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2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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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关于国际法的名称拉丁文jusgentium,即万民法1625年,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使用该术语称呼国家之间的法律被翻译成英文的Lawofnations18世纪末,边沁将英文改用internationallaw,并在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publicinternationallaw国际公法和private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要给国际法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首先,首先,迄今为止,无论事习惯国际法,还是国际条约,都没有就国际法的概
2、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其次,不同的学者,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和对国际法的不同认识,必然给国际法作出自己的定义;最后,最后,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适用于这个社会的国际法也必然发生变化。因此,任何国际法的定义势必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和认识上的片面性。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3、(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具有拘束力,不同于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urtesy)和国际道德(international morality);但是,国家之上没有权威或世界性的强制机构来强制执行国际法。概括的讲,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具有如下一系列明显的特殊性:(1 1)社会基础不同。国际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活动的空间是众多民族国际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基
4、础和空间是有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2 2)效力依据不同。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国内法的效力依据来源与各自国家的意志。(3 3)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依靠各国之间的协议和共同形成和遵守的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制定则有各国的立法机关予以进行;(4 4)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各个主权国家,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自然人和法人;(5 5)强制力不同。国际法的强制力依靠国家自身和国际祖师有限度的保证,而国内法的强制力则有各国的强制机关予以保证,如军队、警察等。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具
5、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1、格劳秀斯派(Grotians)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际的一般同意。2、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理念。3、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之所以具有拘束力,是因为国家承认了它们,表现了国家的同意和意志,这种同意表现为习惯和条约。(二)现代国际法学派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狄骥、波利蒂斯,社会连带学说(doctrine of social solidarites),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
6、 school),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于上一级的法律,全部法律都归于一个体系,在最上级为国际法,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源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根据是取决于一个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这是人类“正义感”或“法律良知”。2、新实在法学派权利政治说(theory of power politics),国家权力的均衡是国际法有效的根据。政策定向说(policy-orient theory),国际的外交政策在国际法的效力上起主要作用。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之间的法,国际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过程就家之间的法,国际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和意志协
7、调的过程,国际意志协调的是利益和意志协调的过程,国际意志协调的结果就是达成协议,所以,各国的意志之间结果就是达成协议,所以,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只有分散的萌芽规则,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制度等。中世纪后期,产生了一些海洋制度、海外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和领事制度。使馆制度也于15世纪开始产生,它对以后外交关系法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16世纪开始,学者们提出
8、了有关主权国家的理论。里程碑: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为独立主权国家,否定了“世界主权”,开始了新型的国际关系。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的主要内容。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一)国际法主体的增加两类新主体的出现: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四)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四、中国与国际法四、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的含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国际法的渊源是国家法的原则
9、。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有学者将国际法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前者强调行为规则所有发生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历史事实,后者强调条约、国际习惯等。国际法学者着重研究的主要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式或程序。一、一、国际法的各种渊源国际法的各种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教材P16)(一)国际条约(treaty)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前者涉及世界性问题,又称为造法性条约;有学者否定后一种条约为国际法渊源,这
10、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条约也为当事国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形成具备两个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一)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包括国际和国内的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2、权威公法学家学说(teachings)3、国际组织的决议另外,辅助资料还包括“公允及善良”原则,以及国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准条约”等。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一、
11、一、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的概念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的主体地位一直是国际法的主体,以前是唯一主体,现在是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案例1】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教材P.423)(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一、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b
12、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的概念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准则。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二战后国际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一系列国际文件确立的。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宪章。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国家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基于这种主权独立,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成员。(二)不侵犯原则国家主权平
13、等原则的引申,传统国际法并不禁止侵略战争。(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一、国际法编纂(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的概述述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18世纪末,边沁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议,此后,学者、学术团体和国家就开始了国际
14、法的编纂工作。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国际上大规模国际法编纂的开始,在和平解决争端和战争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对官方的编纂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七节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一元论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质区别,二元论则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应该认识到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同时有密切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15、归根结底是国家应严格履行国际义务,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则的问题。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各国均通过采纳(adoption)或转化(transfermation)方式把国际法的规定纳入(incorporation)国内法,时期在国内得以适用,并对它们的地位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总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中国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国家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国家,state,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领土和主权
16、四个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unitary state,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又称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邦或(加盟)共和国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国家。(三)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目前,公认的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是瑞士和奥地利。(一)附属国dependent state,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出于丛书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又分为附庸国(vassal state)和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一、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
17、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管辖豁免四、国家管辖豁免state jurisdictional immunity,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或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
18、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例2】湖广铁路案(教材P.425)【案例3】光华寮案(教材P.426)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和政府的承认国际和政府的承认一、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国家承认的概念recognition of state,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二、国家承认的条件条件有二,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构成要素,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和民族自决等项原则。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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