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2电子商务经营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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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二 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环境中,商事主体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分析不同语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新业态下的法律关系,更好地指导实践。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学习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1.认识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2.理解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责任;3.理解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责任规则。1.能够区别平台内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并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能够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边界;3.能够分析网
2、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能力训练任务1. 思考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理解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的重要性;2. 合理设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边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3.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 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3学时模块1 平台内经营者立法只能够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确定一个底线,这个底线需要企业自律提高相应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法律只能够是底线,但企业不能够进行探底竞赛,企业应该追求更高的标准,电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往往存在密切互动。电商企业的诚信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中国电商经营者的社会形象,改善电商行业的外部舆论环境,真正推动中国商业
3、互联网的转型,帮助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走向世界。【导入案例】电商侵权,网络平台“连带”担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民不举,官不究”将成历史之前,侵权案件往往是有人举报了,执法部门才来查,而且在维权过程中,受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现状的影响,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旧版专利保护条例规定,只有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这跟浙江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对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相应的专利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随着新条例的实施,之前的“民不举,官不
4、究”年代就要过去了。政府部门打破了原来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的壁垒,创新了高效的工作流程。 加大网络执法技术支撑 浙江省作为电商发达的沿海省份,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大特色和难点。据了解,之前电商侵权案件频率高、异地取证难、恶意投诉多,很难用传统侵权案件的处理办法处置。新条例加大了网络执法的技术支撑,条例中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明确指出:电商平台有承担通知删除、管理的义务,设置假冒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如果不告知,发生侵权案件,电商网络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张晶、张方方、费必胜,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青年时报2015-12-1, 1.1电子商
5、务经营者(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是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功能上讲,平台内经营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平台内经营者仅是指以电子商务为经营模式的企业,而广义的平台内经营者则是包含了从构造、运营电子商务平台到实际进行电子商务的各类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共性与个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
6、商事主体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商人)均在于追求盈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具体说来,电子商务以“电子”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制度上,电子商务行为最终要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务行为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实现盈利目的的手段和载体
7、而已。电子商务经营者仍是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行为仍是商事行为。电子商务市场绝非空中楼阁、海市蜃楼,而是实实在在的市场,有实实在在的市场主体。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称为“虚拟主体”,只不过由于传统的商事行为主体往往近在咫尺、且交易伙伴较为固定、封闭,而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能力把人数众多的、远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就个性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在于:(1)从中性的技术手段上看,前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后者进入传统有形市场(如城乡集贸市场)的难度。(2)前者运用电子网络手段达成营利目的,而后者运用面对面或者非电子网络的手段达成营利
8、目的;(3)前者开展商事活动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挠,而后者则要受这些因素的阻挠;(4)前者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在前者与消费者和交易伙伴之间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连违约方或者欺诈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过。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比起传统商事主体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5)从行政监管层面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比起传统商事主体更容易运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规避法律和监管。(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共性与个性目前,各类电子
9、商务平台经营者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者,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具备法律权威性和真实可靠性,审查内容仅为形式信息资料,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容易引发交易纠纷。通过正式的工商登记,可以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性与认可度,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规范监管流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政府介入意味着程序、规则和一定限制,如何平衡好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护权益,形成一个合理的权、责、利相匹配的利益分配格局是电子商务法律秩序的核心。此外,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点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工商强制登记义务。【法律法规链接】从事网络商品
10、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基于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和跨国界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环境下,主体是匿名的,其身份主要通过数字或网页等电子化形式表现,主体是否真实,主体是谁以及主体在哪都不清楚。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市场交易的难度要小
11、一些,有更多的市场机会,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更容易利用网络技术逃避法律的监管,因此,准确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建立特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与责任制度,对于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1.2平台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例1】黄某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黄某是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热血传奇的玩家,游戏中的角色名为“将敬酒”。2009年1月12日,他和往常一样进入游戏二区,却发现自己游戏账号内复活戒指、王者之剑、通云道戒等11种游戏装备丢失,即向警方报案,靖江市公安局初步查证认为,游戏装备丢失可能受远程木马操控。根据靖江警方的要求,盛大公司至2009年
12、1月24日,已返还黄某除“复活戒指”以外的其他游戏装备。“复活戒指”价值10000元,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怎可不返还呢?黄浩在跟盛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接到靖江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盛大公司向法庭寄来材料称,2009年1月,他们根据靖江警方的要求,将已在新疆玩家“冰儿”手上的那枚“复活戒指”冻结,结果“冰儿”将他们告上法庭。“冰儿”称,“复活戒指”是她在热血传奇游戏中,通过与“将敬酒”PK取得,他们不能无理冻结。法院审理中,由于他们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冰儿”取得“复活戒指”的行为是恶意的或是远程木马盗取的,也无法证明“冰儿”的行为违反网络游戏的正常规则。结果,新疆当地法院判决他们将“
13、复活戒指”返还给“冰儿”,所以,再返还给黄浩已不可能。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在接到通知后而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依法应当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新疆当地法院审理玩家“冰儿”要求被告返还关于与原告PK取得本案“复活戒指”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既未提供本案原告与“冰儿”PK有关讼争“复活戒指”的游戏数据记录,又未告知本案原告有关诉讼情况,致使原告丧失了讼争的装备,侵害了原告财产权利。因此,靖江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复活戒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14、,予以支持。请分析:1.分析案中的法律关系。2.本案中,盛大公司对黄某游戏装备的丢失应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案例1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三方主体:玩家、运营商(平台内经营者)、第三方。从技术层面讲,网络游戏设备被盗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非法袭击运营商服务器或非法入侵用户账号盗取,也就是说理论上游戏玩家可以通过直接向第三方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再往前推一步,如果可以价值化为一定标准且符合盗窃罪入罪标准,是否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因盗取游戏装备、物品而获罪的案例,如杨盗窃案(2013)鱼刑初字第573号)中,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
15、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帐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实际上,用户很难找到第三方且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解释支撑去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故大多数会选择起诉运营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别从侵权法意义上和合同法意义上去理解。在侵权法意义上,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保障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当它受到侵害时,运营商往往会被认为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
16、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法规链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合同法意义上,运营商向游戏玩家提供网络服务,伴随着保障游戏系统安全、维护数据信息等合同附随义务。案例1中被告盛大公司辩称:“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擅自动用或对马杰的装备采取任何行动,且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那么如何判断运营商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案件的关键。在司法过
17、程中,真伪不明、难以断定时,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便显现出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盛大公司作为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其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相比于玩家而言盛大公司也具备更优越的举证能力。所以当盛大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安全防范措施已到位,法院便认为被告盛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对黄某虚拟装备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1.3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游戏玩家根据服务条款注册游戏账号,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和后台支持并收取相关费用,案例1是典型的基于网
18、络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必然受现行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关键在于此类网络服务合同给付内容的界定。【法律法规链接】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合同的履行一般涉及主义务和附随义务,案例1中,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是主义务,但根据网络服务合同的目的和虚拟性、技术性、数字化等特点,保障游戏系统安全、维护数据信息、保管服务数据等可以认定为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网路游戏服务作为一种互联网信息服务,在遵循合同法一般规则的同时,在我国主要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19、护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约束。案中,黄某丢失虚拟游戏装备后可以以盛大公司没有提供完备的网络安全服务和高效的安全保障为由提起合同之诉。【案例2】 李某诉某购物网站合同纠纷案一个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并订购了一台价值1 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孩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虽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受现行法律的调控。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
20、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要求法院认定购物合同的无效。网站主张,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该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请分析:1.男童网络购物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2.网站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应否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1.4网络电子商务合同相对人这里讨论未成年人订立网络合同的效力,是因为网路购物的未成年人群体越来越多,且因为网络虚拟性和交易电子化等特殊性,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对网络购物合同效力带来很
21、多新的影响和反思。案例2中,李某未满十周岁的儿子利用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在网上注册并订购了打印机,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民法总则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了调整,所以案例中的要求认定购物合同无效的诉求已不能成立,但对我们分析问题没有影响,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上认为他们已具备一定的理性能力,原则上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未得到追认时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和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网购交易中纯获利益的情形很少,主要争议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判断,这是一个裁量空间很大的问题,过去民通意见第3条给出的判断依据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
22、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具备相应的理性辨析能力,且对网络交易来说,卖方无法看到交易相对人,很难从外貌、行为等各方面判断对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放宽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这个问题反映出法律规则在面临新变化时的紧张性,其本质在于对交易安全与对行为能力欠缺人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法律上认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将其进入法律交往的大门关闭。案例2中男童在当时法律规定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该男童使用其
23、父亲李某的身份证注册客户信息,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注册,所以,尽管该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因该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货物往返运费以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模块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平台也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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