉或妄乎,拔剑击柱,上患之。上患之。”l 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秦古礼及秦礼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依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内容是朝贡、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l(3)越宫律和朝律l 汉武帝即位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君主专制,又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张汤和赵禹分别修订了越宫律和

    17、朝律六篇。前者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l3、其他立法:l酎金律左官律 推恩令阿党附益法 沈命法汉律汉律=九章律九章律+傍章律傍章律+越宫律越宫律+朝朝律律+单行法规单行法规Q:以上这些法律哪些是汉高祖时期制定的?:以上这些法律哪些是汉高祖时期制定的?哪些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哪些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l三、法律形式l1、律律: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相对稳定,较为系统的法律形式。l2、令令:进入汉代,令是仅次于律的重要法律形式,皇权的至高无上赋予它独立的法律品格,使之成为独立的法律渊源。令一般是皇帝发布的法外文告,令的内容比律更为庞杂。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

    18、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l3、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法条,也称“事条”、“法条”。l4、比:一般称“决事比”,又分为“决事比”和“辞讼比”。是指用来作为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即律令无正条,比照近似律令审判,并报请皇帝批准。l四、法制内容l(一)刑事规范l1、刑制改革l(1)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l 导火索:“缇萦上书缇萦上书”l“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l“妾愿没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文帝下令大臣拟定具体办法改革旧有的刑罚体制。l刑制改革的内容:l以劳役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劓和斩趾。“当黥者,

    19、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者,改为弃市。”l 对正在服刑的犯人予以减刑处理。对应经审结的案件正在服耐以下之刑的犯罪,分别减轻刑罚。l 景帝时期:针对文帝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带来的弊端,景帝时期再度进行笞刑改革。l其一,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与笞三百分别减为笞三百与笞两百。十二年后,即中六年,景帝再度减为笞两百与笞一百。l其二。颁布箠令,明确规定,笞刑的刑具规格,对行刑人的要求等内容,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笞刑。l2、刑罚体系l “司马迁受宫刑司马迁受宫刑”l(1)死刑。汉朝死刑以斩刑为主,亦称“殊死”。其执行方式比秦朝大为减少,主要为腰斩、弃市、枭首三种。l(2)肉刑。主要

    20、有宫刑和斩右止。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以前,宫刑曾被废止。但景帝中四年,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予以恢复,遂为两汉时代所沿用。l(3)劳役刑。汉朝劳役刑比秦朝有所发展,主要有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妾、罚作、复作等。l(4)笞刑。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笞刑成为一种法定的独立刑罚,但由于执行人员的滥施淫威,致使受刑者非死即残,故笞刑实质成为一种变相肉刑。l(5)耻辱刑。汉朝沿用秦朝的髡、耐、等耻辱刑,并多与劳役刑配合使用,如前述“髡钳城旦舂”。l(6)徙边。徙边本系秦朝,汉朝沿用不改。即把大量的重犯连同他们的亲属一道迁徙边地居住服役,实际是一种刑罚与移民相结合的处置措施,它既宽恕了死刑犯

    21、的生命,体现了朝廷的“仁慈恩赦”又为边地的经济开发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节省了为边防建设运输军粮的费用,还可避免这些危险的重罪犯对内地统治中心的潜在威胁,可谓一举多得,按照法律规定,凡徙边之人,未经朝廷允许,不准擅自离开边地返回。l(7)赎刑。汉朝赎刑亦沿用秦制,除以钱、谷等赎抵本刑之外,还有罚俸禄入赎之法,以处罚某些犯法官吏。尤其当时还新创女徒顾山之制顾山之制,即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叫乃三百钱,官府雇人砍伐山林,从事劳作,以赎抵刑罚,故该制也属一种赎刑。l3、罪名l(1)亵渎皇权与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包括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失阑罪;祝诅,巫蛊罪。l(2)危害专制集团统治

    22、的犯罪:主要包括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等。l(3)危害政权罪:反逆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群盗罪,见知故纵罪。l(4)侵犯公共财产罪。l(5)侵犯人身罪。l4、刑罚原则儒家化l(1)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上请原则。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高祖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是汉朝实行上请原则之始。其后,上请原则的范围不断扩大。l矜恤老幼妇残原则-恤刑原则恤刑原则l 在运用法律进行专政镇压的同时,汉朝统治者也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仁孝治天下”

    23、,确立了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l例如:“景帝后三年诏: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l(3)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相隐原则 l 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相互藏匿或包庇罪犯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罚原则,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为“仁”,子为父隐,为“孝”。汉朝统治者标榜以仁孝治天下,遂将这一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刑罚原则,正式赋予其法律效力。l(4)“三纲三纲”原则原则法律化l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来源于周礼“尊尊君为首”和“亲亲夫为首”的基本原则,是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夫妻的伦理纲常和仁义道德思想。l君为臣纲-核心l父

    24、为子纲-先导l夫为妻纲-基础l(二)民事规范l1、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有并存。国有土地一般不准买卖,但汉朝政权常常以赏赐土地,赋民公田,任民垦荒等形式,将部分国有土地变为私有,以转移让渡其所有权。l对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汉朝法律也予以承认,并明令保护。l汉朝政权往往采取籍没罪犯的田产,收管抛荒土地等形式,将某些私有土地收归国有。l2、债与契约l 汉朝债的关系十分普遍,大都订立契约的方式确定。l(1)买卖契约。汉朝,凡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双方各执其一,若有诉讼纠纷,以券书为准。如:“卖田契”、“买地券”。l(2)借贷契约l 汉朝的借贷关系也相当发达。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

    25、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的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l l 汉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身份显赫的贵族,也会因负债违期而受到惩处。l例如:河阳嗣侯陈信就“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l汉朝国家常向民众“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借给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生产。l3、婚姻、家庭、继承关系l(1)婚姻制度。l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l汉初实行早婚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惠帝六年)l婚姻成立与解除:“六礼、七出、三不去”l汉朝允许女家招婿上门,也不禁止寡妇改嫁,但“赘婿”的地位较低。l(2)家庭制度l 一方面,汉律确立了

    26、“父为子纲”的原则,汉律规定,凡有对家长不孝言行,或触犯父权统治者,要处以弃市极刑;而殴打杀害尊家长,更属大逆不道重罪,一律严惩不贷;甚至告发父权家长罪状,也要按不孝罪处死。l l例如:衡山王刘锡长子刘爽就因控告父亲谋反,被以不孝罪处死。l至于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他人通奸或进行婚嫁,也要以“居丧奸”处刑。汉律还严禁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不正大的性行为,称为“禽兽刑”。l另一方面,汉律还确立了“夫为妻纲”的原则。夫妻关系极为不对等,妻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l“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长跪问故夫:新人复何如?新人虽言好,未若故人姝。颜色类相似,手爪不相如。新人从门入,故人从阁去。新人工织缣,故人工织素。织缣

    27、日一匹,织素丈五余,将缣来比素,新人不如故。”-乐府民歌l(3)继承制度l 汉朝的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一般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汉朝可以通过遗嘱(遗令)处分财产。当时已经出现收养制度,宦官的养子可以继承爵位。l 3.27讨论课(二)第二组:浅析清代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组:元朝法律制度浅析 l(三)经济规范l1、农业立法l 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汉朝政权颁布了一些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西汉政权一建立,高祖即颁布法令:士兵复原回家,流民各归本县,恢复原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饿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l为农业提供人口,劳动

    28、力l惠帝四年,下令推举努力农耕者,免除服役义务。高后元年下诏:初置“孝悌力田”官,劝农务本。文帝十二年,颁令各地按户口比例,曾置孝悌力田官为常官,为民表率。l文帝后六年,解除山林川泽之禁。实行依稀来看便民措施-汉朝还还专门制定有关于水利灌溉方面的单行法规和乡规民约。l2、赋税立法l 汉朝的赋税,主要有土地税、人口税、财产税、工商税。土地税也称田租或田税,高祖时,“约法省禁,轻田税,什五税一”。文帝二年与十二年,两次将田税减半;十三年又免除田税。其后十三年未征收田税,直到景帝二年才恢复三十税一,遂成为定制。l 人口税为按人征收,凡七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每年二十钱,武帝以后增为二十三钱,称为口赋或口

    29、钱;十五至五十六岁成年人,每年一算即一百二十钱,称为算赋。l财产税也称“赀算”或“赀税”,类似今天的所得税,按财产每万钱征收一算即一百二十钱。l工商税包括盐税、工税、渔税即市租等l3、劳役法l 汉朝的劳役义务,分为兵役与徭役两种。与秦朝相比,汉朝缩短了服役年龄,并允许以钱代役,l 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征役调发,汉朝政权非常重视土地和户籍的控制。一般在每年八月,将登记核查户口与征收口赋、算赋一道进行,俗称“八月算民”或“案比户口”。凡有隐瞒不报者,要依法惩处。l4、金融立法l 西汉初年,国家控制货币铸造权,曾制定钱律及盗钱钱令等法规,禁止民间私自盗铸钱币。后允许民间私铸,但大多质量极差,后景

    30、帝中六年,再度颁布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将铸币权收归国家控制。武帝时期,多次规范,终确立统一的五铢钱制度。5、商业立法l 基本政策l 汉朝实行重农抑商重农抑商政策,对私营商业与商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或打击。l“困困”商商:是指对商人实行经济打击,汉代困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lA.官营禁榷官营禁榷-“盐铁官营”。汉律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斩左趾,没其器物。”东汉时期,这一制度时废时续。lB.重征商税重征商税-汉武帝时期,颁布算缗算缗与告缗令。告缗令。l 严厉规定:商人或从事商业获利者,自报钱财货物,每二千征税一算,船只五丈以上,亦征一算。凡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戍边一年,没收钱财。商人有市籍

    31、者及其家属不准占田,违令者没收土地及奴客。凡能举报商人隐匿行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作为奖励。lC.不断改变币制不断改变币制-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改变铸币的金属成份,重量等来使货币贬值,以搜刮民财。“辱”商:是指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汉代辱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直接认定经商为犯罪,对商贾实行人身制裁,汉武帝征发七种罪犯戍边,商人便是其一。商人不准入仕为官,从政治上将商人打入贱民的行列。在服饰方面羞辱商贾。商人不准穿着丝葛绫锦衣物,不准操持兵器,不准骑马乘车。l(3)均输平准法。l均输法l平准法l设立的目的:为了抑制富商大贾获取暴利,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汉武帝推行了均输平准法,以调节各地货物的交易

    32、流通,平抑市场物价。l(四)行政法律内容l特点:皇权的进一步加强l 汉代的最高统治者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为了发展集权统治,进一步把皇权神秘化,法律制度化。l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l董仲舒其人:使儒学走向官学l(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西汉专治春秋公羊传,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儒学家。l生活于文景时代。l理论:“大一统”“天人感应”l“道之大源出于天”自然、人事都受命于天。l“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极大的维护了汉武帝的集权统治。l皇帝在封建政权机构中处于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的地位。国家立法、司法、行政大权均操于皇帝一人之手。lQ:具体阐述董仲舒:具体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天人感应”

    33、理论对汉代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法制的影响。l2、中枢机关的变化 l汉代的基本政治制度,注意:l 中央:“三公九卿”制度为主干 lQ:简述汉代中枢机关的发展变化?:简述汉代中枢机关的发展变化?l 辨析汉代官职责权的变化l“尚书”l“中朝”-“外朝”-尚书地位的提高l“尚书台”成为固定的中枢机构l 地方:郡国并行制皇皇 帝帝 三公三公 太尉太尉 丞相丞相 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大司马)(大司马)(大司徒)(大司徒)(大司空)(大司空)九卿九卿 奉常奉常 郎中令郎中令 卫尉卫尉 太仆太仆 廷尉廷尉 典客典客 宗正宗正 少府少府 治粟内史治粟内史(太(太 常)常)(光禄勋)(光禄勋)(大鸿胪)(大鸿胪)

    34、(尚书)(大司农)(尚书)(大司农)l地方主要国家机关l 州(十三州)刺史(六百石)l 郡(二千石)郡守(地方豪强)l 县 丞、尉l 乡 亭 里 什 伍州州 牧牧(东汉末年)(东汉末年)l(五)司法制度l1、司法机关体系l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l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l皇帝对重大案件拥有最高裁判权和最终决定权。l皇帝频繁大赦天下。l皇帝亲自审断案件。l2、地方司法机关皇帝皇帝廷尉廷尉(诏狱(诏狱 重大疑难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廷尉狱(监狱)廷尉狱(监狱)l3、诉讼程序 告/劾 当事人自己呈诉“自诉”监察官吏代表国家“察举非法”逮捕和羁押 审理和判决 (有罪推定原则)“鞫狱”-“传复”-“

    35、断狱”-“读鞫”上书复审(乞鞫)“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者,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执行 (录囚、春秋决狱)l“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秋冬行刑”l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是指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即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l主要原则:l“论心定罪”“志善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l“君亲无将,将而必诛”l“亲亲得相首匿”l“以功覆过”l总结思考:l1、简述汉律的重大发展及其特点有哪些?l2、总结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l

    36、3、具体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l4、西汉的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发展的封建法律发展的封建法律”主要内容:l一、立法概况l(一)法制指导思想l(二)主要立法活动l(三)法律形式的发展l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l三、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l一、立法思想l(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思想:为了巩固政权,曹魏、蜀、吴各国均很重视法制的作用。例如:曹操:“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l(二)两晋时期:l“纳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儒家思想,特别是用儒臣大规模修律,使礼法结合。l(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结合”进一步主张引礼入律。l二、立法活

    37、动和法律渊源l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其中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与北齐律都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l一、立法活动l(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l蜀国、吴国主要援用汉律。l魏国依汉律制新律新律18篇(魏律)l1、调整体例,使体例更加合理l魏新律在体例上将总则性质的内容具律改编为刑名,置于律首。l2、调整篇目,使篇目更加规范l3、改革刑罚,促进刑罚制度的发展进步l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l“亲、故、贤、能、功、贵、勤、宾”lQ:新律新律与与九章律九章律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l(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活动l以魏律为基础制泰始律(

    38、晋律张杜律)l晋律在立法上的特点有两个:l一是“以礼入律”,把封建礼教全面贯彻于封建法制的法典。l二是在律文之外,又有杂律解、律解-这是一种立法解释。l1、体例设置更加合理体例设置更加合理l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l2、严格区分律令严格区分律令,提高了正律的地位。“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l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l4、礼律进一步结合礼律进一步结合,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l5、晋律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其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l法律概念的规范化l1、

    39、字义的解释字义的解释,字义解释规范有利于准确表达立法精神,以求前后连贯、整齐划一。l例如:“知而犯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两和相害谓之戏”,“不和谓之强”;l“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唱首先言谓之造意”;l2、罪名解释罪名解释。对罪名的解释,目的主要在于揭示某些犯罪的特征,划分罪与罪之间的区别,限定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l例如“戏斗与故斗”;对于过失也有限制,“向人室街道射箭不得为过”;“都市中奔马杀人,不得为过”等。l3、刑名的解释刑名的解释,律说者用天人感应的理论,解释刑罚与天象的照应,其次是解释了刑罚的等级和刑等加减的方法,死刑三等,生罪十四等,包括徒刑四等,赎金五等。同时

    40、,限定刑等加减的最高限额,数罪并罚,徒刑不过6年,累犯科刑不过11年,犯有死罪不再加刑。l(三)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 l 南朝的立法:西晋以后,东晋和宋齐梁陈一般沿用晋律,虽然南朝齐修晋律定永明律,南梁修有梁律,但大都因循晋律没有太大的改动。l(一)北魏l 北魏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但通过史料可知,鲜卑族入主中原,十分注意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统治,他们任用精通律学的汉儒大师参加北魏律的制定,并传授律学,因此北魏在律学发展上做出了贡献。l 北魏律以汉律为蓝本,参考魏晋法律,共20篇,但至唐已失散。l刑法原则: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l罪名:大不敬、不道、杀人、掠人l刑名:死刑、流刑、宫刑、鞭刑、

    41、杖刑l总体特点:“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l(二)东魏和西魏l东魏麟趾格“格”从“科”发展而来,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形式。l西魏大统式,“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l(三)北齐l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共12篇949条,在法制史上被认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为后来隋朝的开皇律奠定了基础。l“重罪十条”入律;l沿用“八议”;l确定五种法定刑:死、流、徒、鞭、杖l(四)北周l总结:l北周废西魏,初期沿用西魏的大统式。周武帝时曾于保定三年制定完成法典大律,共25篇1537条。史书上说北周大律与北齐律相比较“条目繁多”、“烦而不要”。l思考:lQ:为

    42、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l南朝:l其内容多因袭晋律l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l齐永明律,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l梁梁律,与晋律基本相同;l陈陈律,仍是晋律的继续;l北朝:l1、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其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l2、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式”发展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l3、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的律典所借鉴。l二、法律形式l 律 令 科 比 律 令 格 式 (比)1、

    43、律:已经成为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分为名例与罪刑各篇。2、令:是关于国家组织制度、行政制度的法律规定。晋代开始区分律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令是一种单行法令,不再单指皇帝诏令。3、格:作为律文的补充,与律文并行,是一种刑事法规。4、式:指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和公文的标准形式。5、比:即已决案件,审判中依然适用。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l(一)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l1、八议入律、八议入律l目的:维护封建特权l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之法,是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一般不经司法机关进行审理,而要上报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减免刑罚的制度。但谋反等十恶不在八议之内。l内容包括:议

    44、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l总结:八议入律,进一步反映了封建法律公开不平等。这一时期,八议制度之所以入律,也不是偶然的,反映了东汉以来形成的大土地所有者及世家大族的要求,当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取得特权以后,必然要求在法律上享有特权。l2、官当入律、官当入律l解释: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l l 北魏律法例科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列爵,以及五品以上官犯徒刑,可用官阶“当刑二岁”。免官者3年之后,仍可任官,但要照原品降一等。l 南陈律规定:判5年、4年徒刑者,“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官当后剩余的3年、2年要服劳役。如是判3

    45、年徒刑,官当抵2年后,“余一年赎”,剩余的1年便可以赎,而不用服劳役。l(二)严厉打击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l内容:“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北齐律l “重罪十条”是对以往历代重罪的总结。重罪是相对一般犯罪而言的,“重罪十条”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即那些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l(三)“服制入律”标志礼法进一步融合 “五服五服”入律入律 中国古代以丧服(丧期)为标志,来表示亲属之间亲疏远近关系的制度。晋律将其首次引入律典,确立了以五服确立亲属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民事上以五服作为亲属赡养与继承的原则,刑事上是亲属相犯后,确立罪刑轻重的原则,一直沿用到明清。l(四)进一步改革刑罚制度l1、初步确立封

    46、建制五刑l2、宫刑的废除、宫刑的废除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宫刑时有时废,北齐后主下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者”。即凡应处宫刑者,普遍免宫刑,没入官府充当奴隶。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l3、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曹魏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应“从夫家之罚”。这一规定缩小了妇女从坐的范围,开创了从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随后,梁律规定,谋反、谋叛、大逆等罪虽然缘坐妇女,但一般罚为官奴,开创了从坐妇女免于死刑的先例。l(五)确认门阀士族的经济特权,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经济关系l1、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l 曹魏时,颁布了按封建等级占有土地、耕牛和佃

    47、客的法令。西晋进一步制定了按官品占田、占客、荫亲属的法规-l“品官占田、品官占田、荫客令荫客令”和“占田令占田令”“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l 北魏王朝建立后,因长期乱战而导致大量人口逃亡、土地荒芜、留居农民为了逃避沉重的租调徭役,不得不荫附于士族豪门。针对这种情况,北魏王朝颁布了均田令。对象:15岁以上的男子、女子、授露田、桑田、麻田,还规定奴婢和良人一样授田。l 北魏后的各王朝也颁布了大体相同的均田令。西晋太康元年颁布的西晋太康元年颁布的“占田令占田令”内容有:内容有: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

    48、第九品各一户。东晋政府进一步放宽荫客数的法令:东晋政府进一步放宽荫客数的法令:l第一、二品荫庇佃客不超过四十户,l第三品三十五户,l第四品三十户,l第五品二十五户,l第六品二十户,l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桃花源记 陶渊明 晋太元中,武陵人捕鱼为业。缘溪行,忘路之远近。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复前行,欲穷其林。林尽水源,便得一山,山有小口,仿佛若有光。便舍船,从口入。初极狭,才通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见渔人,乃大惊,问所

    49、从来。具答之。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此人一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余人各复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数日,辞去。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即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闻之,欣然规往。未果,寻病终,后遂无问津者。l(六)有关买卖、借贷等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l买卖:买卖:晋代法律规定,买卖田宅牛马,必须订立“文券”,写明成交

    50、价,国家即按成交价4%的比例征收“契税”。然后在文券上盖以纳税的红章,称为“红契”;如果买卖其他物品,可以不立文券,但也要依据成交价征税4%,称之为“散估”。l借贷:借贷:形式主要是高利贷。l(七)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l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士族豪门操纵国家政权,封建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反映到婚姻家庭制度上,就是士庶、良贱不通婚,维护家长特权。l l 这时的婚姻关系,不仅攀比门第,而且注重彩礼。法律公开确认官僚可以按品级高低纳妾多少,在继承方面,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l l 为了维护封建家庭关系,当时将不孝、不义划入重罪之列。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l(一)中央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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