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仓储用地-天津城规划学会天津城规划协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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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标(GB50137-2011)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培训材料2016年4月12日第一部分 新版国家标准解读 一、新版国标背景 二、用地分类解读第二部分 天津新旧标准对照 一、新版应用原则 二、新旧标准对照说明:本部分内容根据中规院副院长王凯关于新版国标的技术讲解材料进行整理。第一部分 新版国家标准解读 一、新版国标背景 二、用地分类解读1、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新框架p 2008年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由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构成,确定各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层次划分、各类标准的设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标准
2、体系的划分与衔接p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属于“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是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强制性标准。一、新版国标背景2、具体调整思路p 落实城乡统筹要求p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p 满足城市新功能需求p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p 衔接国家相关标准国标内容构架1 总则2 术语3 用地分类p 城乡用地分类p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p 一般规定p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p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p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二、用地分类解读1、总 则n 适用范围p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
3、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本标准适用于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上版国标本版国标2、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1)建立城乡全覆盖的综合分类体系p 采用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层级-市(县、镇)域:“城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中心城区(镇区):“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p 划分原则:-地类无遗漏,无重
4、复。某一土地划入城乡用地分类或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不可同时划入两个分类层次,导致使用中的混淆。-明确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地类计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统计,如机场等为更大区域范围服务的用地则纳入城乡用地分类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p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p 居住用地p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p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p 工业用地p 物流仓储用地p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p 公用设施用地p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含地类p非建设用
5、地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划分原则适用范围p地类无遗漏,无重复p清楚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为区域服务的用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标准统计市(县)域范围中心城区(镇区)范围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图示(2)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划分p 我国目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基本使用单纯功能性质为标准的用地分类,本标准应保持良好的延续性,在原标准分类基础上调整与发展p 本标准用地分类适用于法定规划,应注重用地控制的强制性,但对于市场开发导向明显的用地需要基于主导功能考虑适当的兼容性“主要性质”与“兼容性”的内涵解读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兼容
6、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明确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 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归类。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建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从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如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如热电联产应尽量区分划定,从属于电厂的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如地下
7、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净空等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如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高架道路、地铁等以地面性质为准,可叠加范围标识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文物古迹用地按实际用途归类,如故宫作为博物馆,颐和园作为公园兼具商业用途的民居按照日常主要用途来确定分类:完全改造为商业经营,不再作为日常居住用途的归为商业用地,如民宅的商铺、家庭旅馆;仅旅游旺季作为接待经营补充,常年仍为私人居住的归为居住用地再生水厂兼具污水处理厂,应分清主次功能,根据各自的边界分别划定边界,清楚标识城乡用地分类:建设用地(H)+非建设用地(E)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建设用地
8、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城乡无序蔓延保障城乡空间发展的安全屏障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管控城乡居民点与区域的建设行为非建设用地E1 水域E2 农林地E9 其他非建设用地2.2 城乡用地分类p 建设用地(H)“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9、与城乡规划法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满足市域规划管理的需求。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H1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服务的交通、公用设施从城市用地中剥离,再根据土地用途重新归类,有利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和空间管制H2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
10、、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H23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H3区
11、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局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原标准的“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客货运站、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公路用地”(H22)与土
12、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不包括机场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和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交通枢纽用地(S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公用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环卫等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殡葬设施)互不重叠,以是否为城市生产、生活基础服务,是否计入“城市建设用地”为划分依据。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
13、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部队、监狱等的人口不计入城市常住人口统计,基于“人地对应”的原则,其用地应从“城市建设用地”剥离,归入“城乡用地”。特殊用地(H4)军事用地安保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军区、武装部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居住用地(R)”或其它相应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行政办公用地(A1)”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
14、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对应。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为将来可能增加的建设用地类型做出预留H1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E)“水域”(E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水域”
15、中类与土地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城乡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以及防灾方面的作用。水域自然水域水库坑塘沟渠E1 水域E非建设用地E2 农林用地E9 其他非建设用地水库与坑塘: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为水库“农林用地”(E2)、“其他非建设用地”(E9)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农林用地包括土地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
16、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E1 水域“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涵盖土地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E2 农林用地E9 其他非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2
17、.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p 居住用地p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p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p 工业用地p 物流仓储用地p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p 公用设施用地p 绿地与广场用地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R2 二类居住用地强调保障性住宅R3 三类居住用地需要改造的简陋住宅,现状调查使用R1R2R3居住用地R11R21R31住宅用地R12R22R32服务设施用地将原标准居住用地中
18、的“道路用地”和“绿地”小类合并入本标准“住宅用地”小类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归入A3教育科研用地新标准原标准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 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C)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原“公共设施用地”(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设施用地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
19、、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C3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电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育训练用地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C7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9其它公共
20、设施用地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R 居住用地政府财政支持、土地划拨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在城市规划中属于强制性内容A1 行政办公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A3 教育科研用地A4 体育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新标准原标准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R居住用地(仅包括
21、其中的中小学用地)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D2外事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将原标准“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B2)中。包括原标准中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29)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将原标准“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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