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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私法第13章概要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668538
  • 上传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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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私法 13 概要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十三章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n 国内国际私法学界有在国际私法中单独划分出海事国际私法的做法。本章阐述了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海事国际私法问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1第十三章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第一节海上侵权行为第一节海上侵权行为第二节海难救助第二节海难救助第三节共同海损第三节共同海损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2第一节海上侵权行为一、一、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二、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三、三、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四、

    2、四、国际油污损害国际油污损害3一、船舶碰撞(一一)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的概念n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4(二二)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5个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即:个

    3、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即:n1910年在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年在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10年年统一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我国(我国1994年加入)年加入)n1952年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际公约n1952年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n1972年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我国(我国1980年加入)年加入)n1977年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

    4、、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一、船舶碰撞5(三三)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适用法院地法;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船旗国法。n中国中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73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第第187条规定:条规定:“

    5、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适用。”n中国中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73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n中国中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73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同一船籍的船舶,不同一船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法。”一、船舶碰

    6、撞6n【案例案例13.1】“易迅易迅”轮与轮与“延安延安”轮碰撞轮碰撞案案n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易迅易迅”轮自天津港装货驶往香港途中,与轮自天津港装货驶往香港途中,与被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被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巴拿马籍“延安延安”号货轮在位于号货轮在位于3422N,12302E的公海发生碰撞。碰撞时,的公海发生碰撞。碰撞时,“易迅易迅”轮为让路船,轮为让路船,“延安延安”轮为直航船。两船在轮为直航船。两船在发生碰撞前均疏忽瞭望,紧迫局面形成时,发生碰撞前均疏忽瞭望,紧迫局面形成时,双方均采取了错误的避

    7、让措施,导致了碰撞双方均采取了错误的避让措施,导致了碰撞结果,双方都遭受损失。结果,双方都遭受损失。n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一、船舶碰撞7n参考结论:参考结论:n在本案中,由于在本案中,由于“易迅易迅”轮和轮和“延安延安”轮均在巴拿马注册登记,属同一国籍船轮均在巴拿马注册登记,属同一国籍船舶,于是我国海事法院确定本案适用巴舶,于是我国海事法院确定本案适用巴拿马共和国法律,并通知当事人提供有拿马共和国法律,并通知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但至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未能关法律,但至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未能提供,法院也未能查明。于是经双方当提供,法院也未能查明。于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8、,海事法院决定以法院地法为事人同意,海事法院决定以法院地法为本案的准据法。本案的准据法。一、船舶碰撞8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n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n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领海国法。9三、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n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n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

    9、中国于1994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该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10四、国际油污损害n油污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主持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1980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n该公约还有几个议定书:1976年特别提款权议定书(1981年生效,中国1986年加入)、1984年议定书(已被1992年议定书替代)、1992年议定书(1996年5月30日生效)及2000年修正案(2003年11月1日生效)。n经1992年修改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被称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它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年公约

    10、同时对我国失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1992年公约共有130个成员。n中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11第二节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二、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三、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12一、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的概念n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n海难救助是从纯救助(pure salvage)

    11、开始的,后来发展成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13二、二、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n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10年通过了统一海上援助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中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也是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救助问题的。n1910年公约的无偿救助人命原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从事人的救助,因此,国际社会强烈要求修正。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已于1996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中国于1995年加入了该公约。14三、三、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n关于海难救助准据法的选择方式,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主要有三种做法:

    12、(1)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做法只发生于合同救助的情况。(2)适用船旗国法。(3)适用行为地法。15第三节共同海损一、共同海损的概念二、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16一、共同海损的概念n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n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n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17二、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n在共同

    13、海损中适用较广泛的国际惯例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现行有效的有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4年和2004年规则,各规则独立并行。n现今共同海损理算几乎都采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n因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相关,随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生效,其作用必将日益突出。18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n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1)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例如,中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2)适用船旗国法。(3)适用理算地法。中国

    14、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中国海商法第203条和第274条规定的关系如何?19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20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n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般是针对一次事故所引起的各种索赔的综合性的责任限制。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是海商海事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保障。21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n国际社会一共制定了三个关于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国际社会一共制定了三个关于船舶所有

    15、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偿责任限制公约:n(1)1924 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n(2)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n(3)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该。该公约公约1986年年12月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日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n中国中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09条规定: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此规定与此规定与1976年年公约公约的规定在原则上是相似的。的规定在原则上是相似的。22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n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行为地法或船旗国法。n中国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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