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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物流仓储用地-天津城规划学会天津城规划协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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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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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 仓储 用地 天津 规划 学会 协会 课件
    资源描述:

    1、国标(GB50137-2011)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培训材料2016年4月12日第一部分 新版国家标准解读 一、新版国标背景 二、用地分类解读第二部分 天津新旧标准对照 一、新版应用原则 二、新旧标准对照说明:本部分内容根据中规院副院长王凯关于新版国标的技术讲解材料进行整理。第一部分 新版国家标准解读 一、新版国标背景 二、用地分类解读1、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新框架p 2008年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由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构成,确定各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层次划分、各类标准的设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标准

    2、体系的划分与衔接p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属于“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是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强制性标准。一、新版国标背景2、具体调整思路p 落实城乡统筹要求p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p 满足城市新功能需求p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p 衔接国家相关标准国标内容构架1 总则2 术语3 用地分类p 城乡用地分类p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p 一般规定p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p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p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二、用地分类解读1、总 则n 适用范围p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

    3、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本标准适用于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上版国标本版国标2、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1)建立城乡全覆盖的综合分类体系p 采用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层级-市(县、镇)域:“城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中心城区(镇区):“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p 划分原则:-地类无遗漏,无重

    4、复。某一土地划入城乡用地分类或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不可同时划入两个分类层次,导致使用中的混淆。-明确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地类计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统计,如机场等为更大区域范围服务的用地则纳入城乡用地分类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p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p 居住用地p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p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p 工业用地p 物流仓储用地p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p 公用设施用地p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含地类p非建设用

    5、地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划分原则适用范围p地类无遗漏,无重复p清楚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为区域服务的用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标准统计市(县)域范围中心城区(镇区)范围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图示(2)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划分p 我国目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基本使用单纯功能性质为标准的用地分类,本标准应保持良好的延续性,在原标准分类基础上调整与发展p 本标准用地分类适用于法定规划,应注重用地控制的强制性,但对于市场开发导向明显的用地需要基于主导功能考虑适当的兼容性“主要性质”与“兼容性”的内涵解读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兼容

    6、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明确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 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归类。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建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从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如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如热电联产应尽量区分划定,从属于电厂的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如地下

    7、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净空等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如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高架道路、地铁等以地面性质为准,可叠加范围标识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文物古迹用地按实际用途归类,如故宫作为博物馆,颐和园作为公园兼具商业用途的民居按照日常主要用途来确定分类:完全改造为商业经营,不再作为日常居住用途的归为商业用地,如民宅的商铺、家庭旅馆;仅旅游旺季作为接待经营补充,常年仍为私人居住的归为居住用地再生水厂兼具污水处理厂,应分清主次功能,根据各自的边界分别划定边界,清楚标识城乡用地分类:建设用地(H)+非建设用地(E)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建设用地

    8、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城乡无序蔓延保障城乡空间发展的安全屏障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管控城乡居民点与区域的建设行为非建设用地E1 水域E2 农林地E9 其他非建设用地2.2 城乡用地分类p 建设用地(H)“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9、与城乡规划法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满足市域规划管理的需求。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H1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服务的交通、公用设施从城市用地中剥离,再根据土地用途重新归类,有利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和空间管制H2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

    10、、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H23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H3区

    11、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局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原标准的“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客货运站、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公路用地”(H22)与土

    12、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不包括机场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和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交通枢纽用地(S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公用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环卫等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殡葬设施)互不重叠,以是否为城市生产、生活基础服务,是否计入“城市建设用地”为划分依据。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

    13、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部队、监狱等的人口不计入城市常住人口统计,基于“人地对应”的原则,其用地应从“城市建设用地”剥离,归入“城乡用地”。特殊用地(H4)军事用地安保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军区、武装部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居住用地(R)”或其它相应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行政办公用地(A1)”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

    14、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对应。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为将来可能增加的建设用地类型做出预留H1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E)“水域”(E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水域”

    15、中类与土地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城乡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以及防灾方面的作用。水域自然水域水库坑塘沟渠E1 水域E非建设用地E2 农林用地E9 其他非建设用地水库与坑塘: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为水库“农林用地”(E2)、“其他非建设用地”(E9)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农林用地包括土地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

    16、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E1 水域“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涵盖土地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E2 农林用地E9 其他非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2

    17、.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p 居住用地p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p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p 工业用地p 物流仓储用地p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p 公用设施用地p 绿地与广场用地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R2 二类居住用地强调保障性住宅R3 三类居住用地需要改造的简陋住宅,现状调查使用R1R2R3居住用地R11R21R31住宅用地R12R22R32服务设施用地将原标准居住用地中

    18、的“道路用地”和“绿地”小类合并入本标准“住宅用地”小类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归入A3教育科研用地新标准原标准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 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C)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原“公共设施用地”(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设施用地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

    19、、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C3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电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育训练用地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C7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9其它公共

    20、设施用地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R 居住用地政府财政支持、土地划拨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在城市规划中属于强制性内容A1 行政办公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A3 教育科研用地A4 体育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新标准原标准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R居住用地(仅包括

    21、其中的中小学用地)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D2外事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将原标准“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B2)中。包括原标准中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29)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将原标准“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

    22、入本标准“艺术传媒用地”(B22);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标准“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原标准“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的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纳入本标准“娱乐用地”(B31)。A3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中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A35科研用地A4体育用地U41体育场馆用地U42体育训练用地将原标准“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缩小范围,除去纳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和B29其他商务服务设施用地的民营教育科研机构。原标准“成人与业余学校”按照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划分,归入“高等院校用地”(A32)以及“其他

    23、服务设施用地”(B9);原标准“科研设计用地”中的科研事业单位保留为“科研用地”(A35)小类,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划入“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在充分结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划设想的基础上,应在教育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具体落实中小学规划。将原标准“体育用地”缩小范围,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B32)A5医疗卫生用地A51医院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A54其它医疗卫生用地将原标准“医疗卫生用地”缩小范围,原标准“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旅馆用地”(B14)。

    24、原标准“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A51)和“特殊医疗用地”(A53);原标准“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54);本标准“卫生防疫用地”(A52)中增加动物检疫站等新内容。依照卫生部颁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一般覆盖服务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规模的社区,因此纳入“医院用地”(A51)。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依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并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

    25、过50张。A6社会福利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为中类。包括原标准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中的社会福利院用地,如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对应原标准文物古迹用地(C7),范围界定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中的相关定义进一步衔接,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对应原标准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在原标准中属于特殊用地,考虑到其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将其纳入A类原标准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中的宗教设施用地,基于国际惯例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习俗,

    26、本标准将其单列为中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B1 商业用地B2 商务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B9 其他服务用地新标准原标准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B14旅馆用地包括原标准的商业用地全部、服务业用地中非餐饮用地和市

    27、场用地中以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包括原标准的“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各类市场用地包括原标准的服务业用地中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B2商务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B29其它商务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B31娱乐用地B32康体用地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全部、“行政办公用地”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等)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全部、“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全部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

    28、部等用地,增加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衔接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内容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增加高尔夫、通用航空用地等内容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B49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新增中类,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归入B41;不与其他用地混合设置而单独占地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归入B49说明:“通信用地”(U15)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

    29、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关于殡葬设施用地的说明:为城市(镇)服务的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归为B9;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归为H3包括原标准“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以及原标准“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汽车维修站(4S店)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等内容工业用地(M)M1 一类工业用地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U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依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细分为3个中类,由于通过技术改造可减少污

    30、染甚至实现零排放,故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M3 三类工业用地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各种2.5类产业的区别及用地划分-与加工生产制造密切相关的研发、设计、孵化、试验及中试活动划入工业用地,如生物研发制药、云计算等属于一类工业用地;-建筑具有明显的办公楼宇经济属性的,如动漫制作、电影媒体制作、各类咨询机构、软件服务外包,属于商务用地(艺术传媒用地B22、其它商务用地B29)孵化楼软件服务外包基地物流仓储用地(W)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

    31、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一般货物的城市末端物流配送中心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具有一定规模、对交通集散运输有较大需求的综合物流区,以及对城市安全和卫生有一定影响的露天堆场、农副产品物流用地等依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细分为3个中类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如火药库、油库等化学性能不稳定的危险品专用物流仓储用地新标准原标准W物流仓储用地W仓储用地(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物流用地新内容),包括原标准U22货运交通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W3三

    32、类物流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顺应发展需要,特别新增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等用地类型S1 城市道路用地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 交通枢纽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新标准原标准备注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不包括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教

    33、练场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教练场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容与原标准一致,由于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本次修订取消其小类划分;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新增中类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它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的需要。不包括城际铁路等铁路用地,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标准“对外

    34、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交通枢纽正成为城市中进行交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规划的强制性内容。S4交通场站用地基本对应原标准“公共交通用地”和“社会停车场库地”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以及缆车、索道等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新内容。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原标准U29教练场用地等公用设

    35、施用地(U)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新增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包括原C33广播电视用地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U1 供应设施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U4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新增U3突显公共安全,属强制性内容剥离原交通设施、殡葬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分别归入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新标准原标准U公用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设施、殡葬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C33

    36、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不包括营业网点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增加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新内容)U3 安全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消防、防洪设施)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包括消防、防洪设施)U1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通信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U22环卫用地U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电厂、制气厂应纳入M工

    37、业用地;高压走廊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5通信用地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新增小类调整原标准“雨水、污水处理用地”名称调整原标准“粪便垃圾处理用地”名称包括原标准U6“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G)p内涵解析: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城市开放空间公园绿地:主要功能包括游憩,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 -小游园等归居住用地 -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广场:仅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p 调整思路:衔接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本标准“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

    38、标准相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G1G11G12G13G14G2G3G4公园绿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公园G41G42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他绿地农林用地(E2)GG1G2G3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G43防护绿地广场G44G45G46G47G48G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把原“生产防护绿地”分解,保留“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归入非建设用地-两种功能和用途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分类规划、分项建设-生产绿地在市区分布

    39、较少,呈现出郊区化趋势 考虑到现代城市广场的公共属性和人流集散作用,因此将广场合并到绿地中设立中类-两者功能相近: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绿地率65%以上的属于绿地,而65%以下的属于广场。-更能体现公共政策,利于开敞空间、城市慢行系统、游憩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类型交通设施公共空间市政设施水体教育和文化设施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开发项目举例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停车场、automobile terminal公园、开放空间、广场给水、污水、电力/燃气河流、水渠学校、图书馆、研究设施医院、日常看护中心市场、火葬场、几类住宅区的公用设施、行政办公设施等日本的公共设施规划分类

    40、p 具体方案说明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G1 公园绿地G2 防护绿地E2 农林用地剥离原G21 生产绿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强调用地的游憩功能,并入原S22 游憩广场用地G3 广场用地新标准原标准G绿地与广场用地G绿地(不包括园林生产绿地)S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名称、范围界定遵循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G1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指向公众开放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不再细分小类用地平衡表上列出该中类G1公园绿地G2防护绿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

    41、地归为G1 公园绿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风景名胜区归为城乡用地的E1 水域、E2农林用地,以及E3其他非建设用地。应急避难场不包括生产绿地小 结1.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建立城乡全覆盖的综合分类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市域范围内建设与非建设的关系2.体现以人为本,反映城市市民的基本用地需求,将区域性交通、公用设施、特殊用地等从城市用地中剥离,也便于区域重大项目规划管理3.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突出公益性、政府监管的用地分类,保障基本民生所需的教育、医疗、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4.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保障,进一步明确安全设施用地5.恢复广场的公共空间属性,与绿地合并设立大类,更好地满

    42、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的需求6.拓展、补充研发商务、艺术传媒、物流、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等用地内涵,满足城市功能发展新需求第二部分 天津新旧标准对照 一、新版应用原则 二、新旧标准对照按照国家新版标准执行按照国家新版标准执行按照国家新版标准执行一、新版应用原则国标要求 2012年1月1日 起施行天津要求 2016年1月1日 起施行二、新旧标准对照1、现行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引自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1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M4工业研发用地”根据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试行版)(2010年)所增加。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与原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描述接近不分小类了居住区及以上级别小类基本对应,仅C63与A33老年大学小类无变化小类变化大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救助站调整大休养所、疗养院新设中类新设中类非市政功能性的设施工程服务、设备租赁S42 货运交通用地市政功能性的设施新设中类新设中类原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新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2015年12月24日用地分类培训会材料,最终文件以市规划局正式公布施行版为准)含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名称同,但内容不同,新标中含餐饮、旅馆等服务业老标按仓储形式分新标按污染程度分水电气热的老标中未含营业网点内容老标按用地功能分小类新标按居民点类型分小类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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