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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特种设备焊接操作考核细则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620651
  • 上传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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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 焊接 操作 考核 细则 课件
    资源描述:

    1、 TSG Z6002-20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考核细则讲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考核细则讲座 TSG Z6002-2010 的理解与执行的理解与执行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钟钟荣高荣高目录 一、一、TSG Z6002-2010的背景资料的背景资料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的性质和目的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的性质和目的 三、三、细则细则与与02版版考规考规的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 四、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四、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TSG Z6002-2010一、一、TSG Z6002-2010的背景资料的背景资料1、特种设备行业的特性、特种设备行业的特性 特种设备是一类具有爆炸、

    2、泄漏及垮塌性极具危险的设备,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根本目的,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过程中,焊接是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重要因素,焊接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是焊接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焊工技能的资格鉴定-焊工的技能考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国家法规的要求国家法规的要求(1)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TSG R000

    3、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从事压力容器焊接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的焊接工作。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法规均有同样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规则的资源条件中,也都分别规定了焊工的人数和持证项目,焊工的资格是单位取得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必要条件。3.3.关于考核细则关于考核细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考核发证程序,强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

    4、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细则详尽规定了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的内容、方法、步骤及评定方法、合格指标、考试项目的确定和考试项目覆盖范围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细则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相配套,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的有关焊接考试(包括所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焊接操作,所有规定的焊接工作的范围),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4.我

    5、国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的沿革我国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的沿革(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试行)由国家劳动总局在1980年9月13日颁布(2)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由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1月3日颁布,1988年10月1日执行。(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2002年10月1日执行。(4)本次颁布的焊工考试规则,更名为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1月4日颁布,2011年2月1日执行。(过渡期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的

    6、性质和目的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的性质和目的1.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的性质 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属于行政许可,由政府负责组织并发证(设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其实质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的资格认可,只有取得资格认可的焊接人员才能从事规定项目范围内的焊接作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的目的是对焊接操作人员的技能鉴定,是通过对焊接操作人员的基本知识测验和所焊焊缝的外观形状、尺寸、内外部缺陷的检验,以没有超标缺陷为判定准则来鉴别焊接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焊接人员只有达到了这个水平,才有可能在

    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焊接施焊过程中,控制焊接缺陷的产生,从而保证焊接质量。三三细则细则与与02版版考规考规的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1.适应的范围变宽了 (1)在原有承压类焊工的基础上增加了结构类焊工;(2)材料增加了非金属类,金属类增加了有色金属;(3)金属类试件形式增加了板状、管状角焊缝;2.对考试机构的要求发生较大的变化 (1)考试机构的考试项目由技能教师的持证项目确定;(2)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技能教师应通过考试持证;(3)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与视频管理。3.基本知识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4.规定考试程序和要求。5.取消了免试,采用复审。6.考试合格的人员和项目,将实行计算机联网。7.

    8、450管板试件位置变为管向下。8.去掉了小管的断口检验,改为了RT检测。9.焊接要素由原来的9个增加到22个。四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四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TSG Z6002-2010(一)第一章(一)第一章 总则总则 (共(共8 8条)条)1.1.第一条的内容是阐明了细则制定第一条的内容是阐明了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的目的和依据:目的:规范焊工考试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2.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细则细则的适应范围:的适应范围:(1)适应的人员对象-特种设备焊工 A.承压类焊工 B.机电类焊工。(2)适应的焊接对象:A.承压类设备的受

    9、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B.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机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机构(部)件相焊的焊缝。C.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3.第四第四条明确对考条明确对考试机构的管理权限试机构的管理权限(1)考试机构的资质认可 考试机构的资质认可是确定,不是行政许可。(2)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机构由省质监局核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公布,省局质检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的焊工考试机构。(3)我省对考试机构确定的具体要求在川质监办函201188号规定如下:各市州局应按照焊工考核细则第九条要求,对辖区内除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机构外

    10、的其他焊工考试机构进行核查,并将审核合格的考试机构于2011年7月1日前上报省局特监处,由省局统一确定公布。各市州局上报的材料包括焊工考试机构汇总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申报表(该申请表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及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核查报告。未达到焊工考核细则要求的考试机构,过渡期(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结束后,不得继续从事考试工作。4.4.第五条对考试机构和监察机构第五条对考试机构和监察机构的要的要求:求:(1)对考试机构纪律要求: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类组织实施考试,不得强求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2)质检部门的职责要求:省局或省局授权的市局质检部门对焊工考试进

    11、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简称发证机关)。5.5.第六条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的要求第六条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的要求(1)考试内容: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2)考试方法:基本知识采取计算机答题,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3)考试要求:应当与考试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题所包含的考试方法、材料与项目相同;所考试的操作项目能覆盖所焊的产品)。6.第七条规定了需要参加基本知识考试的条件7.第八条规定了:(1)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焊工的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的具体操作规定(符合附件A和附件B)。(2)同种焊接方法的分类:A.依据机动化程度分为:手工、机动

    12、焊和自动焊。B.机动焊和自动焊统称焊机操作工。(二)第二章(二)第二章 考试机构(共考试机构(共7条)条)1.第九条规定了考试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资质: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机构或组织。(2)资源条件:A.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B.固定场地,至少10个实际操作焊接考试工位,6个计算机考位,3种以上的焊接方法;其设备、设施(焊机、焊材烘干箱、试件加工设备、检验检测设备)与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设施、设备不能租、借);C.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技能教师2名,主任或(副 主任)、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主任或(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技能教师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RT人员2名,(当承担堆

    13、焊考试时,PT人员1名),且为本单位职工。D.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技能教师,应经过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组织的相关考试,取得省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川质监办函201188号第四条规定)。(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兼技术负责人)(3)技术能力)技术能力 A.工艺评定的能力 B.不同焊接方法、焊接母材种类题库 (4)管理条件:)管理条件:A.建立质量体系,内容为:a.岗位职责 b.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核 c.考卷管理,包括考题、考卷评判、试件与试样的管理、检验、评定与公布、通知、上报 d.考场管理,包括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应急处理 e.焊件工艺评定 f.焊接设

    14、备管理 g.档案管理,包括焊接人员考试资料 h.接受安全监察,包括接受监督检查、考试监督与统计、信息输入等。B.实行计算机与视频管理。2.2.第十条规定了第十条规定了(1)对技术负责人和技能教师的能力要求:A.要求掌握细则内容。B.具有相应的焊接专业知识。C.取得资格证书(技能教师应取得操作技能考试项目)(2)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的考试考试机。(我省为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3.第十一条阐明了技能教师与考试机构的关系第十一条阐明了技能教师与考试机构的关系(1)技能教师持证项目为考试机构承担的考试项目。(2)技能教师任职期,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4.第十二条规定了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十二条规

    15、定了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审查焊工考试资料;(3)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4)准备考试试件、焊材、设备和设施;(5)组织实施考试,试卷试件的评判、检验检测;(6)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7)建立和管理焊工档案;(8)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9)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总结与考试统计报表;(10)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5.5.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考试机构在接受监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考试机构在接受监察工作应履行的职责(自觉接受监察的规定):工作应履行的职责(自觉接受监察的规定):(1)考试机构

    16、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向国家局或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公布后,方能按新批准的类别、项目范围组织实施考试。(2)考试机构的法定资质、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技能教师发生变更后,应在15日内向国家局或省级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报告所在市局质监部门。6.第十五条规定了对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规定了对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1)监督部门:考试机构所在地市局质检部门。(2)监督范围: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3)监督频次:每年至少一次。(4)监督检查内容:A.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B.焊工考试申请资料。C.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D.

    17、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E.考试机构与焊接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三)第三章(三)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共考试程序与要求(共19条)条)1.第十六条规定了焊工考试的程序第十六条规定了焊工考试的程序 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考试结果通知。2.第十七条规定了报名焊工应向考试机构提第十七条规定了报名焊工应向考试机构提供的资料,其中初中学历可以由单位或学供的资料,其中初中学历可以由单位或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书由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校出具证明;申请书由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培训的构签署意见并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课时。内容和课时。3

    18、、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考试机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考试机构的工作要求:的工作要求:(1)资料审核:至收到资料15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考试,不符合要求的,补正资料或说明理由;(2)在考试30日前公布考试项目、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质检部门。(3)考试要求 A.考试质量目标: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B.严格执行保密、监考制度 C.考试程序:先考试基本知识,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再考操作技能,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一年。(4 4)考试成绩评定要求)考试成绩评定要求 A.考试20个工作日完成 B.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结果记入附件D、附件E、附件F所示的记录表中。

    19、(5)考试结果报发证机关,通知报名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机关,通知报名焊工。(6)资料汇总及办证)资料汇总及办证 A.资料内容:a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b.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c.考试试卷 d.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B、由考试机构(或焊工)持上述资料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证。(7)资料保存: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由考试机构保存4年 4.4.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范围人员证的有效范围(1)地域范围:全国各地同等有效。(2)项目的有效范围:持证焊工只能承担相应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焊接工作,其项目的覆盖范围具体详见附A4.3

    20、5 5、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是对、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是对特种设备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业人员证复审的规定:复审的规定:(1)复审时间的规定:A.四年复审一次;中断特种设备的焊接6个月以上再从事使用该方法从事特种设备焊接;B.第一次复审需重新考试,第二次以后复审可以在合格范围内抽考。C.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3个月之前,将复审资料交原考试机构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2 2)复审应提交的资料:)复审应提交的资料:A.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聘用单位或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课时,有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C.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

    21、记录 D.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 E.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F.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3 3)复审合格标准)复审合格标准 A.提交的复审资料真实齐全;B.年龄不超过55岁(超过55岁由发证机关决定)。C.没有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D.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按照细则附件A8或B7抽考合格的项目。(4 4)复审的工作要求)复审的工作要求 A.复审资料的审查:发证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当场进行复审)。告知补正资料或是否受理的决定。B.复审:发证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上登记复审考试通过的

    22、项目并签章,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C.复审工作的抽考见A8.(5)复审)复审的结果规的结果规定:定: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布。6.6.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特种设备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业人员证的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1)吊销或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A.以考试作弊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B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C.考试机构或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发证的。(2)以考试作弊或以他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书3年内不得提出考试申请。7.

    23、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考试各方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考试各方的责任:(1)焊工和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考试机构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的真实性负责。(3)发证机关应当对焊工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8.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考试机构、发证机关的工作要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考试机构、发证机关的工作要求:求:(1)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报名平台,实施网上报名。(2)发

    24、证机关应当将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数据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四)第四章(四)第四章 附则(共附则(共5条)条)1.1.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责:(1)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焊工管理办法。(2)建立焊工焊绩档案(包括焊工焊绩、焊接质量汇总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内容)。为取证和复审共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3)向发证机关提供解聘焊工焊绩档案。2.2.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超出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超出细则细则以外的焊以外的焊工考试要求:工考试要求:(1)超出的范围条件:A.焊接方法(如钎焊)、材料类别(如中碳钢、锡青铜、锆及锆合金)、填充材料

    25、类别和焊缝形式(如耐磨层堆焊、端接焊缝、槽焊缝和塞焊缝)。B.机电类设备采用超出国内设计规范范围的材料,或者采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610MPa的低合金钢。(2)如何考试)如何考试A.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内外相应标准制订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标准。B.对用人单位制订的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标准(由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报发证机关备案。C.其他要求按照细则执行(如由考试机构组织考试;证的有效期4年;中断6个月焊接特种设备,焊前应复审抽考等)。3、第三十七条是对、第三十七条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制的制备规定。备规定。(1)印制:特种设

    26、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2)分类:焊接作业人员分为“承压焊”和“结构焊”。(3)证的填写方法:A.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同时包括“承压焊”和“结构焊”时。当结构焊考试焊工有特殊要求时。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前分别用“Y”和“J”注明 B.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同时包括“(承压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C.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没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不必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4、第三十八条阐明了本细则的解释权。、第三十八条阐明了本细则的解释权。5、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本细则的时效性、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本细则的时效性(1)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过渡期为:2011年8月1日(质检特函【2011】9号)规定为。(2)2002版考规和2006年10月27日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中有关焊工的考试组织、考试与管理等相关要求同时废止。谢谢 2011年3月30日精品资料,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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