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六章离婚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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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第六 离婚 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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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离婚制度 本章是关于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我们除了要了解离婚的概念和制度发展外,还要掌握现行离婚制度的具体内容。一、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或称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 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二)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对离婚概念的理解,要注意与以下概念的区别:1、离婚与无效婚姻 2、离婚与可撤销婚姻 3、离婚与别居(三)离婚的分类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2、依行政程序办理的离婚和依诉讼程序办理的离婚;3、协议离婚
2、和判决离婚。(四)离婚制度的立法原则 离婚的立法原则反映的是离婚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立法者对离婚的态度。纵观古今中外各国的离婚制度,其立法原则有: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过错离婚原则无过错离婚原则(五)当代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作出约定,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协议离婚所采用的程序,可以是行政程序,也可以是诉讼程序。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了解协议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
3、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确立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三、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一)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二)双方当事人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三)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四)双方还必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和对离婚后果的约定,是通过离婚协议表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 在我国,按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依法须办理离婚登记。从另一角度看,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只能
4、是协议的离婚。(一)离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户口簿、身份证 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 五、裁判离婚 裁判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一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审理裁决离婚的制度。适用裁判离婚一般是一方要求的离婚。但双方自愿的离婚,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法院也不拒绝。反过来看,一方要求的离婚,就只能诉讼,裁判离婚。裁判离婚是许可离婚的国家离婚立法通行的一种离婚方式。从立法原则看,有过错离婚主义,目的离婚主义和破裂主义之不同。从离婚理由的表现方式来看,有列举主义,
5、概括主义和例示主义的区别。六、一方要求离婚的诉讼与调解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诉讼内调解诉讼内调解1、法律的要求自愿选择必经程序2、调解机关法院外有关部门法院3、调解的要求自愿、合法自愿、合法4、调解的结果和好;离婚;调解无效和好;离婚;调解无效5、调解结果的 法律效力调解离婚,登记调解无效,诉讼调解和好,撤诉调解离婚,离婚调解无效,判决七、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必须作出裁判。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有两种结果: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的法律依据,就是离婚裁判的法定条件。(一)我国裁判离婚法定条件的立法发展50年婚
6、姻法无明确规定80年婚姻法概括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概括规定加例示(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这一规定表明了裁判离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1)看婚姻结合的基础。(2)看婚后感情状况。(3)看离婚的原因,(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因素。(1)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7、(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离婚法定条件的例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八、我国裁判离婚的特别规定(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立法一直有保护军婚的指导思想。婚姻立法中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权给予一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执行这一条款,要注意:1、本条保护的军婚是现役军人现役
8、军人的婚姻。2、受限制的配偶是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的非军人一方。3、适用这一条款的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除外”。(二)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二)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这一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贯彻。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一项特定限制:(1)限制主体只能是男方,而不是女方;(2)它是对特殊时期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3)限制是有期限的,即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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