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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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 保险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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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制度与业务经办程序社会保险三处 失业保险制度与业务经办程序n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n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n三、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的经办程序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n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n标志是1950年6月原劳动部发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n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的待业保险制度。n标志是国务院1986年7月颁布实施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1993年4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n第三阶段,新世纪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n标志是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
2、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n(一)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显著增加,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n(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n(三)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n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n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n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n4、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n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n6、失业保险待遇标准n7、失业保险待遇终止n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
3、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五)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六)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n失业保险费收入n利息收入n财政补贴收入n基金往来收入n其他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 失业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2%,个人1%。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不得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2年,经省政府同意,拟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
4、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具体规定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1%,个人0.5%。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n基本生活保障支出n促进再就业支出n基金往来支出n其他支出 4、失业保险基金全省统筹n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n2012年,经五届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会议决定,我省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n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n(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n(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因本人
5、意愿中断就业n(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n(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n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
6、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n(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n第四
7、十条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8、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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