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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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 侵权 责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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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由: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二、举证责任三、医疗损害鉴定四、无过错责任原则(59条)五、赔偿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诉辩事由 3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
2、是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一方有权变更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三、举证责任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了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
3、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四、医疗鉴定四、医疗鉴定 10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1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
4、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6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必要的应予支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5、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11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有10项 1.医疗费 2.护理费 3.
6、交通费 4.康复费 5.误工费 6.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7.残疾赔偿金 8.丧葬费 9.死亡赔偿金 10.精神损害赔偿金一、统一了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二、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54条)三、引进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概念,因此,既不可过高要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也不能免除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低下的责任(57条)四、明确了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的侵权责任(55条)五、增加了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的风险(58条)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七、法医鉴定可能难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八、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
7、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过错 主观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盲目自信、疏忽大意)三、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四、因果关系(直接、相当、推定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典型案例案例一 患儿吴某某、男、3岁,2005年9月7日17时30分左右进食其母从无证摊贩处购买的煮毛鸡蛋近3个,约10分钟后出现皮肤青紫、腹痛症状。18时许在某过路司机帮助下将患儿送到某卫生院(A医院)请求救治,但该卫生院以无小儿科为由拒绝救治,让患儿母亲自己送患儿到其他医院治疗。患儿后经其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负次要责任。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8、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危重,他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呈现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患儿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
9、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法院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万元。案例一:某外科医师因手术中操作失误,割断切口附近的血管造成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或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体腔内。案例二:某医院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术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况便盲目施术,导致患者甲的一只正常的手被切除。两者都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有关手术室工作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患者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体腔内。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术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况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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