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修正简介及评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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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 制度 修正 简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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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 鄧學仁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2 民法親屬體系表:親子民法親屬體系表:親子婚生推定否認婚生推定例外父母子女自然之親子擬制之親子(收養)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婚姻無效違反待婚期間準正認領受婚生推定分娩任意強制視為死後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我國親子關係成立之立法主義我國親子關係成立之立法主義我國法制關於親子關係之成立,係以血緣主義為原則,而以意思主義為例外。就母子關係而言,因有分娩的客觀事實,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或出生,皆與生母發生法定的親子關係(民法第1065條第2項),
2、無須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原則上不得針對母子關係提起婚生否認訴訟,或對之提起確認母子關係不存在訴訟。3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一一)親子關係成立方式之相關課題親子關係成立方式之相關課題1.1.婚生否認之溯及效力問題婚生否認之溯及效力問題 我國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70號判決認為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身分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而認為無效的認領即自始無效,關於婚生否認是否具有溯及效力,學說與實務有不同看法。若不承認婚生否認具有溯及效力,則會產生
3、非婚生子女在婚生推定期間內,固為推定生父之婚生子女,必須在婚生否認後真實生父始可對之為有效認領,進而成為真實生父之婚生子女。如此解釋,就會使同一人有兩個法律上的父親,從身分關係一致性的觀點來看,是非常不合理的現象。更何況對繼承權被侵害人而言,若不承認婚生否認具有溯及效力,則非婚生子女於受婚生推定之期間內之繼承就是合法繼承,其他繼承人即無法對該受婚生推定子女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4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5 2.2.基於子女利益是否賦予真實生父婚生否認權之問題基於子女利益是否賦予真實生父婚生否認權之問題從大法官解釋文所列之條件可以窺知,真實生父能否提起否認之訴,仍應以婚姻關係和諧及子女受扶養
4、權益能否受到保障為考量重點。然而,本解釋文所稱之社會觀念變遷如何衡量,其共識恐不易達成,諸如此類不確定法律概念頗難明確規範。另外,若承認真實生父有婚生否認權,亦可能造成否認權之濫用,而此種權利濫用情形的嚴重性,較之子女已經成年無須接受扶養,且推定生父已經死亡,並無破壞婚姻和諧之虞者尤甚。亦即,真實生父若藉由婚生否認權之行使,將成年子女變為非婚生子女後再行認領,如此一來,真實生父可不必盡扶養之義務,卻可享受該成年子女扶養之權利,反之該成年子女不僅不能對推定生父盡孝道,卻必須扶養未曾盡扶養義務之真實生父,其不合理至明。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6 3.非婚生子女於認領制度之主體地位強化問題(1)
5、關於胎兒之地位應修正民法第1065條第1項為非婚生子女或胎兒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2)關於已死亡非婚生子女之地位增訂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亦得認領之。但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者,應得其同意。(3)關於已成年之非婚生子女之地位增訂生父對於已成年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應得其同意。(4)死後認領提訴期限之增訂問題增訂死後認領之訴,自生父死亡之日起超過三年者,不得提起之。(5)死後認領之應繼分價額請求權增訂問題增訂於其他共同繼承人已為遺產分割後,因繼承開始後之認領而成為繼承人請求遺產分割者,取得相當於應繼分價額之請求權。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7(6)
6、對於生父認領予以否認之修正問題將民法第1066條所規定之生父改為認領人。亦即,修正為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人之認領,得否認之。(7)認領撤銷修正為認領無效之問題將民法第1070條修正為反於真實血緣之認領無效。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4.4.人工生殖子女之婚生地位被否認時捐贈人能否主動認領人工生殖子女之婚生地位被否認時捐贈人能否主動認領特別立法容許捐精人或捐卵人得任意認領該人工生殖子女,使其得受扶養而健全成長。5.5.代理孕母之合法性問題代理孕母之合法性問題在下列條件下承認代理孕母之合法性:(1)立法明定實施代理孕母之要件、效果、違反之法律制裁;(2)禁止商業性之代理孕母行為
7、,包括仲介、廣告等;(3)成立專責之管理與監督機關;(4)民法分娩者為母之婚生認定,應重新檢視。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二二)我國親子關係事實存在之相關課題我國親子關係事實存在之相關課題1.實體法之課題身分占有制度之導入 法國民法第311-1條即明文規定於親子關係上成立身分占有之要件為(1)公認該子女為某人所生,而其彼此亦以父母子女相待;(2)公認為是父母之人,以此身分負擔該子女的教育、扶養與居住安置或資助其自立;(3)社會上及家庭中均承認該人為某人之子女;(4)該子女有稱父姓或母姓之事實;(5)公權力機關亦如是承認。藉由身分占有制度之導入以調整虛偽的親子關係,並無使收養制度空洞化之虞。
8、也就是收養制度之目的,著重在法院對於親子關係成立方式的事前審查;而身分占有制度之目的,則著重在法院對於親子關係事實存在的事後評價。前者之收養制度為行為規範,乃於考慮某行為今後應如何為之時,能發生規範作用之基準,本應嚴格予以遵守;後者之身分占有制度為評價規範,乃回顧已發生之行為或程序,考量應對其如何評價始合乎法的目的性時,能發生規範作用之基準。8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9 2.程序法之課題親子訴訟提訴期限之增訂(1)瑞士民法第260條e規定: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之當事人,得在其知悉認領及知悉認領人並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母受胎期間與母同居,或在其發現誤解,或在威脅停止後1年內提出訴訟。上述之提
9、訴權時效,不得超過認領後之5年。子女之提訴權時效,無論何種情形,不得超過其成年後之1年。超過上述期限之認領無效之訴,僅有因重要原因被諒解後,始得提出。(2)德國民法第1598條規定:認領、認領之同意及撤回,僅在其不具備上述規定之要件時,始無效。自登入德國戶籍簿時起已經過5年者,即使認領不具備上述規定之要件,其仍為有效。(3)法國民法第321條:有關親子關係之訴訟,時效期間為10年,自當事人被剝奪其主張之身分之日起算,或自其身分受異議之日起算,但法律對此訴訟另外規定較短時效期間者,不在此限。對子女本身,在其未成年時期,該時效期間中止。(4)法國民法第333條第2項:自子女出生或被認領之日起,按照
10、戶籍證書占有身分至少已滿5年者,任何人均不得對親子關係提出異議,檢察官除外。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我國親子關係之未來展望我國親子關係之未來展望代結論代結論(一)民法分娩者為母之規定應重新檢視民法分娩者為母僅為原則性規定,但例如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等特殊之情形,人工生殖子女因詐欺脅迫被否認時,應容許捐卵人得任意認領該子女,或人工生殖之不孕妻可藉由代孕契約與收養關係而成為法律上之母。(二)非婚生子女主體地位之強化胎兒之認領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而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認領對於已成年非婚生之認領應經其同意反於真實之認領應為無效死後認領應使其取得相當於應繼分價額之請求權10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我
11、國親子關係之未來展望我國親子關係之未來展望代結論代結論(三)身分真實性與安定性之折衝身分占有權力濫用親子訴訟提訴期限之限制(四)公權力介入親子關係之強化法國民法第333條第2項之立法例中,有自子女出生或被認領之日起,按照戶籍證書占有身分至少已滿5年者,任何人均不得對親子關係提出異議,檢察官除外。之規定,檢察官亦有成為親子關係訴訟之原告適格,藉由賦予檢察官提訴權,以緩和因採用身分占有制度,導致對身分關係安定性之過度傾斜。11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認領與收養認領與收養2014年6月聯合報報導,張姓男子(50歲)多次嘗試人工受孕都失敗,6年前上網接觸魏女代理孕母,雙方談好58萬元為他受孕。事
12、後,魏女因不滿張質疑孩子不是我的種,私自將女嬰出養,張為爭取女兒監護權,向法院提起收養無效及監護權之訴,新竹地院一審認為,魏女當初出養女嬰時,向法院謊稱不知生父是誰,因此無法與生父聯繫同意出養,判決收養關係不成立,女嬰監護權屬生父,但經相對人上訴,高院以張男非屬法律之父,收養無須經其同意,判決張男敗訴,張男再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之判斷,判決張男敗訴。問題:收養與血緣何者符合兒童最佳利益?12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本案爭點本案爭點一、胎兒可否為認領之對象?胎兒可否適用經生父撫育而視為認領之規定?二、胎兒生母之法律地位如何?可否拒絕或否認生父之認領?三、胎兒出生後即被生母出養,該收養之效
13、力如何?應如何衡量未成年子女、生父、養父母之利益?13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本案檢討本案檢討(一一)本案之胎兒經生父撫育已被視為認領,該生父即為胎兒法律上之父。胎兒於出生後雖即被生母擅自出養,但該收養契約因違反民法第一七六條之一所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依據同法第一七九條之四規定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七六條之一之規定者無效,而不待撤銷。若對此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則應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法第六七條之規定,積極且適時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或以收養無效為原因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14 我國親子關係之立法課題與展望本案檢討本案檢討(二二)於子女出生後未曾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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