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及条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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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人身保险 合同 条款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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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复效条款复效条款(Restatement clause)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自杀条款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
2、ovision)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红利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条款(divided option clause)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 option clause)思考题思考题投保方权利和义务v(一)投保方权利(一)投保方权利1.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10天犹豫期或冷静期天犹豫期或冷静期(2)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3、起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日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2年,保险人按照合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如果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v(一)投保方权利(一)投保方权利2.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权利:(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
4、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3)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v(二)投保方义务(二)投保方义务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是从订(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是从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保险合同成立时结束,延迟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保险合同成立时结束,延迟的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
5、的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有限告知有限告知”,即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即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回答,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视为保险进行告知回答,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投保人无须告知。人已经知悉,投保人无须告知。(1)故意隐瞒)故意隐瞒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故意隐瞒)故意隐瞒 不承担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3)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承担赔偿,但可不承担赔偿,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以退还保险费v(一)投保方义务(一)投保方义务 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按照合
6、同约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费或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任。v(一)投保方义务(一)投保方义务 3.缴费保费的义务缴费保费的义务 缴费保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保持效力的必要缴费保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保持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的最基本条件,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的义务。保险
7、方权利和义务v(一)保险方权利(一)保险方权利 1.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2.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2年内)年内)(3)合同效力中止后,)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3.法定责任免除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
8、险方义务 1.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基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基本)(1)给付被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2)给付受益人)给付受益人(3)给付法定继承人)给付法定继承人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 2.条款说明义务条款说明义务(1)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均应尽到员均应尽到“说明说明”的义务;的义务;(2)对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对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尽到员应尽到“明确说明明确说明”的义务的义务 投保须知,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投保须知,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 签订签订“客户权益
9、确认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客户回访客户回访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
10、合同中列入不可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的一项措施。2009年年10月月1日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次保险日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次保险法的改动较大,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广泛的法的改动较大,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关注和热议。在在02版的旧法中,并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版的旧法中,并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只是在年龄误告条款中规定有所提及,而在新法只是在年龄误告条款中规定有所提及,而在新法中第十六条,则是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的条款,中第十六条,则是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的条
11、款,对保险人形成了较大的约束。对保险人形成了较大的约束。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有解除事由
12、之日起,超过3030日不行使而消灭。日不行使而消灭。自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举例说,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举例说,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不予承保。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不予承保。但个别保险公司若明知患病情况仍然承保,出险但个别保险公司若明知患病情况仍然承保,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种后却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
13、况在新情况在新保险法保险法实施后,只要合同成立已经实施后,只要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案情】【案情】2005年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发了保险单。2008年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月,刘先
14、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疗,2009年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
15、险金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16、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
17、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年7月做出判决,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年10月月1日修订后日修订后的新的新保险法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保险法引入了引入了“不可
18、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案例案例 不可争条款存在的意义:不可争条款存在的意义:1、解决、解决“理赔难理赔难”问题。问题。“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
19、、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2、遏止、遏止“以恶制恶以恶制恶”的的“逆选择逆选择”。所谓保险人的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
20、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险费。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比
21、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比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
22、点缺陷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虽然期,虽然保险法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
23、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签发日期。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理解,理解,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是否死
24、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台湾地区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台湾地区发生了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发生了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限经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限经过后,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后,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学者江朝国先生对生纠纷诉至法院。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学者江朝国先生对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后认为: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后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保
25、险人不应赔付。内死亡,保险人不应赔付。美国多个州的保险实践也表明,美国多个州的保险实践也表明,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榷。榷。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 第四,新第四,新保险法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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