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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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总论 讲义 逻辑 体系 结构图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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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灋灋 It was the best of times,it was the worst of times,it was the age of wisdom,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we had everything be
2、fore us,we had nothing before us,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in short,the period was so far like the present on its being received,for good or for evil,in the superlative degree of comparison only.(Charles Dickens.A Tale of Two Cities)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合伙行为事
3、件物权债权人身权财产权变动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人格权身份权生活事实的法律表述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要求:1、阅读:教材 2、参考: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03;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04;台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1;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制出版社02;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0;3、关注重要法律事件(立法,司法解释、有影响的案件)4、课后整理笔记
4、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什么是民法 1、民法的语源 2、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3、罗马民法与日耳曼民法 4、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5、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2、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是权利法 六、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1、概念 2、功能 二、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第四节 民法法源、效力与适用
5、 一、法源 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 法律法规 判例和司法解释 习惯 国际条约 法理 学说 二、效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三、适用 1、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T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M1,M2)R法律效果 S具体的案件事实 TM1M2R大前提 S M1M2小前提 S R结论 2、民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项,“在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第1款,“醉醉酒导致伤亡的,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例】台湾“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766条:“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
6、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第798条:“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第184条第1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假设甲驾车违规超速撞到乙庭院的苹果树,若干果实落于非直接毗邻的丙所有的屋顶阳台,由承租该屋的丁占有该苹果。试问,乙是否可以对丁请求返还苹果或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
7、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历史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3、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目的应当加以规定,而没有规定。所谓没有规定,是指不为法律的可能含义所涵盖。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征在于违反计划。所谓类推适用,就是比附援引,即将法律适用于某案例类型A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设规定的案例类型B之上。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
8、义的实现。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五节 民法典的编纂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二、两种编纂体例 罗马式(法学阶梯式)与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特征:1、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具有平等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三、民
9、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变动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类: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客体的概念及范围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货币、有价证券 二、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能为人力所支配(有体、确定的界限和范围);(3)具备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4)稀缺性(二)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1)概念 注意: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2)区分的意义 A、权利的取得方式上,动产取得的
10、方式,如先占、添附、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B、权利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C、存在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D、司法管辖上有所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上也不同。2、原物和孳息 3、主物和从物 4、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6、特定物和种类物 7、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8、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 9、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 特征:1、具有高度代替性 的代替物;2、为典型的消费物;3、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二)有价证券 指表彰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
11、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四、财产 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特征:其一,须有经济价值;其二,财产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其三,财产为权利义务之总体。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性说”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民事权利的意义:民事权利的意义: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2.权利是个人人格自由发展的空间。权利、权限和权能:权利、权限和权能:“权限”是由法律授予的、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其发生作用的法律地位,根据
12、这种地位,一方当事人须根据他方当事人的意思为一定的行为。如“代理权”、“监护权”等。“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利的各种运用形式的总和,构成权利的内容。(二)分类及体系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分类的意义: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第三,保护方法不同。2、绝对权和相对权 划分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
13、利的性质。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也称对世权。“一对多”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也称对人权。“一对一”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划分的依据:权利的作用不同(1)支配权 是指直接支配权利的标的,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特点:客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其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具有排他性等效力。(2)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注意:一是作为权利的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如债权。二是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
14、人对义务人所提出的一种请求的权利。此时,请求权是以一定的基础权利存在为条件的;诉讼时效是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的(3)抗辩权 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A.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B.权利消灭的抗辩 C.障碍性抗辩权 永久抗辩(排除性抗辩权)一时抗辩(延迟性抗辩权)无需主张的抗辩需要主张的抗辩(4)形成权含义: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也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类型:类型: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选择权等 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如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 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抵销权
15、、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依据:依据:法定或约定行使:行使:方式:诉讼外行使与诉讼行使 限制:形成权行使受有期限的限制,除斥期间。形成权行使的两条重要规则:第一,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第二,形成权的行使不得撤销。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区别的意义:第一,区别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某种权利。第二,在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上不同;第三,关于权利的可侵害性以及救济方法上的区别;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
16、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如人身权。可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7、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一)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二)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三)权利的竞合 数个权利存于同一标的,而它们的行使可以发生同一结果的状况,称为权利的竞合。最常见的是请求权的竞合,所谓请求权的竞合
17、,是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二、民事义务(一)概念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二)分类 1、作为与不作为 2、约定与法定 3、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指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2)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3)具强制
18、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具有财产性:以财产为主,非财产为辅;(5)具有补偿性:一方补偿另一方的损害为主要目的。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 二、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民事权利不同。特点:平等性;普遍性;权利义务一致性;不可剥夺、不可转让性。三、取得和终止 1、出生 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2、死亡 同时死亡的推定 死后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相关的还有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2、种类 3、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人格权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具有的,以权利者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特征:
19、1、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2、专属权;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4、是开放性的权利。二、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德国判例根据其宪法第1条与第2条创制的,它是指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利等。(二)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所谓的具体人格权是指人的自由与尊严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三、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持其生命
20、活动的人格权。(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人格权。(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姓名对于自然人来说是其自我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其区别于他人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说认为,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姓名设定权,即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变更权。专用权。(五)隐私权 1.隐私权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及私人信息不受侵扰的人格权。2.隐私权保护中的问题。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例如新闻自由与人格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必须使用“法益衡量”的原则。一般人的隐私权与名人隐私权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判例都认为,在对名人的隐私权
21、侵犯的构成要件上,要采取比一般人更加严格的原则。(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个人的真实形象通过照相、绘画、录像等艺术方式表现出来的物质形态。肖像权则是对这种物质形态的制作权与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制作或者使用肖像的,均构成侵权行为。(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所谓名誉,即是指社会一般人对特定人的德行、能力、素质、才能等所作出的评价。(八)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对于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荣誉权与名誉权是有区别的:评价的主体不同:荣誉是特定组织依据特定程序作出的,而名誉是一般社会评价。
22、内容不同:荣誉是积极评价,而名誉则不一定是积极评价。是否可撤销不同:荣誉是可以被撤销的,而名誉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对自然人的影响不同:单就荣誉与名誉比较,名誉对于自然人来说,要比荣誉重要得多。(九)其他人格权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一)概念与意义(二)条件(三)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四)撤销 二、宣告死亡(一)概念与意义(二)条件(三)后果(四)撤销 第五节 监护 一、概念和意义 二、设立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终止 第六节 住所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条件:1、独立的名义;
23、2、独立的财产;3、健全的组织机构;4、独立的责任。二、法人的本质和作用(一)性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二)作用 1、便于社会组织参与交易、降低交易费用;2、通过责任的限制,鼓励和刺激投资;3、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第二节法人的种类 在传统民法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概念及分类标准。依公法设立的法人、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有特别关系并受其特别保护以及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其设立或者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国家不过是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而依私法设立的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无特别
24、利害关系以及不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其设立和活动的目的则是为了私人利益。2.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具体区别。(1)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特别是依据法律而成立。(2)就人的组织来说,私法上的联合体的成员是基于其私法上的意思行为而得到成员资格。相反,公法上团体的成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得到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3)公法上的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而私法上的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可能性。(4)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是私法人的“宪法”,法人的成员依章程而统一起来,章程使法人“活”起来。而公法人活
25、动的依据则是宪法,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法律也不可能允许其制定自己的章程。(5)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成立须经登记,而公法人成立一般不要求其进行登记。(6)私法人一般要求一个意思机关(或者称为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关),而公法人没有这样的机关,公法人活动的范围或者职责直接由法律规定。(7)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意义。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分类标准及概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注意:社团法人的成立并不是不要求财产,实际上在社团法人成立中,为保证法人活动的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往往也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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