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执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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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 执行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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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变更执行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执行执行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执行的概念一、执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特点:1.稳定性2.排他性3.强制性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一)执行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依据。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
2、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二)执行的机关(二)执行的机关1.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2.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4.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5.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6.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7.剥夺政治权利的
3、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执行的意义三、执行的意义1.准确、及时、迅速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2.准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不仅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而且可以使无罪和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立即释放;3.通过正确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第二节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3.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
4、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4.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和拘役判决的执行1.在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
5、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3.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4.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和罪犯交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矫正机构应当公开向罪犯、有关群众和组织宣布终止考察,不必再另办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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