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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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整理)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2021/7/261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篇)2021/7/262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1、无日照要求,可纯北向。2021/7/263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重点关注:规范依据: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2、第四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
2、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3、第五条 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4、第十一条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复式住宅的客厅、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按照该
3、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要求延伸要求备注住宅3.6米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可小于等于标准层2倍层高普通商业5米57.2米计算2倍面积办公4.5米4.56.7米计算2倍面积2021/7/264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一)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2021/7/265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89135936501859361359183
4、65918365950362021/7/266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五: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2021/7/267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六: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附表七: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2021/7/268重点关注: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
5、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2、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50%,且应当符合附表七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如果拟建建筑工程为遮挡建筑,规划用地界限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间距值的70%。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
6、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2、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50%,且应当符合附表七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如果拟建建筑工程为遮挡建筑,规划用地界限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
7、建筑间距值的70%;被遮挡一侧为现状居住建筑的,除退界距离应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与现状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还应当满足有关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日照|层高|间距|面宽|面积计算|物管用房|人防|其他规定2021/7/269重点关注:规范依据: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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