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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子商务法律实务》课件单元十一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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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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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课件单元十一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 电子商务 法律 实务 课件 单元 十一
    资源描述:

    1、单元十一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实务 模块模块1 认识跨境电子商务认识跨境电子商务 模块模块2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监管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监管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监管 模块一 模块二认识跨境电子商务学习情境与主要任务杭州正式发布跨境电商地方性法规杭州跨境电商促进条例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发布,是国内首个由地方制定的跨境电商法规。法规不长,两张A4纸即可装下。可是,就在约万字篇幅中,对杭州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促进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其中第二章规定,杭州综试区管理办负责杭州综试区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海关、检疫检验、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配合协作,简化优化监管流程

    2、,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区、县(市)应当明确跨境电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也是国内首次以立法立的形式,对跨境电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例如,其中第四章规定:建设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推进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协助;建设线下综合园区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承接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促进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在杭州,跨境电商企业过去通关平均要4多小时,现在通过单一窗口平均通关时间仅需1分钟。在条例发布后,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知识目标

    3、知识目标】1.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2.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模式,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制度,跨境电商的跨境支付和收付汇制度;3.了解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监管;4.熟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通关方式和征税方式;5.了解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能力标准能力标准】能够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能力训练任务能力训练任务】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模块模块1 1 认识跨境电子商务认识跨境电子商务1.1跨境电子商务地位1.2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界定1.3政策支持1.4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1.5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1.6跨境电商的检

    4、验检疫制度1.7跨境电商的跨境支付和收付汇制度1.1跨境电子商务地位跨境电子商务地位跨境电商伴随着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逐渐成为全球化时代下的新蓝海,撬动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力量。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业态,顺应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契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已成为当前创业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手段。中央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的工作,习总书记要求朝着“买全球,卖全球”的目标迈进,国务院多位领导也提出了要着眼长远,将跨境电商作为未来竞争的制高点。所以,对新业态的理解,可以说是化解很多困难和贸易最根本的前提。为落实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海关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支

    5、持跨境电商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跨境电商作为新型贸易主题类型,贸易结构、特征比较独特,给贸易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尤其是当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新的经营和消费模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深刻影响着国内传统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消费方式。1.2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界定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界定跨境电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以邮件或者快递等形式通关,将传统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数字化,实现产品进出口的新型贸易方式,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从特征上而言,交易主体必须分属不同

    6、关境,并且必须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和结算。跨境电商按照业务对象可以分为B2B、B2C、C2C;按照业务性质可以分为跨境小额贸易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资讯服务类、贸易流程服务类、促进订单对接交易类。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1.3 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提出6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

    7、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1.3 政策支持政策支持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

    8、18号),宣布从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这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将正式告别免税时代,但狭义上的个人海淘行为暂时仍被网开一面。按照财关税201618号文表述,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行邮税计征,而是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与此同时,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可以按现行规定执行。海淘购物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全年人民币20000元;限值以内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暂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

    9、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2016年4月8日,海淘一件商品,最低交税11.9%。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行邮税也同步调整。1.4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国办发201389号文明确界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4月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则不区分出口和进口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国办发201389号文规定,经营主体要按照现

    10、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20条定义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等四个概念。四个主体除电商企业之外,其他均以服务为主。从范围上看,相互之间有交叉,主要是由电子商务的性质所决定。如电子商务企业,当它自身平台开展时,本身就是平台企业,如提供平台服务,提供支付,提供配送,就兼具了平台、物流、支付三重身份。1.5 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国办发201389号文明

    11、确提出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对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5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即同时满足:(一)主体上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未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满足前述条件的货物和物品,仍按传统贸易办理通关手

    12、续。为进一步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关于调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海关总署2015121号文),自2015年5月15起,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日、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适用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其中有关“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要求,不包括经海关查验发现问题需进行后续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价格核查等处置的情形。案例12015年中旬,熊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发

    13、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就此认为电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的规定。熊某要求电商退回购买奶粉货款1887元,并要求电商负责10倍赔偿,即人民币18870元。协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跨境电商公司认为,其与熊某的交易方式系跨境电商,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且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严格监管之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通关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十倍赔偿的责任。请分析:1.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何重大区别?2.电商公司是以

    14、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熊某与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3.保税区入驻企业本质上属于国外企业,还是境内企业?1.5 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案例1中,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实际发生的商品进关入境环节中是以网购订单、支付单和快递单上的消费者本人名义进行通关申报;其三,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据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进口事务,即熊某与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

    15、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案中,熊某作为委托人,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由电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电商公司并非是销售者。且熊某未证明因电商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故法院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仍然通过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管理范畴,此时消费者与国内分销商是传统的进出口商品买卖。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依据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则中

    16、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此时,跨境电商公司只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海关通关处理。跨境电商本质是国外商品物权的转移,一些规范的保税区需要入驻企业物权的主体一定要在国外公司,货款也需流向海外账户,国内公司作为服务主体,从而规避税收、品牌纠纷、法律主体问题。1.6 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制度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制度国办发201389号文提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1389号文的要求,推动跨境电商产品

    17、检验检疫的便利化,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跨境电商清单管理制度,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该意见列出了八大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的包裹。此外,该意见提出了构建跨境电商风险控监控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采信力度。1.6 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制度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制度案例1中,基本理清了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商品为“个人行邮物

    18、品”这一基本属性。这一司法定性,对检验检疫部门完善跨境电商执法监管理念和模式有很重要的启发性意义。个人行邮物品的监管标准应有个性化的识别。一方面网购保税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进入保税的特殊监管区时,应属于在动植物和卫生口岸检疫监管范畴,不应其非贸易商品属性而豁免,这是相关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这种个人自用的非贸易属性,原则上应该不具备传统贸易性质的进口商品检验监管的标准条件。个人行邮物品的监管主体应有更准确的定位。案例表明,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模式,无论是直邮集货模式,还是保税备货模式,电商在跨境电商实际发生的商品进入关境的环通关节中,更多的只是提供服务。所以监管重点

    19、理应转移至商品的实际货主,即购买者的一方。监管内容的核心当然是购买者是否自用,是否诚信申报,从而排除商人(包括可能电商授意的商家)化整为零地“刷单”成个人自用消费者。1.7 跨境电商的跨境支付和收付汇制度国办发201389号文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支付的改革,国家外汇总局于2015年1月20日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

    20、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该指导意见规定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将跨境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指导意见允许支付机构集中办理收付和结售汇业务,事后完成交易信息逐笔还原,从而更加提高支付机构的办理效率,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巨量的支付需求。模块模块2 2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监管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监管2.1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监管2.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通关方式2.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方式2.4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案例2家住南京的冯某在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香港居

    21、民刘某,听说刘某有办法能从欧洲等地买到价格不菲的奢侈品爱马仕品牌手提包等物品,两人合谋开始了偷逃税款走私奢侈品入境之路。自2013年底至2015年9月,刘某在境外买到物品后,采用“货标分离”手段,将货物“人肉”带入境内,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冯某指定地点,货品的标签、包装等也通过类似手段交给冯某。根据检方结合冯某销售单据和快递记录等内容确认,短短一年多,他们走私入境的货品偷逃税款达2720万元。由于累积偷逃税款高达千万元,该案两名主犯一审均获刑11年。请分析:为什么冯某和刘某涉刑犯罪?冯某和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哪些规定?2.1 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监管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监

    22、管“奢侈品代购”铤而走险,偷税漏税,构成违法走私。在全国范围内,“空姐代购逃税”、“走私高档手表入境”等新闻不断见诸报端。为落实国办发201389号文有关财税相关精神,财税201396号文明确规定包括自建平台出口企业和电商应用企业在满足该通知有关要求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该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

    23、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为电商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通关方式依据总署公告201626号文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即海关按企业报送的申报清单进行实时核放,企业则需每月将清单汇总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这一通关模式最早在杭州跨境电子商

    24、务综合试验区试验,税改之前即已在全国推广。在该出口通关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对于进口,目前则仍不适用“汇总申报”的方式。但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可按时段“汇总纳税”。2.3跨

    25、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方式我国针对网络销售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鲜事物也在不断研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三部委财关税201618号文针对“海淘”等跨境电商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明确消费者“海淘”的单次交易额不得高于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不得超过2万元。在此额度内,消费者享受增值税、消费税70%的关税优惠,一旦超出则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全额征税。2016年4月8日税改之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停止按照此前的行邮税方式征税,而是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

    26、%征收。超过限值的: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汇总征税”是近年海关为推进贸易便利化、提高通关效率而开展的一种新型集约化的征税模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现“先放后税,汇总缴税”,改变了海关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征管模式。2.4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总署公告201626号文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前三部委财关税201618号文确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改的基本政策和调性的基础上,对18号文所确立有关税收监管政策的具体落实。总署

    27、公告201626号文从通关、征税、物流、企业管理等几大方面初步确立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七大法律义务和责任范围。1、对税号、价格等申报要素的如实申报义务三部委18号文初步规定了境内订购人的“纳税义务人”以及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地位。此次,总署公告201626号文对于申报义务的主体问题做出了相对较为明确的规定。2、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义务不仅仅包括填制申报清单上的有关栏目,同时也包括向海关提交进出口有关的交易、支付、物流单据等信息。2.4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

    28、义务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3、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样具有向海关代为履行纳税的“独立”法律义务。如果海关在商品清关后的汇总纳税、海关稽查等程序中认为之前进口的有关商品存在税号、价格等申报不实、不准确等情况,并进而需要补税的情形,则很有可能海关部门会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直接承担此一补税义务。4、汇总纳税情况下的交保义务“汇总征税”,对于从事一般贸易业务的有关进出口企业来说,已经不为陌生。在该按时段汇总征税模式下,海关由原来的“先税后放”变为现行的“先放后税,汇总缴税”。5、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义务电商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

    29、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2.4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6、配合海关查验义务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除上述申报、纳税相关的义务之外,总署公告201626号文同时规定了电商企业以及其他主体(如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7、主动报告违规或走私行为义务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

    30、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思考题】【思考题】1.在界定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时,应如何区分跨境电子商务和传统的国际贸易?2.简述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支

    31、持。3.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有哪几类?4.简述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5.简述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制度。6.简述跨境电商的跨境支付和收付汇制度。7.简述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监管。8.简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通关方式。9.简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方式。10.简述跨境电商类企业七大法律义务。11.总署公告201626号文具体规定了哪些方面内容?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仓储企业、境内购买人等各方在总署公告201626号文所规定的法律框架下分别有哪些法律义务?总署公告201626号文对各方分别有哪些影响?又该如何应对?【思考题】【思考题】12.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20

    32、17年5月27日在2017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跨境电商行业新布局分论坛上发布题为创新跨境电商法律制度 提升海关话语权的主题报告。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跨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对新政的担忧,一直被认为是政策本身,但政策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成本不确定性,一直是不争的事实。“其次,两种货物模式中,税务水平也有差距。数据显示一般贸易项下的电子类产品综合是在17,行邮是15,奶粉是28.7;行邮是15;奢侈品的箱包是34.55,而行邮只是30;高档手表货物税在62.3到79.8,行邮税只是60%,而且很多行邮的低档是15,再加上货物可以回归到行邮的拆包和小单交易,而

    33、且利用那个政策合理避税,更多的往渠道蔓延,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自主学习相关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和资料,讨论现行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漏洞与完善建议。【思考题】【思考题】12.海关总署在2017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跨境电商行业新布局分论坛的报告中说:“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跨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对新政的担忧,一直被认为是政策本身,但政策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成本不确定性,一直是不争的事实。现在跨境电商用货物征税,对习惯用行邮的用户来说,由于对新政不了解,容易产生一定的误解。跨境电商目前的法律定位有不明晰的情况,现行法律规定中,进出口分为货物和行邮。新政尽管是按货物经征

    34、,但有货物的规则,行业称之为“电商税”,进口环节有消费税等环节的规定,又限于个人税收的范畴,税收见面和取消货物征管的目的又不同,所以地位一直是想用货物来征税,但货物归类是极其复杂的事情,跨度还是很大。“其次,两种货物模式中,税务水平也有差距。数据显示一般贸易项下的电子类产品综合是在17,行邮是15,奶粉是28.7;行邮是15;奢侈品的箱包是34.55,而行邮只是30;高档手表货物税在62.3到79.8,行邮税只是60%,而且很多行邮的低档是15,再加上货物可以回归到行邮的拆包和小单交易,而且利用那个政策合理避税,更多的往渠道蔓延,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自主学习相关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和资

    35、料,讨论现行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漏洞与完善建议。【案例分析实训案例分析实训】2014年9月至11月,苏州张先生夫妇陆续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总共价值7600多元。但他发现,这些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一样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张先生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起诉销售商索赔。被告辩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的包装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另外,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发货,采取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但对产品的质量可以保证。请从网络上搜索相关类似案例,分组讨论并辩论:1.直邮模式进境与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模式入境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在监管上应做何种区分?直邮模式进境的食品算是“进口”食品吗?2.谁该为中文标签负责?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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