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课件)第五章-日耳曼法.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外法史课件)第五章-日耳曼法.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外法史 课件 第五 日耳曼
- 资源描述:
-
1、中世纪的西欧法 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 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的发展进程)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 封建社会与封建法 日耳曼法动 荡 的 欧 洲返回1100年的欧洲第五章 日耳曼法 学习目标: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制等概念,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一、日耳曼法概述 二、日耳曼法基本内容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小 结 一、日耳曼法的概述 日耳曼法的概念 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的发展 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时 期历史背景法律渊源公元前公元3世纪发源于北欧,居住于日耳曼尼亚习惯法公
2、元4世纪公元5世纪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的建立蛮族法典公元5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481751)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公元89世纪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法令公元9世纪中叶查理曼帝国三分 属人法向地方习惯法转化返回日耳曼人的迁徙(1501066)返回蛮族法典(1)西哥特王国 尤列克法典 东哥特王国 狄奥多理法典 伦巴德王国 伦巴德法典 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 肯特王国 埃塞伯特法典 西撒克逊王国 伊尼法典 英吉利王国 阿尔弗雷德法典蛮族法典(2)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 社会变革的需要 罗马的影响:文字、法典化传统、宗教(克洛维皈依基督教)蛮族法典的特点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诸法合体,民刑
3、不分。不具弹性和抽象的规定,习惯法的汇编。撒利克法典的颁布撒利克法典目录1.关于法庭传讯(5)2.关于偷猪(16/4)3.关于偷牛(6/5)4.关于偷绵羊(4)5.关于偷山羊(2/1)6.关于偷犬(2/1)7.关于偷禽类(4/6)8.关于偷蜜蜂(4/1)9.关于损害农田和任何圈围地(5/2)10.关于抢劫奴隶(2/5)11.关于自由人偷盗和撬门(6)12.关于奴隶盗窃和撬门(2)13.关于抢劫自由人(10/5)14.关于侵袭或抢劫(6/7)15.关于杀害或抢劫别人的妻子(1)16.关于纵火(5/3)17.关于伤害罪(9/2)18.关于在国王面前控告无辜者(1)21.关于盗窃小船(1)22.关于
4、磨坊里的盗窃(1/2)24.关于杀害妇孺(7)26.关于被释放奴隶(2)撒利克法典(目录2)27.关于各种盗窃(26/11)30.关于侮辱(7)33.关于盗窃兽类(3/2)34.关于盗窃篱笆(3)35.关于杀死和抢劫奴隶(6)36.关于牲畜伤人致死事(1)38.关于盗窃马(8/1)39.关于劫掠奴隶(3/3)41.关于杀害自由人(9/9)42.关于聚众杀人(5)43.关于在集会上杀人(2)44.关于聘礼(10/1)45.关于迁移(3/1)46.关于转让财产(1)50.关于债务(4)52.关于借物(1)53.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1)54.关于杀害伯爵(3)55.关于盗尸(3)56.关于蔑视法庭
5、,拒不应召者(1)57.关于审判员(3)58.关于一把土(1/1)59.关于自主地(5/1)60.关于自愿脱离亲属关系(1)62.关于杀人案的罚款(2)撒利克法典摘录1.凡蓄意杀人未得逞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2.凡蓄意用毒箭射人未射中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3.凡打伤他人头部,致使脑浆迸流并有头骨三块凸出者,均应罚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4.凡打伤他人肋骨与腹部而伤及内脏伤处外露者,除罚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外,仍须缴纳5金币作为医疗费。补充1.如伤势严重或伤口不愈,应罚款62金币,另加9金币作为治疗费。5.凡打伤他人流血于地而被揭发
6、者,应罚款600银币,折合15金币。6.凡自由人用棍棒打自由人并未出血而自己也挨了打者,均应罚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7.凡打出了血,无论使用铁器或棍棒,罚款相同。8.凡用拳头打人,均应罚款360银币,折合9金币。每打1拳均应罚款3金币。返回查理曼帝国三分(843)返回法兰克王国法令1.关于阻碍罪:凡胆敢阻碍或进攻追击队伍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2.关于不得法官许可从绞刑架取尸罪:凡不得法官允许从绞刑架上取下尸体、或从吊在树枝上取下者,应罚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3.关于从绞刑架上窃走活人罪4.关于剪掉他人小孩头发罪:凡未取得小孩父母的允许而胆敢剪掉小孩之长发者,应罚款1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