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稅 法 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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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67+5+72387653113-2+1=?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大面授課程租 稅 法 規第 三 講次主講人:張倍榮57238765311稅務行政組織-1 財政部為主管租稅之最高行政機構,財政部下設有賦稅署主管內地稅(關稅以外之稅)法令之擬修、解釋及立法授權辦法之訂定等;關政司主管關稅法令之擬修、解釋及立法授權辦法之訂定。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臺灣省中區及臺灣省南區等五國稅局主管臺灣地區內地稅中國稅之稽徵工作,各國稅局下設各地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負責徵收各轄區之國稅。57238765311稅務行政組織-2關稅總局主管關務行政、關稅驗估及統計工作,在總局之下設有基隆、臺北、臺中、高雄等
2、關稅局,各局之下視需要再設分局或支局,負責關稅之稽徵工作。稅制委員會主管內地稅及關稅之研究工作;財稅資料中心主管財稅資料之整理統計工作;財稅人員訓練所主管財稅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工作。在直轄市,稅務之最高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之財政局,財政局下設市稅捐稽徵處,其下再設稽徵分處,負責直轄市市稅之徵收。57238765311稅務行政組織-3在各縣(市)政府下設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徵收地方稅。各縣市政府下設之稅捐稽徵處,直轄市政府財政局下設之稅捐稽徵處,雖非直屬財政部,但其業務均受財政部監督。如此始能使各級租稅業務密切配合,並使中央之租稅政策及措施得以貫徹至地方。57238765311稅務行政組織圖5
3、7238765311第二章、租稅法之意義及原則 租稅法係國家為徵收租稅所制定並強制人民遵行之規範,有廣狹兩種意義。狹義之租稅法僅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租稅法律。廣義之租稅法,除此之外尚包括其他法律中有關租稅之規定,及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所頒行之有關行政規章及命令在內。此外涉及租稅之對外條約,司法機關之判解及判決亦對租稅之徵納發生拘束力或影響力,故亦在租稅法研討範聞之內。57238765311租稅法之法源-1(1)租稅法律:租稅法律係在不違反憲法規定之前提下,由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為人民依法納稅之主要依據。所謂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 條之規定,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目前租稅法律
4、中稱法及條例者較 多,如所得稅法、關稅法、土地稅法、貨物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等是,稱律及通 則者則尚少見。57238765311租稅法之法源-2(2)租稅協定:涉及租稅之國際條約,對租稅之課徵有其拘束力,且多其有特別法優先適用之性質。與租稅關係最多之條約要為各種租稅協定。我國目前與新加坡等國家簽有全面性租稅協定,並分別與美國等國家(或地區)有協定或外交換文,互免全部或部分航運所得稅或營業稅。因此在涉及新加坡課稅或對美、韓等國航運事業課徵所得稅時,自應先考慮該等租稅協定或外交換文之規定。57238765311租稅法之法源-3(3)司法判解:法院之判決經法定手續列為判例,以及司法院對於法令所作之統一解
5、釋,其中涉及租稅部分者,對租稅之課徵有拘束力。此外未列入判例之法院判決及行政救濟中復查、訴願及再訴願之決定,在法律上雖僅對個案發生拘束力,但其對於同一性質租稅案件之處理,亦有相當參考價值及影響力,故判決及行政救濟中之決定,亦為研討租稅法者不應忽視之項目。57238765311租稅法之法源-4(4)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所謂委任立法係指立法院於制定租稅法律時,在法律中訂定專條,授權其他機關男訂必要之規定。例如所得稅法第121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等,由財政部定之即為委任立法。因此行政院所公布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等,其內容在不違反所得稅法之前提下,與所得稅法具有同等
6、效力。目前此類租稅行政規章甚多,例如多數稅法皆有之施行細則等均屬之,在租稅法中古有重要地位。57238765311租稅法之法源-5(5)非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指財稅機關本諸行政權所發布之各種行政規章。例如財政部稅務預先核釋作業要點,為辦理稅務預先核釋案件之作業依據,但此項要點並非基於立法授權所訂定者,是 為非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惟此類行政規章須在不違反租稅法律及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之前提下始有效力。行政規章為委任立法者,其所用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57238765311租稅法之法源-6(6)解釋函令:凡未經立法程序,而僅由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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