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第16讲刑罚的适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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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论 16 刑罚 适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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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上节课内容:复习上节课内容:q(1)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是什么?q(2)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有什么区别?q(3)什么是累犯?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第一节第一节 累犯累犯一、累犯的概念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指因犯罪被判过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的做法。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由包括:(1)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2)累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第十七讲第十七讲 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二、累犯的成立条件二、累犯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一)一般累犯(一)一般累犯刑法第65
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一般累犯图示一般累犯图示前罪前罪后罪后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故意故意刑度方面刑度方面徒刑以上徒刑以上应处徒刑以上应处徒刑以上时间方面时间方面刑罚已毕刑罚已毕(或已被赦或已被赦免免)5年以内年以内n赦免:是指特赦减免。赦免:是指特赦减免。n被假释的,自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自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n案例案例1n案例案例2n
3、被宣告缓刑的,无刑罚执行,因而不存在刑罚执被宣告缓刑的,无刑罚执行,因而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问题,故无累犯。行完毕问题,故无累犯。(二)特殊累犯(二)特殊累犯 特别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修正案八)特别累犯图示特别累犯图示前罪前罪后罪后罪罪质条件罪质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
4、、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织犯罪刑度方面刑度方面 无限制无限制无限制无限制时间方面时间方面 刑罚已毕刑罚已毕(或已或已被赦免被赦免)任何时候任何时候注意:注意: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能成立特殊累犯。根据监狱法第59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三、累犯的刑事责任三、累犯的刑事责任n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从重处罚n从重的根据:人身危险性从重的根据:人身危险性n不适用缓刑不适用缓刑n不适用假释不适用假释n练习题练习题第二节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一)自首的概念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5、罪行,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从宽是各国刑法的一项共同规定。(1)自首意味着行为人终止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形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自行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2)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有悔罪或自新之心的开始,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小.(3)自首从宽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4)自首可以节省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案件以及执行刑罚的人力物力。自首从宽的根据: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6、的行为。1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犯罪后,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将自己置之于有关机关的管束、控制之下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理解自动投案时注意以下几点:理解自动投案时注意以下几点:(1)投案时间。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动归案之前。(2)投案对象。有关机关和个人(3)投案方式。亲首、代首(明确委托他人)、送首、陪首。(4)投案动机。(5)投案后必须将自己置之于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管束、控制之下。如果投案后脱逃的,不能成立自动投案,更不能成立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在自动投案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7、。(1)一般犯罪的如实供述 罪行:主要犯罪事实 供述如实:(2)数罪的如实供述(3)共同犯罪的如实供述(4)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处理案例3,案例4(三)特殊自首的成立 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的条件 1主体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v2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自首和坦白的关系(三)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广义的坦白指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包括自首在内。狭义的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
8、罪行的行为。刑修八增加了狭义的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自首的效果(四)自首的效果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立功二、立功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n (一)立功的时间(一)立功的时间n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二)立功的表现(二)立功的表现n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n2、提供重要线索 n
9、3、其他:n(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n(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n(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三)立功的效果(三)立功的效果n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练习题第三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概述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适用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判决宣
10、告前犯有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三种。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对数罪所判的刑罚简单地进行相加,执行的刑罚是各刑罚的总和。2吸收原则。吸收原则。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执行的刑罚是数个刑罚中最重的刑罚。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在数个刑罚中的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选择一个适当的刑期。4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将上述三种原则结合起来,对不同的刑种采取不同的并罚方法。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三、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适用三、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适
11、用n1、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n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用。n方法: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n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不能超过20年,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不能超过25年。拘役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不能超过1年年;管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不能超过3年年。n加重体加重体现现在在: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n限制限制体现在:体现在:n1)总和刑期的限制)总和刑期的限制n2)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n2、吸收原则、吸收原则n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n
12、就应当执行其中最重的一个刑罚(即死刑或者是就应当执行其中最重的一个刑罚(即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其他刑罚被吸收。无期徒刑)。其他刑罚被吸收。n3、并科原则、并科原则n附加刑附加刑三、数罪并罚具体适用三、数罪并罚具体适用n(一一)普通的数罪并罚普通的数罪并罚n即按前述的方法进行。即按前述的方法进行。n例例1(二)发现漏罪的并罚(二)发现漏罪的并罚n例例2n(一)发现漏罪并罚时间(一)发现漏罪并罚时间n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n(二)发现漏罪并罚前提(二)发现漏罪并罚前提n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13、决。有其他罪没有判决。n(三)发现漏罪并罚方法(三)发现漏罪并罚方法n先并后减先并后减(三)再犯新罪的并罚(三)再犯新罪的并罚n例例3n(一)再犯新罪的并罚时间(一)再犯新罪的并罚时间 n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n(二)再犯新罪的并罚前提(二)再犯新罪的并罚前提n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新罪。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新罪。n(三)再犯新罪的并罚方法(三)再犯新罪的并罚方法n先减后并先减后并n练习题练习题第四节第四节 缓刑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
14、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包括一般缓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刑和战时缓刑。讨论:n为什么说缓刑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1)不能充分地展开教育矫正,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受刑人身心受伤害;交叉感染。受刑人丧失对拘禁的恐惧感,容易成为累犯。(2)受刑人遭受社会性毁灭,难以复归社会;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多为社会下层阶级的人,上层阶级的人犯同样的罪一般只是判处罚金,这将会加深社会的不公正感。(3)司法资源的浪费 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成为行刑实务的沉重负担;时间过短,难以组织受刑人进行劳动,不能给社会创造财富。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
15、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社会、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二、一般缓刑二、一般缓刑 (一)一般缓刑的条件(一)一般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修八)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一般缓刑
16、的条件是:1形式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禁止条件: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74条)(二)缓刑的考验期(二)缓刑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的考验期一般掌握在原判刑期的两倍左右。(三)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三)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17、(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 机关批准。缓刑考察的内容包括:缓刑考察的内容包括:是否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是否违反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76、77条的规定,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1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缓刑考验期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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