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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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交通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一、交通行政执法风险种类及表现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各类交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职权。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通市场的有序正常运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愈发显得重要,执法风险也就相对增大。梳理近年来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问题,其执法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大量的执法案例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凡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直接的后果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败诉。而更深层次的影响却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第一,易于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陈述权、申辩权
2、、听证权、救济权。第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程序被虚置,这样的过程不会在人们心中产生敬畏而是产生厌恶和恐惧,甚至会引发非理性的反抗用反程序的方法去抗争。第三、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不遵循法定程序的执法难以获得合理性,当然也难以获得社会的尊敬。第四、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不遵程序的执法难以获得执法本身的惯性,给政府的行政管理带来混乱,降低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因此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1、在执法时必须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表明合法的执法主体及具有该项执、在执法时必须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表明合法的执法主体及具有该项执法的管辖权,并讲明执法理由。法的管辖权,并讲明执
3、法理由。(1)表明执法身份。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是体现行为人是否有合法的执法身份及如若遇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相对人投诉有门。表明身份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佩戴标记,如着装。第二种是出示证件,如要监督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以表明身份。这也是我国当前执法程序中广泛运用的表明身份的方式。(2)表明拥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某项特定行政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如果没有任何方式表明行政主体享有具体行政行为权利的资格,那么该项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违法。行政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活动时除了表明身份外,还应表明具有该项执法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授权的文件依
4、据。(3)表明执法理由。没有一定的执法理由,就无法实现执法的目的。在执法主体执法之初,除表明执法身份、拥有管辖权外,还应向相对人讲明执法的事由,即向相对人讲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便相对人能够了解自己违法的整个过程,也便于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配合。讲明事由应采取主动的方式进行。2 2、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合理、公正、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合理、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并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前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行的调查、收集证据,并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前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的理由。行政机关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就没有决定权,在行政执
5、法过程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就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的调查程序。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公正、客观的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以上一系列的活动就是为了体现极具现代色彩的调查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等因素。行政相对人也有权要求行政主体说明作
6、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使相对人更加明确自己怎么违的法,违的什么法,他们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中,要记载简要事实和法条序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些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行政法的行政说明制度。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就是体现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的合法和收集证据的内容合法,行政机关采取不合法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证据,即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即使能证明
7、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其实就是违反了法定的职权和调查取证程序,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结果行政机关最后被告上法庭。3 3、应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申辩的权利,听取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及提供的证、应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申辩的权利,听取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并且应建立相应的听证程序。据,并且应建立相应的听证程序。为了更公正的处理违法行为,使事实更加明了,使证据更加确凿,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要充分的听取相对人所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向相对人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各种咨讯。对相对人所表达的意见和所提供的证据,行政主体应当听
8、取和接受,这也是行政公开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这是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使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听证,表明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听证,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告知与通知、公开听证、回避、对抗辩论、调查证据。4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过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和合乎法、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过程,作
9、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和合乎法律规定。律规定。没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就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行政需要,就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是,过分强调效率又会影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对行政程序的时间限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期限的,同样也会导致程序违法。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这就是期限方面的要求。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便于老百姓办事的角度出发,按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了规定。同时,行政执法程序应按合理的步骤和顺序进行,不能缺少、遗漏
10、某一步骤或更改必经的步骤,不能前后颠倒,否则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方式也应符合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采取书面的方式,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的形式。如果缺少书面决定,必然违反法定程序。5 5、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告知受到该决定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向何机关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救济的请求,以便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我国对此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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