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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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目次第一节 证券概述n 一、证券的概念n二、证券的分类n 三、证券法中的证券n 四、证券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n 一、证券法的概念n 二、证券法的宗旨n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o重点n 1、证券法中的证券种类n 2、证券的法律特征o难点:n 证券法未列举的证券的认定标准第一节 证券概述o 一、证券的概念n 证券(security)有广义和狭义之分。n 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凭证,即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它表现为证券持有人或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n 狭义的证券是指以一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记载
2、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o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进步,在民商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两大趋势:一是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二是证券形式的无纸化或电子化、数据化。o 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使得证券的种类更加多样化;而证券的电子化或数据化,使传统证券的概念和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证券所表彰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电子化、信息化的表现形式,且电子化形式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更加迅捷,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更加扩大。o 二、证券的分类n(一)依照证券本身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使用,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o 1.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由于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和
3、外在价格,并且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可以自由的转让,故称之为有价证券。o 有价证券依据其所代表的权利不同,一般又分可为金券、货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o(1)金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的证券。金券具有证券权利与证券形式不可分离的特征,行使金券上的权利必须持有金券,丧失金券则失去金券上的权利。o(2)货物证券是指在货物流转中发行的、代表一定量货物请求权的书面凭证。o(3)货币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量货币的请求权的书面凭证。o(4)资本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书面凭证。o 2.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由于这类证
4、券不能流通,所以不存在流通价值和价格,故称为无价证券。o 无价证券按照不同的功能,通常分为证据证券和资格证券。o(1)证据证券是单纯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书面凭证。o(2)资格证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书面凭证。n(二)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o 1.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即证券权利是由证券签发人自行设定的。o 2.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即对既存的财产关系或财产权利予以证明。n(三)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可将证券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o 1.完全证券,指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与证券形
5、式相结合的各种证券。o 2.不完全证券的持有人,其权利的取得或者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但在行使或者转让证券权利时,应以持有证券为必要。不完全证券实为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如资本证券。n(四)依照证券的表现形式,可将证券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o 1.实物券式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表现为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o 2.簿记券式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的书面名册。n(五)依照证券是否记名,可将证券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o 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o 不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不记
6、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n(六)依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这种分类一般只适用于资本证券。o 1.上市证券是指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o 2.非上市证券是指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投资者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的证券。o三、证券法中的证券n 证券法中的证券主要是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由于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范围亦有所差异。n(一)国外证券法中的证券o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节,对证券一词作出如下定义:“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
7、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o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1款规定:“本法中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1)国债证券;(2)地方债券;(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6)股票或表示新股承购权的证书,(7)证券投资信托或贷款信托受益证券;(8)法人为事业筹措必要资金而发行的本
8、票中大藏省令所定者;(9)外国或外国法人发行的有前几项的证券或证书性质的证券或证书;(10)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且表示银行业者的贷与债权的信托受益权或类似权利中,为大藏省所定者;(11)除前列所载外,考虑其流通性及其他情形,认为与保护公益或投资人所必要而为政府所定的证券或证书。”o 韩国1987年修改的证券和交易法第2条第1款规定:“证券这一术语在本法中表示的含义是指下列各项目中的一项:(1)政府债券;(2)地方政府债券;(3)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发行的债券;(4)公司债券;(5)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所发行的资本认购证明;(6)股票证明书或具有认购新股票优先权的凭证;(7)外国和外国公司所
9、发行的证明书或证券,这种证明书或证券具有与本款第(1)至第(6)项相同的性质,并由财政部长指定;(8)那些经总统法令指定的,具有与本款第(1)至(7)项相同性质的其他证明书或证券。”o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谓政府债券及公开募集、发行股票之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财政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第2款规定“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前项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证或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视为有价证券”。n(二)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o 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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