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3电子合同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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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三 电子合同法律实务电子合同以其快捷、易跟踪监管、便于随时查看和提醒,且能与多种网络工具协同使用,成本更低、安全性更高,正在取代纸质合同成为未来发展趋势。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学习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1.掌握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2.熟悉电子合同的效力;3.认识虚拟财产及其性质;4.熟悉网络贷款合同和网络拍卖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责任;5.熟悉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违约责任承担。1.能够熟练地分析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并分析电子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2.能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电子合同的效力;3.能够控制网络贷款和网络拍卖行为风险,应用网络贷款和网络拍卖模式解决
2、实际问题;4.能够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力训练任务1. 思考互联网环境下,合同签订、生效、履行及责承担的特殊性,理解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效力;2.搜集现实生活中比特币、QQ币等电子货币案例,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其价值;3.搜集网络虚拟财产案例,分析其表现形式,思考其价值的确定模式;4.搜集近期频频发生的大学生网贷陷阱事件,分析事件中的网贷风险,并提出防范网贷风险的措施和建议;5.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 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9-12学时【导入案例】丽江4月15日启用旅游电子合同可随时用手机看内容仅带上手机、不用掏现金就可以四处游玩,旅游合同也能用手机端进行签署、随时
3、可以查看、进行参照,如有任何问题,随时可以写评价提交反馈。2017年4月15日起丽江市将启用旅游电子合同,届时所有的旅行社散客网点必须与参团游客签订旅游电子合同。全程无纸化安全性更高。电子合同整个过程都为无纸化,旅行社录入合同后,游客在对线路等确定后进行电子签名,组团社电子签章,完成了所有程序后,系统将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游客合同已签订,游客可打开短信中嵌入的链接查看合同。微信公众号“微丽江”、旅发委官方网站上都可查看合同。个性化定制菜单式服务。旅游电子合同可以为游客提供个性化定制、菜单式服务,在页面设置上不少选项下都可点击“明细”,了解相关项目,并有效杜绝阴阳合同、造假合同。只能撤销不可修改。
4、如遇取消行程的情况,需要旅游社提出申请办理,游客进行确认即可。 旅游电子合同将旅行社、游客、主管部门相连接,从签好合同,到开展行程,各方都可实时查看,整个旅游服务内容将更加透明化。 木晓雯,丽江4月15日启用旅游电子合同可随时用手机看内容,云南网2017-04-12,模块1 电子合同的缔结在网络环境下,合同的缔结由网络数据传送完成,亦表现为要约和承诺两大过程。人不一定可靠,其实机器也未必一定可靠。但如果我们把缔结合同的权利交给机器,我们就要承担由于机器运转出现非正常状态时所引发的后果。一再出现的网络乌龙事件,对网络诚信敲响了警钟。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
5、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电子合同。【知识链接】日签百万次 云签成中国最大电子合同签约平台2017年鸡年春节刚过,从中国云签传来好消息,其旗下PaaS和SaaS两大平台累计提供第三方电子签名突破2000万次,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电子合同签约公共服务平台!PaaS平台可将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签约交易流程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提供给客户,客户不需要购买硬件和软件,只需要利用PaaS平台,就能够完成各种电子商务签约交易的创建、测试、部署应用和服务,大大降低了成本和费用,大幅提高客户电子商务应用的交付效
6、率。据悉,目前由中国云签提供支撑服务的B2B、B2C应用涵盖了银行小额信贷、运营商网厅服务、供应链金融、物流电子单据、电子采购等一大批互联网+时代的新兴行业,通过B端应用覆盖的C端客户数量高速增长,每天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已经超过了100万次,并且还在高速增长中。 日签百万次 云签成中国最大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光明网IT频道2017-02-13,1.1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
7、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按照传统法律对形式固定化、稳定性的要求,电子数据讯息似乎不具备传统书面形式的特点和功能。然而,信息时代,以电子数据讯息形式签订合同进行商品交换可以极大的满足效率的要求,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已经通过立法等形式认可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电子商业示范法,致力于消除传统书面形式制度可能对以无纸化信息通讯的法律效力产生法律障碍,或者使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性状态,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并
8、且为基于纸面的文件与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同等的法律待遇,以促进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有效进行;同时为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者,就如何排除此类法律障碍,并给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提供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该法是针对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将数据电讯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将数据电讯另立为独立于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一种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将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法律法规链接】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1.2电子合同及其特点【案例1】景荣实业公司、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分
9、别注册了Email:“jrsycn”、“h-ymzonlineshcn”。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公司给衡阳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同时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全部认可景荣公司的要求,并于3月6日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1999年3月11日,衡阳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公司。但景荣公司已于10日从他处购买了的
10、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衡阳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请分析:景荣公司和衡阳加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属于电子合同,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
11、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这一载体,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这是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1.3电子合同要
12、约和要约邀请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一样,电子合同亦需要具有一项有效的要约和一项有效的承诺方能成立。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法律法规链接】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由于电子交易要约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合同法对电子交易中要约的到达标准进行了明确。【法律法
13、规链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案例分析与讨论】2010年4月6
14、日早上,肯德基分时段和轮次推出网络“秒杀”优惠,最高优惠幅度达32元。下午顾客消费时,却被告知后两轮活动已经取消。众多消费者手持在网上辛苦“秒杀”来的优惠券聚集在各地肯德基店讨说法。肯德基回应称,有大量顾客持“假优惠券”消费,故取消活动。从肯德基此次优惠活动来看,肯德基一方面称电子优惠券库存设为100张,拍完即止;另一方面又号召网友“秒杀”,同时声称“复印有效”,最终导致优惠券数量剧增,卖场失控的状况。2010年4月7日,消费者刘先生将肯德基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他与肯德基之间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肯德基没有按照发行的优惠券所载明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
15、令肯德基按优惠价格向他半价(32元)出售外带全家桶套餐一份。在肯德基优惠券中明确注明了优惠食品项目和价格、使用地点、使用时段、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方式,内容已经符合了要约要件。肯德基拒绝兑付的行为显然与法律、诚信相背。 赵俊:肯德基“秒杀门”是否违法?,载芦溪县人民法院网站,2010-04-15,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983。课堂讨论:分组讨论和辩论肯德基分时段和轮次推出网络“秒杀”优惠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4电子合同承诺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16、。承诺在正式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所以几乎无法产生撤回的结果。【案例1】中,双方采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公司给衡阳加工厂发出的电子邮件不仅具有明确的跟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成立要件。同时,衡阳加工厂于当天下午3点35
17、分18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构成承诺。而且,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这一确认证实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景荣有限公司收到衡阳加工厂发来的电子邮件之时,即:1999年3月5日15时35分18秒。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案例1】中,衡阳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公司,只要所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就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公司仅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1.5要约延迟的责任【案例2】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了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
18、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下面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0年5月3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经多次调试已正
19、常运行,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可在2000年9月12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何故,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应急,甲公司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并没有违约。请分析:1.2000年9月12日甲公司电脑自动
20、给乙公司的下单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此批货物?【案例2】中,双方当事人都使用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口头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这应视为该书面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要约延迟的责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包括甲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乙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适当,因此,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己承担,且不能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包括乙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甲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
21、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延迟履行,由此造成的甲公司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甲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法律法规链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催告乙公司履行义务,且乙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对甲公司目的的实现没有重大影响,只是造成仓储方面的困难,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模块2 网络服务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应用最为广泛、也最为频繁的正是各大平台网站的服务协议。这些协议内容冗长,专业性强,签约双方权利义务格式化,相对人只有同意进入下一步、不
22、同意则禁入的选择,引发诸多争议和思考。 2.1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案例3】“Jaliseng”为被告刘某某于2001年3月31日在原告经营的易趣网交易平台注册的用户名,“本田一郎”为被告之父于2001年1月1日注册的用户名。易趣网为“Jaliseng”及“本田一郎”两用户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之后,两用户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商品信息。至2001年9月24日,两用
23、户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4336.6元,其中“Jaliseng”欠1330元。原告以被告注册两个用户名及拖欠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间的服务协议,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4336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调查费损失4元。被告刘某某答辩称:“本田一郎”用户名不是其注册的。原告的服务协议过于冗长,致使用户在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故被告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被告发布的信息经常遭原告的无理删除、修改,因此不同意全额支付原告起诉的服务费。请分析:易趣网制订并发布、要求用户确认的服务协议是否有效?本案原告与被告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原告的服务协议,那么,原告单方制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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