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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家庭法第六章离婚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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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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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婚姻家庭 第六 离婚 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六章 离婚制度 本章是关于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我们除了要了解离婚的概念和制度发展外,还要掌握现行离婚制度的具体内容。一、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或称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 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二)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对离婚概念的理解,要注意与以下概念的区别:1、离婚与无效婚姻 2、离婚与可撤销婚姻 3、离婚与别居(三)离婚的分类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2、依行政程序办理的离婚和依诉讼程序办理的离婚;3、协议离婚

    2、和判决离婚。(四)离婚制度的立法原则 离婚的立法原则反映的是离婚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立法者对离婚的态度。纵观古今中外各国的离婚制度,其立法原则有: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过错离婚原则无过错离婚原则(五)当代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作出约定,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协议离婚所采用的程序,可以是行政程序,也可以是诉讼程序。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了解协议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

    3、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确立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三、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一)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二)双方当事人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三)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四)双方还必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和对离婚后果的约定,是通过离婚协议表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 在我国,按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依法须办理离婚登记。从另一角度看,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只能

    4、是协议的离婚。(一)离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户口簿、身份证 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 五、裁判离婚 裁判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一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审理裁决离婚的制度。适用裁判离婚一般是一方要求的离婚。但双方自愿的离婚,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法院也不拒绝。反过来看,一方要求的离婚,就只能诉讼,裁判离婚。裁判离婚是许可离婚的国家离婚立法通行的一种离婚方式。从立法原则看,有过错离婚主义,目的离婚主义和破裂主义之不同。从离婚理由的表现方式来看,有列举主义,

    5、概括主义和例示主义的区别。六、一方要求离婚的诉讼与调解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诉讼内调解诉讼内调解1、法律的要求自愿选择必经程序2、调解机关法院外有关部门法院3、调解的要求自愿、合法自愿、合法4、调解的结果和好;离婚;调解无效和好;离婚;调解无效5、调解结果的 法律效力调解离婚,登记调解无效,诉讼调解和好,撤诉调解离婚,离婚调解无效,判决七、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必须作出裁判。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有两种结果: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的法律依据,就是离婚裁判的法定条件。(一)我国裁判离婚法定条件的立法发展50年婚

    6、姻法无明确规定80年婚姻法概括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概括规定加例示(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这一规定表明了裁判离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1)看婚姻结合的基础。(2)看婚后感情状况。(3)看离婚的原因,(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因素。(1)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7、(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离婚法定条件的例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八、我国裁判离婚的特别规定(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立法一直有保护军婚的指导思想。婚姻立法中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权给予一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执行这一条款,要注意:1、本条保护的军婚是现役军人现役

    8、军人的婚姻。2、受限制的配偶是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的非军人一方。3、适用这一条款的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除外”。(二)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二)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这一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贯彻。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一项特定限制:(1)限制主体只能是男方,而不是女方;(2)它是对特殊时期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3)限制是有期限的,即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

    9、妊娠后六个月内,超过此期限则不再发生效力。执行这一条款,有两个不受限制:1、女方提出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九、离婚的法律效力 离婚的效力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作用和产生的相应后果。离婚的法律效力有以下表现:1、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夫妻债务的清偿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5、离婚救济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引起的法律后果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反映。它的前提就是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存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上一章已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

    10、分割,依以下原则进行:(一)协商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四)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原则;(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十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均等分割,其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的补偿等。对以下几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注意结合其他相应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二)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

    11、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十二、离婚时夫妻住房的处理和安排(一)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的分割(一)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的分割 以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可依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离婚时夫妻尚未取得或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的(二)离婚时夫妻尚未取得或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处理处理 当事人协商不成,法院只对房屋的使用权处理,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十三、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清偿 离婚

    12、时夫妻债务的清偿,简单说就是“共同债务共共同债务共同清偿,个人债务个人清偿同清偿,个人债务个人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要注意以下情形:夫妻婚前的个人债务和婚后与债权人约定的或债权人明知的以夫妻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为夫妻的个人债务夫妻的个人债务。1、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即使离婚后或一方死亡,一方对另一方应承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四、离婚后子女的

    13、抚养 (一)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以父母双方协商为原则。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十五、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包括以下

    14、要素:主体时间地点方式 (二)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在行使中发生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某些事由,经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探望权停止行使。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十六、离婚救济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离婚救济体系有以下内容:(一)离婚经济补偿(一)离婚经济补偿 这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之一。也有学者称之为离婚时的家务劳动

    15、补偿。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有困难的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行为。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1、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2、提供帮助

    16、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3、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须在离婚时提出。(三)离婚损害赔偿(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受损害的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2、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时提起。对此,

    17、作以下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起。、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或一审时被告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十七、本章思考题1、离婚的概念。2、我国协议离婚的要求?3、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4、我国裁判离婚的特别规定?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6、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7、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8、论述我国的离婚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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