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新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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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本章主要内容:l1、法制指导思想l2、立法活动l3、法律形式l4、法律内容l5、秦律的特点l一、法制指导思想l1、法治-“法家思想”l“挟书、焚书令挟书、焚书令”:l “史官收藏的史书、非秦国史籍者,一律焚毁。除博士职责所需外,民间所有儒家诗书及百家著述,均须送交各地官府统一烧掉,如有敢谈论书者弃市,攻击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者,与之同罪;令下30天内不烧者,罚做苦役,倘有欲学法令者,律以官吏为师。”l “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
2、此韩非所著书也。秦因急攻韩。”l “李斯、姚贾害之,毁之曰: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杀之。秦王以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l2、重刑l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l “至于秦始皇,兼吞并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l二、立法活动l 首先,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使其上升为一种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l 其次,将原来仅仅适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推广颁
3、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l 再次,颁布实施了一些新的法令,如统一文字、度量衡、货币、驰道等。l 最后,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繁的出游各大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种方式。l云梦秦简-当前研究秦律的珍贵史料l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l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
4、秦朝条文。l三、法律形式l1、律国家正式规定的、颁布的成文法l2、命(制)令(诏)-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l蔡邕曰:“制诏。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治也。”lQ:什么叫“命”?什么叫“令”?l3、程-规章、章程的简称 工人程l4、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章或文书程式。封诊式l5、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牛羊课l6、法律解释-官府或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条文等内容所作出的官方正式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答问l7、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云梦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l四、法制内容l(一)刑事规范
5、l1、刑罚体系l(1)特点: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有所增加。l(2)刑罚内容:l生命刑-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有“具五刑”、“车裂”、“凿颠”、“抽肋”、“镬烹”等。l身体刑-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系仅次于生命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黥、劓、刖、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当时所用的笞刑,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即以竹板、荆条等责打受刑者的肉体。l劳役刑-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徒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吏臣妾”、“司寇”、“斥侯”等。l耻辱刑-即对犯罪
6、人人格加以侮辱的刑罚。“髡”、“耐”等。l身份刑-是指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贵族剥夺其官职或爵位的刑罚。包括“废”和“夺爵”两种,所谓“废官夺爵”。例如:“任废为吏,赀二甲”l讨论课:l(一)中国古代统一王朝军事法研究l财产刑-剥夺受刑者财产的刑罚。又分为“赀”、“赎”、“没”等不同刑名。l流放刑-将受刑者强制遣送到指定地区落户或服刑,不准擅自遣返原处的刑罚,主要有“迁刑”、“谪刑”等刑名。l刑法原则l(1)刑事犯罪责任年龄l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身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这一身高标准,大体相当于十六七岁。l(2)责任时效l秦律对刑事责任时效的规定有两条原则
7、l 一是一般形式犯罪,人死不予追究,即失去追诉的时效;l 二是赦令使刑法失去对赦前有关犯罪的 追诉时效。l(3)区分故意与过失-前者从轻而后者从重。l(4)累犯、共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秦代的共犯是指2-4人的共同犯罪,而5人之上的犯罪是集团犯罪。l(5)自首、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秦律规定,凡犯罪后主动自首罪行者可酌情减刑。l(6)诬告反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以其所诬陷罪名,对诬告者进行处罚。l(7)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主要分为“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l3、主要罪名l(1)危害专制皇权犯罪-主要有“诽谤”、
8、“妖言”、“妄言”、“以古非今”、“非所宣言”、“废令”、“犯令”等。l(2)妨碍社会秩序罪-“挟书令”、“偶语诗书”、“投书”、“诬告”、“诈伪”等。l(3)破坏经济秩序罪,主要有“普事”、“乏徭”、“匿户”、“盗徙封”等。l(4)人身伤害罪-主要有“贼杀”、“贱伤”、“斗杀”、“斗伤”、“强奸”。l(5)侵犯官私财产罪l(6)破坏婚姻家庭罪l(7)官吏失职渎职罪:主要有不宜、纵音、失刑等。l(二)民事规范l1、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有并存,私有范围扩大。l2、婚姻制度l(1)婚姻的成立或解除方面,秦律规定,须经官方登记认可,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l(2)夫妻关系方面l
9、 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规定了一些维护父权的罪名。如“娶人之妻”“弃子而嫁”等,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绝对至高无上,有事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l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l“夫有,妻先告”l“夫为寄豭”l3、家庭制度l一方面,秦律坚持维护父权、保障孝道,严惩长幼的不孝行为,按照秦律规定,父家长拥有向官府控告其“不孝”子孙的权力,并可以要求对其处以流放刑,乃至死刑等严酷刑罚。对于此类控告与要求,官府不拒绝受理。l另一方面,“法治”思想指导占主流,儒家伦理道德观念较少。l(三)经济规范l1、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l2、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l(1)农田的耕作管理l(2)劳力与农时的保障l
10、3、畜牧业的管理与考核l(1)饲草的供应管理l(2)牛羊的饲养考核l4、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l(1)产品规格的限定-工律l(2)劳动定额的计算-工人程l(3)生产的考核与处罚l5、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l(1)商品价格与市场管理的规定-布金律l(2)度量衡标准的管理l6、货币的保管使用l(1)严禁私铸货币l(2)确定货币规格比价l(3)保证货币正常流通l(4)集中保管钱币钱币要有官府集中保管,并加盖主管官员的印章封签,凡取用钱币时,先查验印封,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使用。l(四)行政法律规范l1、确立皇帝制度l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至此,他“自以为德
11、兼三皇,功过五帝”,原来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其功,传后世”,便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以此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l(1)皇帝至高无上l(2)皇权专擅垄断l(3)其他相关制度 朝贺制度、符玺制度、宗庙祭祀制度、宫殿陵寝制度、皇位继承制度、宗室外戚制度、后宫嫔妃制度、内侍宦官制度等。l2、行政管理体制l(1)中央:三公列卿制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列卿主要包括:奉常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典客,掌外交朝聘与民族事务,宗宗正正,掌宗室皇族事务
12、;少府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皇皇 帝帝三公三公丞相丞相 太尉太尉 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九卿九卿奉常奉常 郎中令郎中令 卫尉卫尉 太仆太仆 廷尉廷尉 典客典客 宗正宗正 少府少府 中尉中尉 l(2)地方:郡县制l 各郡分别设有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设县,县设令(长)丞、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设三老、啬夫、游檄,分别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设里,里有里典,里下为伍,伍有伍老。郡守郡守 丞 尉 监 郡郡 县令县令 丞 尉 县县 乡乡 三老 啬夫 游檄制制 里里 里典 伍伍 伍老l3、行政立法(总结)l 秦自商鞅变法以
13、来,便开始制定,颁行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秦朝建立以后,又将秦朝原有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补充,统一推行于全国范围。l(五)司法制度l1、司法机构l(1)中央:秦朝中央设置廷尉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地位仅次于三公。l其职责有两个:一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递送上报的案件,或审核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l地方:l 实行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司法。下面分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各地的一般案件,可由郡、县官府自行审理判决;死刑或重大疑难案件,则上报廷尉审理和裁决。l 县下设乡,乡设啬夫负责民间辞讼,游檄巡
14、察禁奸、缉捕贼盗。乡里不能裁决的案件,要上报县,由县长或县令负责审理。l2、诉讼审判制度l(1)起诉形式:官吏纠举(公诉案件)辞者辞廷(自诉)公室告 非公室告l2、诉讼审判程序l自诉:辞者辞廷公诉:官吏纠举公诉:官吏纠举 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受理里典报告被告人情况 县丞调查、勘验、封守 讯狱 读鞫(乞鞫)l思考:l简答题:l(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l(2)秦朝的刑罚可以分为几类?l(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 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哪几种?l论述题:l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
15、容:l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l2、立法活动l3、法律形式l4、法制内容l一、法制指导思想l1、“约法省刑”“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坐牛车”-史记 2、“德主德主刑辅刑辅”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融合l窦太后好老子书,召辕固生问老子书。固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乃使固入圈刺豕。景帝知太后怒而固直言无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应手而倒。太后默然,无以复罪,罢之。l二、立法活动l1、“约法三章约法三章”-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l2、汉律汉律60篇篇l(1)九章律-随着形式的发展,约法三章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制定
16、了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l法经法经+兴兴+厩厩+户户=九章律九章律l(2)傍章律12篇 背景:背景:“群臣饮争功,醉或妄乎,拔剑击柱,群臣饮争功,醉或妄乎,拔剑击柱,上患之。上患之。”l 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秦古礼及秦礼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依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内容是朝贡、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l(3)越宫律和朝律l 汉武帝即位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君主专制,又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张汤和赵禹分别修订了越宫律和
17、朝律六篇。前者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l3、其他立法:l酎金律左官律 推恩令阿党附益法 沈命法汉律汉律=九章律九章律+傍章律傍章律+越宫律越宫律+朝朝律律+单行法规单行法规Q:以上这些法律哪些是汉高祖时期制定的?:以上这些法律哪些是汉高祖时期制定的?哪些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哪些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l三、法律形式l1、律律: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相对稳定,较为系统的法律形式。l2、令令:进入汉代,令是仅次于律的重要法律形式,皇权的至高无上赋予它独立的法律品格,使之成为独立的法律渊源。令一般是皇帝发布的法外文告,令的内容比律更为庞杂。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
18、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l3、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法条,也称“事条”、“法条”。l4、比:一般称“决事比”,又分为“决事比”和“辞讼比”。是指用来作为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即律令无正条,比照近似律令审判,并报请皇帝批准。l四、法制内容l(一)刑事规范l1、刑制改革l(1)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l 导火索:“缇萦上书缇萦上书”l“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l“妾愿没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文帝下令大臣拟定具体办法改革旧有的刑罚体制。l刑制改革的内容:l以劳役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劓和斩趾。“当黥者,
19、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者,改为弃市。”l 对正在服刑的犯人予以减刑处理。对应经审结的案件正在服耐以下之刑的犯罪,分别减轻刑罚。l 景帝时期:针对文帝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带来的弊端,景帝时期再度进行笞刑改革。l其一,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与笞三百分别减为笞三百与笞两百。十二年后,即中六年,景帝再度减为笞两百与笞一百。l其二。颁布箠令,明确规定,笞刑的刑具规格,对行刑人的要求等内容,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笞刑。l2、刑罚体系l “司马迁受宫刑司马迁受宫刑”l(1)死刑。汉朝死刑以斩刑为主,亦称“殊死”。其执行方式比秦朝大为减少,主要为腰斩、弃市、枭首三种。l(2)肉刑。主要
20、有宫刑和斩右止。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以前,宫刑曾被废止。但景帝中四年,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予以恢复,遂为两汉时代所沿用。l(3)劳役刑。汉朝劳役刑比秦朝有所发展,主要有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妾、罚作、复作等。l(4)笞刑。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笞刑成为一种法定的独立刑罚,但由于执行人员的滥施淫威,致使受刑者非死即残,故笞刑实质成为一种变相肉刑。l(5)耻辱刑。汉朝沿用秦朝的髡、耐、等耻辱刑,并多与劳役刑配合使用,如前述“髡钳城旦舂”。l(6)徙边。徙边本系秦朝,汉朝沿用不改。即把大量的重犯连同他们的亲属一道迁徙边地居住服役,实际是一种刑罚与移民相结合的处置措施,它既宽恕了死刑犯
21、的生命,体现了朝廷的“仁慈恩赦”又为边地的经济开发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节省了为边防建设运输军粮的费用,还可避免这些危险的重罪犯对内地统治中心的潜在威胁,可谓一举多得,按照法律规定,凡徙边之人,未经朝廷允许,不准擅自离开边地返回。l(7)赎刑。汉朝赎刑亦沿用秦制,除以钱、谷等赎抵本刑之外,还有罚俸禄入赎之法,以处罚某些犯法官吏。尤其当时还新创女徒顾山之制顾山之制,即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叫乃三百钱,官府雇人砍伐山林,从事劳作,以赎抵刑罚,故该制也属一种赎刑。l3、罪名l(1)亵渎皇权与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包括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失阑罪;祝诅,巫蛊罪。l(2)危害专制集团统治
22、的犯罪:主要包括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等。l(3)危害政权罪:反逆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群盗罪,见知故纵罪。l(4)侵犯公共财产罪。l(5)侵犯人身罪。l4、刑罚原则儒家化l(1)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上请原则。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高祖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是汉朝实行上请原则之始。其后,上请原则的范围不断扩大。l矜恤老幼妇残原则-恤刑原则恤刑原则l 在运用法律进行专政镇压的同时,汉朝统治者也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仁孝治天下”
23、,确立了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l例如:“景帝后三年诏: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l(3)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相隐原则 l 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相互藏匿或包庇罪犯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罚原则,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为“仁”,子为父隐,为“孝”。汉朝统治者标榜以仁孝治天下,遂将这一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刑罚原则,正式赋予其法律效力。l(4)“三纲三纲”原则原则法律化l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来源于周礼“尊尊君为首”和“亲亲夫为首”的基本原则,是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夫妻的伦理纲常和仁义道德思想。l君为臣纲-核心l父
24、为子纲-先导l夫为妻纲-基础l(二)民事规范l1、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有并存。国有土地一般不准买卖,但汉朝政权常常以赏赐土地,赋民公田,任民垦荒等形式,将部分国有土地变为私有,以转移让渡其所有权。l对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汉朝法律也予以承认,并明令保护。l汉朝政权往往采取籍没罪犯的田产,收管抛荒土地等形式,将某些私有土地收归国有。l2、债与契约l 汉朝债的关系十分普遍,大都订立契约的方式确定。l(1)买卖契约。汉朝,凡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双方各执其一,若有诉讼纠纷,以券书为准。如:“卖田契”、“买地券”。l(2)借贷契约l 汉朝的借贷关系也相当发达。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
25、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的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l l 汉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身份显赫的贵族,也会因负债违期而受到惩处。l例如:河阳嗣侯陈信就“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l汉朝国家常向民众“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借给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生产。l3、婚姻、家庭、继承关系l(1)婚姻制度。l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l汉初实行早婚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惠帝六年)l婚姻成立与解除:“六礼、七出、三不去”l汉朝允许女家招婿上门,也不禁止寡妇改嫁,但“赘婿”的地位较低。l(2)家庭制度l 一方面,汉律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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